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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等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指市区范围包括镇启平街道、新东街道、金海街道及西溪景区泰山寺社区、晏溪河社区、万陆社区。第三条市住建局是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和初审等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市区城市低收入人口的认定、婚姻状况的认定及申请家庭收入审核等工作。市人社局负责社会保险缴
2、纳和养老金发放等事项的认定。市公安局负责户籍认定、车辆认定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不动产登记及买卖的认定等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和行政审批局根据职能分工负责工商营业执照认定等工作。第四条市发改、监察、财政、金融监管、审计、统计、税务、城投、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第二章保障对象及条件第五条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保障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住房困难家庭。第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二)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取得市区城镇常住户籍3年以上
3、(含3年);(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公房);(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标准;(五)属已婚离异而单身的,离异需满4年。第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数量。(一)申请家庭人口应以主申请人户口簿载明的同户籍人口为准,未在同一户籍的配偶及子女,须提供其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二)同户籍内与申请人无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员不作为申请保障家庭人口;(三)申请家庭中因结婚、生育原因增加的成员,应计入保障家庭人口。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包括:(一)私有住房,包括已出售、赠与、离婚财产等转让未满5年的私有
4、住房;(二)承租的单位公房或直管公房,包括已征收(搬迁)安置未满5年的公房;(三)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商品房及征收(搬迁)安置住房;(四)申请家庭30周岁以下未婚子女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房。与申请家庭同户籍,但并未共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父母或已婚子女,其私有住房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违章搭建以及租、借住的私房不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对于家庭成员身患疾病属于医保所列“重大疾病”范围且生病医治在前、卖房筹款在后(有三级甲等医院原始治疗证明),若出售自有住房不满5年且他处无住房的,已出售的房屋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第九条在本市市区居住的一对夫妇可作为一个家庭申请;两代以上同户籍或共同居住其子女已成立家庭
5、的,且住房建筑面积小于9011f的,子女或父母可单独申请。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家庭成员全员申报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家庭成员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合法监护人或者所在社区代为申请。父母因违法犯罪被判刑给未成年子女生活造成困难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由未成年子女的合法监护人或者其所在社区代为申请。第十一条关于特殊情形的确定。(一)申请人未婚但年龄达30周岁的可单独申请保障;(二)申请人因离婚成为单身家庭的,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间从离婚之日起须满4年(一方根据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判定带未成年子女居住生活的,不限定年限);(三)
6、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参与申请家庭人口计算的,以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明确的监护权(抚养权)为准;子女已满18周岁的,以居民户籍登记为准;(四)家庭成员拥有非居住用房(不含自用车库)的,其家庭不纳入住房保障;(五)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计算家庭收入时,可扣除个人实际支付的医药费用(须提供申请之日起上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单)。第十二条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一)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6万元的车辆;(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十三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
7、、市民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三章保障方式第十四条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等方式实施。货币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按规定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第十五条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市区低收入无房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成员中有重病、残疾的家庭以及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物配租轮候时优先安排。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只可享受一种保障方式。第十七条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按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由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报市政府确定后执行
8、,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廉租住房保障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其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第十九条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预算中安排。第四章申请和核准第二十条申请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在家庭住房、收入和财
9、产方面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保障条件。第二十一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申请人应当对申请表中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授权相关主管部门对其申请信息进行审核。(二)初审相关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的户籍状况、不动产登记状况、人口状况、收入状况以及资产状况等申报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将申请家庭的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进行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相关镇人民政府将申请表、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市住建局。(三)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审核
10、市住建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等部门提供的申请家庭住房、工商登记、车辆、社会保险缴纳和养老金发放等信息,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市民政局。需要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市住建局转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市住建局。(四)集中公示经市住建局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住建局定期在市主要媒体上集中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五)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
11、立的,由市住建局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住建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通过核准的实物配租家庭较多时,市住建局应当通过公开摇号确定配租家庭,市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并向社会公布。在未实施实物配租期间,按规定标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第二十三条市住建局等职能部门在调查、审核申请材料时,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及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等状况进行核实。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二十四条符合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当自行租赁非直系亲属所有的私有住宅,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签订租赁
12、住房补贴协议,发放租赁住房补贴。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服从配租安排,与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具体格式文本由市住建局负责制定。第五章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第二十五条市政府负责建立长期、稳定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三)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比例计提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四)上级补助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第二十六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实物配租住房的建设
13、、收购、维修及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七条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建设、收购,商品房开发中配建的住房;(二)腾退的公有住房;(三)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的住房。第二十八条廉租住房建设,可由市住建局直接组织建设;也可采取市场化运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建设,建成后由政府收购。第二十九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兼顾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生活便利。第三十条廉租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经济适用、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则,合理确定套型结
14、构。按照建设节能、环保、省地型住宅的要求,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第三十一条配建廉租住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建设标准、建设时间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具体条款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住建局确定。第三十二条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第六章服务与考核第三十三条市住建局成立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作为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机构,专门负责住房保障的复核、住房情况核查、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及动态管理等工作。第三十四条加强
15、基层服务窗口建设,各相关街道、社区应设立住房保障服务窗口,明确专职人员,负责住房保障工作。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基层住房保障服务窗口的规范化建设。第三十五条加强对住房保障基层服务窗口的考核,由市住建局制定具体考核细则,每年对住房保障基层服务窗口进行考核。第七章监督与动态管理第三十六条市住建局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住户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施动态管理。第三十七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年度审核制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主动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相关镇人民政府可根据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市住建局。第三十八条市住建局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者实物配租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O对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住建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按市场价提高租金等方式处理。拒绝接受前款规定处理,拒不配合的,由市住建局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建局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