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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重点监测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优化养老服务领域营商环境,更好统筹养老服务发展与安全,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提升公平公正、科学精准、无事不扰的监管能力,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质量和安全监管,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结合本市养老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重点监测点(以下简称监测点),是指民政部门将问题多发频发、服务管理风险隐患突出、投诉举报集中的养老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设置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常态化监管的工作机制。第三条监测点旨在聚焦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问题,坚持公开公正、市区联动、动态管理、闭环整改的原则,推动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重点监测常态
2、化,提升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和安全。第四条民政部门依据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检查、服务对象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情况,收集整理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和安全问题相关数据,开展监测工作。第五条存在以下情形的养老服务机构,区民政部门应设置为区级监测点:(一)近1年内发生刑事或治安案件;(二)近1年内发生欺老虐老案(事)件;(三)近1年内机构法定代表人(实际投资人、主要负责人)发生重大违法犯罪问题或纳入失信名单;(四)在有关行政部门组织的检查中,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风险隐患问题突出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问题;(五)出现其他因服务质量或安全问题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情形。第六条存在以下情形的养老服务机构,区民政
3、部门在核实基础上,可视情设置为区级监测点:(一)上一个月12345市民热线关于养老服务质量投诉数量较多或者投诉问题性质严重,经核实属实的;(二)涉及养老服务质量或安全问题,经新闻媒体曝光,经核实属实的;(三)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市民政局可将服务质量和安全问题突出的区级监测点,设置为市级监测点,督促区民政部门进行重点监管,落实整改要求。第八条民政部门对设置为监测点的养老服务机构,可视情设定3至6个月的监测期。第九条对设置为区级监测点的养老服务机构,区民政部门应制发关注函进行服务质量和安全风险提示,并在北京养老服务网进行公示。第十条对近1年内2次及以上被设置为监测点的养老服务机构,区民
4、政部门应制发警示函对其服务质量和安全进行预警,并在北京养老服务网进行公示。第十一条监测期内,区民政部门应安排专人参照相关服务标准,每周通过视频监控、电话回访、现场抽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测,每月至少一次前往监测点现场了解服务质量、日常管理等情况;可适时约谈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督促整改落实。第十二条市民政局可适时安排专人了解区民政部门监测工作落实情况、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和安全情况,并对区级监测点开展飞行检查。第十三条民政部门对监测期内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加强规范管理。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函告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十四条在监测结束前,可依托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专家团队,参照风险+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开展评估。评估合格的,不再设置为监测点;评估不合格的,再次设置为监测点。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