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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的答辩状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我谨代表被告,就原告所提出的借款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首先,我们应当明确,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确实存在一笔借款。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该借款就一定属于无息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XXX条的规定,当事人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款。但是,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交易习惯等可以确定利息的,则不能视为无息借款。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未约定利息,但根据双方交易习惯和商业惯例,借款通常都是有利息的。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该借款视为无息借款。其次,即使该借款被视为无息借款,也并不意味着原告就完全无法主张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XXX条的规定,在无息借款的情况下,如果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如果原告能够证明该借款已经逾期,并且能够证明其因此遭受了实际损失,那么他可以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成立。在此,我们请求贵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此致敬礼!被告代理人:XXX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