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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数据质量的控制和管理,更好地服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办、国办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以及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防范和惩治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推进改革创新,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强化数据
2、质量审核评估,全面提升数据质量。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调查、搜集、整理、研究和提供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统计资料(包括大数据统计资料)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统计活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各单位,是指从事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关业务活动的各类法人单位。第五条统计数据质量应当从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可比性、协调性等方面进行衡量和综合评价。第六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承担第一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第七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3、,分级负责。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数据质量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对搜集、审核、处理、使用、保存等的统计数据质量负责,承担统计数据质量监管责任。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搜集、审核、处理、使用、保存等的辖区统计数据质量负责,承担辖区内统计数据质量监管责任,并督促、指导辖区内统计调查对象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完善统计工作机制。第九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各单位应按照统计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数据,不得伪造、篡改,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在实施调查前,应
4、当将填报数据的时间、主要内容、注意事项以及调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等,通过告知书等方式提前告知调查对象。第d一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各单位应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依法规范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使统计数据取之有据,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做到统计资料完整、准确、规范。统计台账资料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进行登记,台账数字要与原始记录一致,不得随意更改。第十二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相关企业应根据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统一规定,结合企业自身行业特点和信息化管理实际情况,制定企业电子统计台账工作规则和记账方法,及时记账并依托电子统计台账报送统计报表,努力实现企业原始记录、企业
5、电子统计台账、统计报表的衔接。第十三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各单位应根据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等,落实年报、季报和快报以及专项统计调查要求,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按时填报统计报表,正确填报统计调查数据。统计调查数据经本单位统计部门、业务部门等审核确认,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上报。统计数据如出现偏差或遗漏,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各单位应及时修改差错数据、补充不完整数据。第十四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各单位在数据整理、汇总过程中,应对基层数据进行复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及相关汇总单位在确保数据真实、准确的基础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时上报纸质统
6、计报表。第十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年报、季报和快报以及专项统计调查数据的汇总审核,每年组织对年报进行集中会审,确定数据审核规则和审核重点,采取逐级审核的方式,综合使用历史数据比较、数据偏差分析、相关性分析、表内表间逻辑性分析等多种方法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评估。第十六条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直报系统的建设,不断提升信息化水平,推进移动平台等新技术应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各单位通过统计直报系统报送数据。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加强统计源头数据质量管理,采用实地核查与书面核查相结合的形式,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
7、计调查制度确定的报表、指标及专项统计调查相关数据质量进行核查。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统计数据质量评估,每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及相关汇总单位数据质量情况进行评估,并通报统计数据质量评估情况。具体评估标准依据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数据质量评估细则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负责本地区广播电视统计数据质量评估管理。第十九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各单位应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谁主管、谁负责,谁统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8、单位领导班子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第二十条凡未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致使统计数据出现重大差错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04年12月6日发布的广播影视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广发计字20041467号)同时废止。附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数据质量评估细则附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数据质量评估细则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划财务司每年对各省(区、
9、市)广电局、总局直属单位及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数据质量情况进行评估,具体评估内容如下:一、机构与人员(满分10分)各单位应当重视统计工作,依法加强统计力量,保持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有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统计工作(6分),配备专职或者指定兼职统计人员,且具备完成统计任务的专业知识(4分)。二、定期统计报表(满分50分,年报30分、季报20分)1 .及时性标准:按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间,在广播电视统计信息网上直报系统上完成上报(以系统提交的第一次时间为准)。年报(5分):迟报1个工作日扣0.5分,迟报10个工作日(含)以上或未报不得分;季报(5分):每次季报迟报1个工作
10、日扣1分,迟报5个工作日(含)以上或未报不得分。2 .准确性标准:指标含义理解正确,统计范围、计量单位、统计口径及方法严格按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执行,填报数据符合逻辑、准确无误。年报(20分):年报上报后,发现错误及时更正的不扣分;在总局集中会审后,数据仍存在错误未改正的,发现一处扣1分,直至分数扣完;季报(10分):每次季报上报后,发现错误及时在5个工作日(含)内更正的不扣分。5个工作日后,数据仍存在错误未改正的,发现一处扣1分,直至分数扣完。3 .完整性标准:按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上报报表,各项内容完整,不重不漏,书面文件应包括审核说明,有填报人、统计负责
11、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年报(5分):如有缺页、缺项扣1分,书面报表与系统上报数据不一致的扣1分,填报人、统计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或单位公章不全扣1分,无审核说明扣2分;季报(5分):如有缺页、缺项扣1分,书面报表与系统上报数据不一致的扣1分,填报人、统计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或单位公章不全扣1分,无审核说明扣2分。三、统计分析报告(满分20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每年有5篇以统计数据为分析依据的统计分析报告,其中年度分析报告1篇,满分10分;季度分析报告4篇,每篇满分2.5分。统计分析报告质量共分为
12、4档(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报告数量占比10%,得满分;报告不合格不得分。四、年度统计工作总结(满分5分)年度统计工作总结应包括: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防范和惩治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及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等的情况、规章制度建设情况、统计工作完成情况、统计培训情况、下一年工作计划等。年度统计工作总结质量共分4档(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总结数量占比10%,得满分;总结不合格不得分。五、统计培训工作(满分5分)各单位应按要求参加总局组织的业务培训。各省(区、市)广电局应对基层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并将培训通知及培训情况报送总局规划财务司,未组织培训或未报送培训情况的不得分。六、专项统计工作情况(满分10分)各单位应按要求完成总局布置的专项统计调查任务,未按时完成的酌情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