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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第一篇:18-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L特种设备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确保设备及其相关系统安全、经济运行。2、建立健全经济运行、能效计量监控与统计、能效考核等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3、特种设备要符合特种设备能效指标要求,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或者出厂文件的要求配备、安装辅机设备和能效监控装置、能源计量器具,并记录相关数据。4、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节能意识和操作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节能管理制度。5、特种设备及其系统的运行能效不符合
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整改或者节能改造。整改或者改造后仍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6、对在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改造或者更换。到期未改造或者更换的,不得继续使用。第二篇: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6号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局长王勇二OO九年七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
3、降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耗能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量或者转换量大,并具有较大节能空间的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第三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的节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实行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第六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
4、、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履行节能义务,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并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条国家鼓励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提高特种设备能效水平。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第二章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第八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确保生产的高耗能特种设备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得生产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或者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
5、。第九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应当在设备结构、系统设计、材料选用、工艺制定、计量与监控装置配备等方面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节能要求。第十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进行鉴定,方可用于制造。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制造单位不得进行产品制造。第十一条高耗能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的新产品应当进行能效测试。未经能效测试或者测试结果未达到能效指标要求的,不得进行批量制造。锅炉、换热压力容器产品在试制时进行能效测试。电梯产品在安全性能型式试验时进行能效测试。第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接到高耗能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产品能效测试申请,应当按照有
6、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测试,并出具能效测试报告。第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时,应当同时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影响设备或者系统能效的项目、能效测试报告等进行节能监督检查。未经节能监督检查或者监督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十四条高耗能特种设备出厂文件应当附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能效测试报告、设备经济运行文件和操作说明等文件。第十五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不得降低产品及其系统的原有能效指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设备和系统能效项目不符合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
7、求时,应当及时告知高耗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被告知单位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评估或者能效测试,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六条高耗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移交有关节能技术资料。第三章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使用第十七条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确保设备及其相关系统安全、经济运行。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运行、能效计量监控与统计、能效考核等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第十八条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或者出厂文件的要求配备、
8、安装辅机设备和能效监控装置、能源计量器具,并记录相关数据。第十九条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能效证明文件。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第二十条高耗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含有设计能效指标的设计文件;(二)能效测试报告;(三)设备经济运行文件和操作说明书;(四)日常运行能效监控记录、能耗状况记录;(五)节能改造技术资料;(六)能效定期检查记录。第二十一条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时,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将节能管理知识和节能操作技能纳入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考核
9、内容。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I,提高作业人员的节能意识和操作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节能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保障锅炉安全运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第二十三条锅炉清洗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锅炉进行清洗,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保证锅炉清洗工作安全有效进行。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时,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高
10、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节能管理和设备的能效状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应当要求使用单位进行整改。当检查结果异常或者偏离设计参数难以判断设备运行效率时,应当由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能效测试,以准确评价其能效状况。第二十五条高耗能特种设备及其系统的运行能效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整改或者节能改造。整改或者改造后仍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第二十六条对在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改造或者更换。到期末改造或者更换的,不得继续使用。第四章监督
11、管理第二十七条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产品推广目录、淘汰产品目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并公布。第二十八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效果的信息收集,定期统计分析,及时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并将相关工作信息纳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体系。第三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状况。第三十一条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
1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依法进行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工作。第三十二条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能效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可溯源性,对测试结果负责。第三十三条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的检验检测机构,发现在用高耗能特种设备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报告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和处分。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
13、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篇: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集团公司设备资产的安全,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规定:一、特种设备定义: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及附属仪器仪表、安全监测装置等。二、使用管理规定:L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3、新投产的特种设备验收必须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有
14、关登记、安装与验收管理条例执行,并经相关职能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并准予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4、特种设备正常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定期和不定期检验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验,同时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空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5、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6、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8、特种设备
15、操作及相关管理人员必须是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操作和管理工作。9、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1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三、责任追究特种设备操作和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规定执行,由于违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规定,并造成责任事故的,将配合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淮固高速土建一标项目经理部第四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节能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节能管理制度宜都市恒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4月25日目录总则L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5、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制度-1318-8、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22241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282931-总则为保障特种设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部门和相关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0概述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