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细则》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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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本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司法鉴定机构(下称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下称鉴定人)的审核登记、日常监督、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等登记管理相关工作。本细则所称鉴定机构、鉴定人是指经省司法厅依法登记,

2、从事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第三条地级以上市司法局,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等依法承接省司法厅委托的职能部门,在管理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鉴定机构、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本细则下文中规定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职责,适用于前款规定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等承接省司法厅委托的职能部门。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设立组织,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规定的申请设立鉴定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司法鉴定分支机构的设立组织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鉴定机构。本细则所称执业类别,是指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物

3、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中规定的执业分类,四级分类依次为大类、领域、分领域、项目。本细则所称鉴定管理系统,是指省司法厅会同省司法鉴定协会建设,用于开展司法鉴定管理、规范鉴定业务办理、提升鉴定服务水平的省司法鉴定综合管理系统。第二章申请登记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五条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鉴定人的登记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行业执业资格、执业类别、专兼职类别、执业机构等。第六条鉴定机构的设立、增加执业类别、延续有效期

4、、变更登记事项、注销登记等,应当由其设立组织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设立组织终止的,由鉴定机构以自身名义申请注销。鉴定人的执业、增加执业类别、延续有效期、变更登记事项等,应当由申请执业的个人提出申请,由其(拟)执业机构提交申请材料;连同鉴定机构登记一并提出的鉴定人登记申请,可以由设立组织一并提交其申请材料。鉴定人的注销登记由鉴定人提出申请,一般由其(拟)执业机构提交申请材料;遇到鉴定机构被吊销、鉴定机构拒绝帮助鉴定人提交注销申请等情形,鉴定人可以直接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第七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表、承诺书等由申请人填报或者制作的材料,应当提交原件;身份证件、证书等证

5、件提供复印件,但应当在复印件签署“保证与原件一致”并提供原件供核对;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的电子材料,应当使用合法有效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进行电子签名。两年内曾向同一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提交过的材料,申请登记时再次需要该材料的,可以免交该材料,但应当在提交申请时作书面说明。申请人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但无法提交经电子签名的电子材料的,可以先上传相关材料扫描件接受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的申报指导,并根据指导提交符合要求的书面材料。第八条申请人可以选择出具承诺书替代下列事项的材料:(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的情况;(二)是否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情况;(四)身体健康状况能

6、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限七十周岁以下);(五)是否在其他鉴定机构执业的情况。第九条申请材料由个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由本人签名;申请材料由设立组织或者鉴定机构等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由提供单位盖章。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鉴定机构应当合理审查本机构申请执业人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连同鉴定机构设立一并提出的鉴定人登记申请,由设立组织对申请执业人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设立组织或者鉴定机构安排工作人员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时,应当提交工作人员身份证件、单位授权委托书。第二节申请鉴定机构登记第十条鉴定机构的设立、增加执业类别、延续有效期、变更登记事项和注销登记,应当符合广东省司法鉴定管

7、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国家对认证认可有强制要求的鉴定领域,设立组织应当在提出申请前通过相应的实验室认证或者资质认定。第十一条鉴定机构名称一般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一般由“设立组织名称+司法鉴定所”或者“广东+字号+司法鉴定所”依次组成;有六个领域以上执业类别的,可以使用“司法鉴定中心”;分支机构名称由“鉴定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十分所”依次组成。(二)“字号”不得使用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家组织名称;政党名

8、称、党政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本省在册或已注销鉴定机构的字号;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如被误解为设立组织以外其他机关单位或者企事业单位所设立的名称)。“字号”应当慎用地名、知名人士姓名、知名企业名称、知名品牌名称、具有特定含义的词语(如:公平、公正)或者具有特定含义外文的音译汉字。第十二条申请设立鉴定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其他组织登记证书等材料;(三)设立组织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等材料;(四)设立组织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刑事处罚和开除公职处分的材料;(五)拟任鉴定机构

9、负责人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材料;(六)不动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等材料;(七)银行账单等材料,并书面承诺资金用于拟设立机构开展司法鉴定业务;(八)与申请业务范围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能力验证或测量审核结果等材料;(九)应当具备通过认证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的,提交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证书等材料;(十)仪器、设备配置清单及维护使用情况,包括仪器、设备的名称、用途、购置日期、维护使用情况、存放地点等目录清单,发票等仪器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权属凭证,仪器、设备的照片,以及仪器、设备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或者校准证书;(十一)鉴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按照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鉴定机构内部管理

