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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802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东委,男。因本案于2013年3月6日被羁押,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李华明,广东海鸥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0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东委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思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东委及其辩护人李华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郑东委至珠海市香洲区粤海
2、中路唆潮KTV旁边加油站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给购毒人王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从被告人郑东委处查获毒资人民币200元、用于联系毒品交易的诺基亚手机一部,从购毒人王某处查获一小袋白色颗粒状物质(经鉴定,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3.07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郑东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清单,通话记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理化检验报告书,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郑东委贩卖的毒品是K粉,毒品性质不是很恶劣,且数量小。2、被告人郑东委是初犯、偶犯。3、被告人郑东委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
3、告人郑东委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东委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东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东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6日起至2013年7月5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诺基亚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彭帅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