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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管理制度1、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应按标准规定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2、购进的食品添加剂,应先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时应提供供应商资质及产品检验报告。3、任何人员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企业质量负责人审核,不得擅自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4、备案后的食品添加剂,在使用时,必须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及卫生部增补公告中规定的限量,不可超量使用。5、企业初次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必须向经销商索取食品添加剂生厂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材料,资质或检验报告过期的不能采购。6、采购食品添加剂时,要查验外包装上的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配料或成分、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号、使用说明、注意事项、贮存条件、厂家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标签内容不全的不能采购。7、采购入厂的食品添加剂,应专库或专柜贮存,生产使用时,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出库。保管员做好入出库记录,每个月末进行盘点,核实入库、出库、库存、使用数量,出现超标使用情况,应根据生产记录追溯产品,未出厂的按不合格品进行处置,已经出厂的按产品召回制度的规定实施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