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云政复决字〔2023〕11号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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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岳云政复决字(2023)11号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申请人:杨鑫,男,汉族,1990年11月21日出生,住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久社区12栋1单元101室,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云溪区云溪街道哨所路26号。法定代表人:谢巍,职务:局长。申请人杨鑫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投诉案件标号28的处理结果,并责令其限期内重新做出行政行为。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3月2日与岳阳市婷西百货

2、商行成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并在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回复称经核查后多次调解,商家与消费者双方仍不能达成共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建议消费者通过购物平台申请退款及赔偿。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中,既反映了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线索,要求对被投诉人查处,也要求解决消费争议,故被申请人应当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被申请人仅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对被投诉人进行了形式上的处理,未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给予任何说明,故可以认定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构成程序违法、行政不作为。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调查处理的事实清楚,

3、适用法律准确,并依法履职。2023年3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投诉岳阳市婷西百货商行销售的“森永岩盐太妃糖”产品的问题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9日对申请人购买的上述产品进行了核查。经核查:申请人从岳阳市婷西百货商行在拼多多平台上购买上述产品属实。针对此消费纠纷,2023年3月10日开始,本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沟通调解,申请人要求赔偿1000元,岳阳市婷西百货商行只同意退货退款,并拒绝其他调解,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终止调解。2023年3月10日,本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终止调解结果告知了

4、申请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二、在全国12315平台上投诉和举报是分别进行的,分为投诉单和举报单。申请人只是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了投诉,而非举报,本局收到的是投诉单。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本局依据申请人的投诉,进行了核查并组织双方调解,因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本局终止调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申请人无复议资格。三、申请人是投诉人,而非举报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

5、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的规定,本局已进行了相关处理,但无需告知投诉人。另外,对于举报,是举报人依法向监管部门反映涉嫌违法线索的行为,监管部门“立案”或“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未对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举报人与监管部门的行为之间缺乏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举报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的资格。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举报,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实清楚,于法有据,已经履行了市场监督管理职责,请求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28日,申请人在岳

6、阳市婷西百货商行拼多多平台“轻轻食品杂货铺”花费了17.82元购买了一包“森永岩盐太妃糖”,订单编号。2023年3月2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申请投诉,称其在网上购买糖果一份,收到食用后发现商品存在如下问题:1.所述商品为进口商品,但无中文标签,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所述商品生产厂址在杨木县,此为核辐射区,国家已经严厉禁止从此地区进口食品。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核定侵权责任。并要求商家依据食品安全相关法规退赔费用,赔偿损失100OyGo同日,被申请人对该投诉进行登记。2023年3月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购买的上述产品进行了核查。经核查:2023年3月9日对岳阳婷西百货商行在拼多多

7、平台“轻轻食品杂货铺”销售的“森永岩盐太妃糖”为日本进口食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商品生产厂址在杨木县,此为核辐射地区,与投诉内容基本相符,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责令被投诉人立即改正,并同时转达投诉人提出赔偿100O元的诉求,被投诉人表示可退货退款,拒绝提供赔偿,投诉人则表示不予接受。经组织调解,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决定终止调解。2023年3月10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终止调解决定告知了申请人。2023年3月11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决定不服,通过挂号信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3月13日,被申请人因管辖权问题,作出了岳云市监案移字(2023)2号案

8、件线索移送函,将违法线索移送至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1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依法予以受理。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L申请人在12315平台投诉案件截图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购买的产品照片一份;3.被申请人提交的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投诉登记表投诉核查表;4,被申请人作出的岳云市监案移字12023)2号案件线索移送函。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并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举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途径,是对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弥补行政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强力补充。但行政机关因举报启动职权,是履行维护公共秩序的行政职能

9、,即保护的是不特定人的社会公共利益,而非保护举报人的私人权益。因此,举报人对于自认为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行政机关是否受理,或者受理后如何处理,不同的行政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本案涉及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应适用市场管理领域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后发动了行政权,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就属于履行了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经实地调查取证,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送到给申请人,已经履行了作为行政机关的市场监管职责。岳阳慧亭百货商行系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

10、微,且已经及时改正。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决定并无不当。二、关于申请人作为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等相关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

11、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而本案中,被申请人从2023年2月13日至3月24日,共收到申请人模板式投诉举报信7份,全都是针对店铺对产品的介绍中标注“无糖”进行投诉举报,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数量,且明知商品介绍中标注“无糖”的问题仍然购买商品,短时间内向同行业经营者反复购买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并以相同或相似商品为标的物分别提起投诉举报,仅以商品的说明违反一般规定为由要求经营者赔偿。申请人作为投诉举报人,多次就相同的产品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申请人实际已熟谙其问题,并不会因对产品的介绍认识不足使

12、其陷入错误而购买。故申请人并非基于消费目的购买商品,其行为已经超越了普通消费者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举报行为,属于行使公民监督权的行为,被申请人对岳阳慧亭百货商行是否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保护的是公共利益,调查处理结果并不会对申请人个人合法权益造成影响。申请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被举报事项的实际侵害。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岳云)市场监管2023)第3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岳云)市场监管2023)第3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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