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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1、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为确保劳动者知悉劳动过程中在工作场所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在此职业病危害因素环境下工作可能造成的健康损害,以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避免或减轻健康损害,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单位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以及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3、职责与分工3.1 将职业病防治有关的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3.2 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3.3 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2、程度及其预防控制措施。3.4 在工作场所设置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4、职业病危害告知的策划、实施与运行4.1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健康损害、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待遇等内容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4. 2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4.3 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4.4 应在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岗位设置警示标牌及警示标志,内容应包括危害因素中英文名称、健康损害、预防措施、应急救援措施、防护措施等。4.5 应通过公告栏
3、、合同、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及评价告知劳动者。4.6 本单位组织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劳动者。4.7 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本单位应告知劳动者本人。4.8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上报所属辖区卫生行政部门。5、职业病危害警示的策划、实施与运行5. 1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及必要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5.3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醒目位置,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
4、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5.4 3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产品包装的醒目位置,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的内容,即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5.5 作业岗位、设备及化学品等材料的警示标识的种类、规格、设置等具体要求参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6、检查整改落实6. 1公司安环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7. 2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8. 3公司安环部收集实施过程中的发现问题,并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落实。7、附则8.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8.4 本制度制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7. 3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安环部。9. 4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