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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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XX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XX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列入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管养县道、乡道、村道。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遵循“有人养路、有钱养路、有效养路”、“谁受益、谁管理、谁养护”和“责权明确、

2、管养分离、保障投入、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实行“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乡村共管”的责任体系。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改建工程四类。小修保养:对公路及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乡、村道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县道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中修工程:对公路及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大修工程:对公路及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的工程,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改建

3、工程: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增长和荷载需要而进行全线或逐段提高技术等级指标,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分别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采取有力措施,保障资金投入,依法做好本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美观。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第七条农村公路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非法侵占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干涉正常养护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

4、控告破坏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第二章责任主体、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行业管理、分级养护的原则。(一)城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的指导、监督工作。(二)城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养护中的大修、中修和县道的小修保养工作。(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小修保养工作。(四)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可由村民委员会按照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养护管理。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行登记制度,明确养护、管理责任主体。第十条城区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为农村公路专门养护

5、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城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镇(街道)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城区交通运输局及其公路管理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十一条城区交通运输局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XX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审核本城区农村公路养护规划和年度养护计划,并上报审批;下达上级审批的年度养护计划。(三)审核上报本城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年度资金计划。(四)监督、检查本城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执行及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五)编制本城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养护管理考核

6、细则。(六)召开本城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会议,举办本城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活动;下达本城区农村公路路况普查、交通量数据的调查统计任务。(七)组织论证审批本城区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及5万元以上(含5万元)水毁、抢修工程的技术方案或设计文件;组织验收本城区农村公路完工的大修工程及5万元以上(含5万元)水毁修复工程。(八)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本城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城区公路管理所职责:(一)编制本城区农村公路养护规划,制定年度养护计划,并报城区交通运输局审核;执行城区交通运输局下达的年度养护计划,并具体负责县道养护与管理工作、防洪抗灾及突发事件涉及公路保障处置工作。(二)监督检查乡、村道

7、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执行及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三)组织本城区农村公路路况普查、交通量数据的调查统计,开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业技术培训与技术交流活动,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四)初审本城区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及5万元以上(含5万元)水毁、抢修工程的技术方案或设计文件;监督、检查本城区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及5万元以上(含5万元)水毁工程的施工。(五)编制本城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建议计划。(六)指导、监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公路路产路权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七)具体负责本城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八)做好本城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其他日常事务。第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一

8、)落实本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责任。(二)编制本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年度养护建议计划,并报城区交通运输局,根据上级审批下达的年度养护计划落实养护工程目标计划,定期组织检查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养护目标计划执行情况。(三)协调、解决本镇(街道)乡道、村道养护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养护资金筹集及管理工作。(四)负责对本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及桥梁安全情况排查,重大险情及时上报城区人民政府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设置并维护危险路段的警示标志、标牌,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及时组织抢修和修复乡、村道水毁工程及其他灾害造成的工程损毁,并负责筹措抢修和修复工

9、程的资金。(五)编制并汇总上报各种养护管理报表,做好交通量、公路路况、本辖区实施专项工程进度的统计上报工作。(六)协助城区交通运输局路政执法,制止侵占、破坏及损坏农村公路路产路权行为,并及时向城区交通运输局报告。第十四条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职责:(一)编制本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规划,制定年度养护计划,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审核,并具体负责本镇(街道)的乡、村道养护管理工作。(二)监督、管理本镇(街道)受灾乡、村道抢修和修复,确保公路畅通。(三)负责本镇(街道)农村公路路产路权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四)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开展本镇(街道)乡道、村道养护质量的日常考评工作。(五)做好本

10、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其他日常事务。第十五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年度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做好监督、检查、考核和落实工作。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由镇(街道)分管领导兼任主要领导,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日常工作,做到有人员、有制度、有经费、有办公地点。第十六条农村公路绿化是农村公路养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城区、镇(街道)、村齐抓共管,建、管、养紧密结合,实行目标责任制。县道公路绿化工作由城区人民政府统筹规划,职能部门具体实施;乡道、村道绿化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第三章养护资金筹集与管理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与管理,遵循

11、“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城区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投资为主、村民自筹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筹集机制,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正常运转。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应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实行行政监督和年度审计制度,自觉接受城区财政局、审计局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主要来源:(一)国家、省级、市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项补助资金。(二)市级、城区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依法筹集

12、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四)企业或个人等社会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XX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方案(X交建管发2019)5号)要求,日常养护资金按每年不低于县道7000元/公里、乡道5000元/公里、村道2500元/公里的标准从成品油价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中安排,不足部分由城区财政给予补助。日常养护资金随上级政策变动而相应调整,并随着经济发展适当增加日常养护资金投入,形成增长机制。大、中修工程和水毁工程资金按具体项目通过向省级、市级争取专项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城区财政给予补助。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用于农村公路

13、养护。城区交通运输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专户,实行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归集上级及本级拨入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城区交通运输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实施的养护情况,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动态管理,视养护任务完成、养护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拨付至养护单位。对当年未用完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留存在城区交通运输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专户内,滚存使用。城区财政每半年按总养护资金核拨到城区交通运输局养护资金专户,城区交通运输局原则上根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上报的季度考核考评材料及复评结果,按季度核拨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4、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具体拨付方式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制定。在农村公路年度日常养护资金总额中,85%作为补助基本费,15%作为统筹资金,用于创建文明示范路、示范乡镇、绿化示范路、养护GBM工程(公路标准化、美化工程)。第四章养护与管理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的总体要求是:路基稳定,路面整洁,路肩平整,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标志齐全,路容路貌美观,行车安全顺畅,保持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县道的养护管理,原则上应由城区交通运输局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养护单位实施养护管理,目前尚未具备专业养护管理条件的县道,可采用班组承包或雇工养护等模式过渡;严格按照公

15、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实行管养分离、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逐步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主要乡道的养护管理,应当逐步通过市场化管理模式,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招标等方式合理选择养护单位,实行合同化管理;非主要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原则上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视交通量、路面类型、地形、里程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路制宜,可以采取村民小组或家庭承包或委托管养等方式进行养护,负责公路的日常小修保养与管理;可采用“村举镇聘,分段包干”的养护模式,由沿线村推荐养护工人或家庭,乡镇统一聘用;也可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养护的管理模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

16、督促沿线村民委员会组织受益群众分段专人专户养护或采取其他政策允许的方式进行养护。第二十五条城区交通运输局的农村公路养护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与受委托或聘用的养护单位或工人签订责任劳动合同,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明确管养责任,做好工作记录台帐,完善管理内业资料,接受城区交通运输局的季度、年度检查。实行养护质量与养路工人工资挂钩,养护质量与养路工人聘用挂钩的管理机制。第二十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准确掌握本地公路、桥涵的抗灾能力,做好预防措施和应急抢修预案。因自然灾害严重损坏农村公路造成公路中断,应及时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抢修,并立即上报城区人民政府及城区交通运输局,组织灾后修复;应在相应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警告、绕道行驶等路障标志,派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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