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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化利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产生砂石土资源化利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开发利用行为,防范违法开采、销售砂石土资源行为的滋生,严格保护耕地资源及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发改委自然资源部等15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发2020)473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砂石土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的指导意见(渝规资(2023)49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为切实规范建设工程产生砂石土资源的合理利用,统筹做好砂石土资源保护和经济社会发
2、展有关工作。以保障建筑砂石供应,稳定建筑砂石价格,防止国有资源流失,促进砂石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为目的,以优化管理方式为重点,为我区重点工程项目顺利开工建设提供资源保障。二、适用范围本通知所指的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适用范围包括:(一)合法审批,并取得相关规划、用地、建设手续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和建设工期内开挖除本工程建设项目自用以外的剩余砂石土资源;(二)河道清淤疏浚工程中清理上岸的砂石土资源(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的除外);(三)区级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没收移交区财政处置的非法开采、销售的矿产资源,依照本方案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置;(四)突发地质灾害抢险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排危抢险工程,在
3、批准的工程用地范围和建设工期内按照设计施工产生的砂石土,在本工程范围内挖填方自平衡和满足自用后的剩余砂石土资源。三、管理机制(一)实行分区分项管理。涪陵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实行分区分项管理,任何建设工程业主、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区政府委托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和涪陵国投集团公司接管并处置涪陵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涪陵新城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不含河道清淤疏浚工程),由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接管,并按规定处置;其余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由涪陵国投集团公司负责接管,并按规定处置。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和涪陵国投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接管单位)应制定相关管理办
4、法,细化管理措施,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的监管,防止国有资源流失。(二)严格场平工程开挖砂石土分离要求。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在组织实施场平工程前,应开展相应的地勘工作(地勘资料报区规资局备案),掌握相对准确的砂石土资源储量及土石比,并在组织招投标时落实工程开挖砂石土分离要求,切实提高场平工程开挖剩余砂石土可利用率。(三)行政执法没收砂石土处置。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及河道非法开采的砂石土,在移交区财政后,由其委托接管单位依照本方案规定处置,同时完善相关交接登记工作。(四)严格落实储量管理。接管单位应根据自身职责,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测量机构对纳入处置
5、的砂石土资源开展储量评估,出具测量技术报告,并将测量技术报告提交区规资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测量结果开展复核;河道清淤疏浚工程的剩余砂石土资源量由区水利局负责核实。(五)合理制定砂石土交易起始价。区规资局每年年初、年中分两次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分区域测算建设工程不同类型的剩余砂石土市场销售终端价,并出具报告书,销售终端价用于指导工程建设剩余砂石土资源的交易起始价。具体计算规则为:销售终端价-前期费用(分拣+破碎+运输)-合理利润=交易指导价。建设工程产生砂石土资源由接管单位委托第三方估价机构,在测量技术报告的基础上参照当期市场价格结合前期费用、合理利润提出建议交易起始价,报请区发改委、区财政
6、局、区规资局联合审核后确定交易起始价(河道清淤疏浚工程需先行报区水利局审核)。交易起始价不得低于我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和同类型砂石土交易指导价(就高原则)。交易所得全额缴入财政,财政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将收入的40%拨付给工程建设开挖剩余砂石管理单位作为经营管理费用。区规资局用于复核储量、测算销售终端价等工作产生的中介服务费,由区规资局据实按年度向财政申请,在处置建设工程砂石土收益中安排。区水利局用于复核储量、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管理、驻船监理、电子围栏安装及使用、电子四联单系统使用的工作经费,由区水利局据实按年度向财政申请,在处置河道清淤疏浚工程砂石土收益中安排。(六)公开透明处置程序。建
7、设工程砂石土资源应公开处置,优先保障我区重点工程项目、民生工程、公益项目等建设需要。积极推动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交易及出场工作,尽量避免二次转运。对确实无法现场处置的,由接管单位会同区级部门及相关乡镇、街道,科学统筹设置砂石土堆存地点。接管单位接管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后,在做好资源储量核实等交易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由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规资局联合审签,并由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公开交易。本通知第二条第(三)、(四)款中,资源量小于5000吨的罚没类砂石土和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应急救灾,且确需立即处置的项目,可按照简易处置程序(将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等交易前期工作延后至砂石土交易结算阶段完成),由
8、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规资局联合审查后,由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公开交易,加快处置流程,减少交易成本。鼓励工程建设开挖剩余砂石土资源处置与工程建设项目并联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分别签订协议),但必须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公开交易,交易起始价由接管单位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共同确定。四、保障措施(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各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应结合项目地勘初步成果,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编制工程项目砂石土开发利用方案(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周期、开挖面积及标高、土石方总量、土石比、项目自用砂石量、剩余砂石量等),按分区分项管理原则,分别报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
9、管理单位审查备案。(二)砂石土接管实行合同化管理。各项目业主单位编制的工程项目砂石土开发利用方案备案后,在区发改委的指导监督下,按分区分项管理原则,分别与接管单位签订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开挖剩余砂石土接管协议或河道清淤疏浚工程开挖砂石土接管协议,原则上协议约定内容应与工程项目砂石土开发利用方案相关内容一致。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需变更的,需重新备案后方可实施。(三)严厉打击砂石土私运私售行为。严格禁止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及个人私自出售和违法使用上述砂石土资源。工程建设开挖剩余砂石土除按照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开挖剩余砂石土接管协议约定运往指定地点储存或处置外,一律不得外运
10、出场。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对私运私售违法行为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法查处,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四)明确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化利用的责任主体,完善建设工程管理制度,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规范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化利用。五、监管职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区经信委、区住建委、区交通局、区规资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管理范围内有剩余砂石土资源的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单位编制工程项目砂石土开发利用方案,加强对审批的建设工程全程监管。对建设单位不按批准的设计施工,超越占地范围或超过建设工期
11、产生砂石土行为的,应及时制止、查处,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移交相关部门处置。区发改委:负责全区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公开交易所得收缴及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管理单位经营管理费用的拨付工作。区交通局:负责开展非法运输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行为的查处工作。区公安局:负责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的道路运输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打击非法处置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等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非法开采、销售等违法行为。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按职能职责监管、查处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非法倾倒等违法行为。区水利局:负责河道疏浚及水利建设工程
12、开挖砂石土监管工作,依法查处河道疏浚清淤工程清理上岸砂石土非法倒卖行为。区国资委:负责对涪陵国投集团公司、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的接管、堆存、处置等经营管理工作职责实施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巡查监管,对违法利用、销售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涪陵国投集团公司、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按分区分项管理原则,分别负责按照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开挖剩余砂石土接管协议或河道清淤疏浚工程开挖砂石土接管协议约定,实施动态数据跟踪管理及接管砂石土处置工作,履行砂石土接管、堆存、处置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加强管理范围内的拟动工建设项目的报备情况监管,对管理期间发现的违法处置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行为及时向区级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区级有关部门、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及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监督、管理工作。因工作失职而造成工作推动困难或存在其它违规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和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