10、规范、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助理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并用于拟设立机构内部管理的制度;(十二)鉴定人申请执业或者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相关材料。第十三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并编入鉴定机构名册。第十四条申请增加鉴定机构执业类别的,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八项至第十项、第十二项规定提交材料。申请减少鉴定机构部分执业类别的,应当提交鉴定机构注销登记申请表。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收到鉴定机构减少部分执业类别申请的,应当提醒、督促鉴定机构办结该执业类别的司法鉴定案件。第十五条鉴定机构原则上只能登记一处住所。因机构整合等特殊原因

11、,可以保留己登记的多处住所,但应明确其中一处为主要住所。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提交鉴定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和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应材料。第十六条申请变更鉴定机构名称、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等登记事项的,应当提交鉴定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和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变更机构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设立组织决定变更机构负责人的书面材料。第十七条申请延续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的,应当在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三十个自然日前提出申请。未按照法定时间提出申请,导致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前未完成审批,引起的相关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且自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至地级以上市司法局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期间,鉴定机构不得开展

12、执业活动。第十八条申请延续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延续申请表和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材料。可以同步提交末次延续以来执业情况总结(年办件量小于十二件的鉴定领域,提供办理的鉴定意见书编号清单以及办件量少的书面说明),作为是否符合选用简易程序开展实质审查的参考。连同司法鉴定许可证延续一并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的,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第十九条鉴定机构具有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所列情形之一或者自愿申请注销的,应当提交鉴定机构注销登记申请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连同机构注销一并申请鉴定人注销登记的,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提交材料;连同机

13、构注销一并申请鉴定人变更执业机构的,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提交材料。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收到鉴定机构注销申请的,应当提醒、督促鉴定机构办结或者终止所有鉴定案件、移交鉴定档案,交回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鉴定机构印章和司法鉴定业务专用章。第三节申请鉴定人登记第二十条鉴定人的执业登记、增加执业类别、延续有效期、变更登记事项和注销登记,应当符合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规定,以及司法部关于执业必备条件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公民申请司法鉴定执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鉴定人登记申请表;(二)身份证件等材料;(三)未受过

14、开除公职处分、被撤销鉴定人登记,以及未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材料;(四)与申请登记执业类别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行业执业资格证书等专业技术背景的材料;无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提交取得相关学历或者执业资格后从事与申请执业类别相关技术工作经历的材料;(五)申请执业类别存在行业特殊规定的,应当提交符合相关规定的材料。申请法医临床鉴定执业类别的,提交具备掌握和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能力的材料;非法医学专业申请法医临床鉴定执业类别的,提交参加转岗培训并考核合格,或者参加国家相关部门指定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法医学专业进修六个月以上并考核合格的材料;(

15、六)年满七十周岁的,应当提交三级或者市县级以上有体检资质的医院半年内出具的包含视觉、听觉、语言能力和行动能力等检查项目的体检报告等材料;(七)鉴定机构或其设立组织为专职鉴定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记录及劳动合同等与执业机构劳动关系、专兼职类别的材料,其中公务员或者参公管理人员退休、辞职后申请司法鉴定执业的,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辞职人员提供原单位同意其辞职的材料或者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材料;申请兼职鉴定人的,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的书面意见。第二十二条公民申请司法鉴定执业时,可以同步提供下列材料:(一)近五年参与申请执业类别相关的鉴定案例等反映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经历的材料;(二)近三年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测量审核经历等反映专业技术能力的材料;(三)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的与申请执业类别相关的学术论文或者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等反映论著成果的材料;(四)主持或者主要参与完成的科研项目、标准、专利等反映科研成果的材料;(五)科研鉴定工作获奖及被收录的典型案列等反映获奖成果的材料;(六)近三年参与司法鉴定专业培训交流的材料;(七)注销鉴定人登记后再次申请执业的,提供过往鉴定人注销登记材料。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申请人未提供的,不影响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开展受理审查。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在决定受理时,应当书面告知实质审查环节专家评审所需的材料清单,并提醒未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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