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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全市开展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的方案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不断增强广大职工的社会保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2009年3月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各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和全国总工会提出的“加强职工互助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以及省市有关进一步完善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精神,经全国总工会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同意,滨州市总工会决定成立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滨州办事处,大力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的重要意义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是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办,由职工自筹资金,自愿参加的,依托各级工会组织开展
2、的在职职工互助互济活动,它是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是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医疗、重大疾病、意外事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进一步为职工提供一个安心治疗、康复的经济环境。二、充分理解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的性质开展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是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总工会组织,职工自愿参加、非营利性的职工互助互济活动。它区别于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活动,完全“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使职工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再得到综合互助保障活动给予的补助,努力降低职工个人自负费用,为职工构筑起抵御疾病、意外风险、提高健康水平的又一道防线。三、开展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的总体原则一是
3、群众性。动员职工广泛参与,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组织到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中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行政)支持、工会运作、有关各方协助、职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二是团体性。采取团体参加制,参加职工由所在基层单位工会统一组织收缴互助金,不接受个人参加。三是互助性,发扬“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的互助互济精神。四是公益性。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中,实行专户专款专用。四、开展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的主要内容(一)基本内容。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即:参加活动的职工,互助期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所发生的符合当地
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剩余的职工个人自负部分给予补助并对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项目的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二)参加范围和条件。在滨州市辖区范围内,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16至60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按相关程序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滨州办事处申请参加,成为会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100%参加。(三)互助金的筹措、缴纳。会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30元,每人限缴一份。会费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负担70%,职工个人负担30%。(四)参
5、加本活动有关规定。一是在会费交纳次日零时起生效,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二是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三是参加会员由所在基层单位工会统一组织收缴会费,不接受个人参加。四是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五是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按照不同保障责任执行相应的观察期。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含本数,下同)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继续参加的仍须执行观察期。(五)互助金的使用与管理。互助金全部按照相关规定用于参加活动
6、职工的补助。在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滨州办事处设立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滨州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障管理委员会和社会的监督。五、开展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的相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会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搞好协调,采取有力措施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一是建立“一把手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业务部门具体落实、上下共同推进”的组织领导机制。二是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与职能职责,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二)加强考核激励。市总工会将把此项工作纳入全市工会的重点工作与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并加大在年度考核中的赋分比重,作为工会工作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凡在规
7、定时限内,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全年工会工作不得评先评优。(三)周密部署安排。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迅速行动,强力推进,确保实效。各单位要在2015年3月31日前完成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互助金的收缴工作。互助保障业务办公地点: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滨州办事处(滨州市黄河十二路820),业务联系电话:3165679、3165950o附: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实施细则滨州市总工会2015年1月15日附件: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重疾+意外)实施细则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或首次确诊患上本活动所列疾病或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医疗费用支
8、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重疾+意外)(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及门诊慢性病治疗时,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或者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1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或者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残疾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9、保障范围内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滨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130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
10、不再返还。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书面告知其是否属于本活动列明的高危行业。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按照不同保障责任执行相应的观察期。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含本数,下同)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第四条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一)住院医疗保障待遇和相关规定1、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
11、院治疗的,且其住院前留观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按照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最高不超过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70%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会员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多次住院治疗的,只能领取两次住院医疗互助金;2、会员因门诊特定项目治疗或门诊慢性病治疗的,并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机构批准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按照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最高不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50%领取门诊特病互助金。会员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只能累计领取一次门诊特病互助金;3、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
12、险实施方案中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的相关规定,对于超过当地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在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范围之内,会员可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规定的职工自付部分医疗费的60%领取互助金,最高不超过5000元。会员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只能领取一次大额补助互助金;4、会员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机构批准转外地治疗的,在申请本活动第四条第一款13条所列各项住院医疗互助金时,应在本活动规定的互助金领取标准基础上扣减10个百分点,即基本医疗互助金领取标准为60%,门诊特病互助金领取标准为40%,大额补助互助金领取标准为50%;5、首次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生效30日(含本数)内因病住院治疗的
13、,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会员参加本活动后在30日观察期内住院治疗,并且出院日期已超过本活动规定的30日观察期时,会员可以按照观察期后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计算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6、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在出院之前互助保障期满,且没有继续参加本活动的,按照会员互助保障有效期内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计算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二)重大疾病保障待遇和相关规定1、重大疾病保障待遇:(1)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1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不享受领取重大疾病
14、的互助金待遇;(2)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后9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1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1000元,重大疾病保障待遇终止;(3)在本活动生效90日(不含)后,会员首次确诊患有上述15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100OO元重大疾病互助金,重大疾病保障待遇终止;(4)参加本活动前已患有本活动规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的会员,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5)对参加本活动并按照规定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续保时,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2、本活动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15类:(1)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
15、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o(2)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3)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
16、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IO)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原位癌;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三)TNM分期为TlNOMO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4)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5)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胰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