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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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根据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XX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X建保(2021)X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工作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调控等手段,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切实缓解我县无房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十四五”期间,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

2、住房820套(2022年筹集XX套、2023年筹集XX套、2024年筹集XX套)。其中经开区XX职工宿舍筹集XX套、XX小区筹集XX套、各建制镇筹集XX套、县属国有企业筹集XX套。二、建立健全基础制度(一)明确保障对象。在我县稳定就业、正常缴纳养老保险、无自有住房、未享受其它住房保障政策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优先保障新市民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群众。(二)合理确定保障方式。采取实物保障与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多点就近解决职住平衡,由保障对象结合自身需求自主选择保障方式。(三)合理确定住房和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适当配置三居室

3、、四居室房源,满足多子女家庭租赁需求。原则上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的90%,并保持相对稳定。(四)多渠道供给房源。一是房屋租赁市场筹集。发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引领带动作用,引导民营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鼓励市场主体将符合条件的闲置住房盘活后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二是新建或改建筹集。通过新建或改建(改造)现有建筑等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三是零散和集体用地新建筹集。利用城市内零散地、边角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四是单独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集中新建或商品住房项目用地中配建。采用划拨、租赁、出让等方式,单独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集中新建或者商品住

4、房项目中配建。(五)确保工程质量及配套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及省、市、县相关规定执行,参建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认真落实质量管理责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同时,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建设完善道路、绿化、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消防、通信、网络宽带等基础设施,相关标准按国家规范执行,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六)规范后期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自行运营管理,也可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运营或委托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运营管理。县住房保障部门要形成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清单和保障对象清单,因地制宜

5、建立健全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保障对象进退审核监管机制,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核对审核,实现动态化管理,加快对接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逐步实现“一网通办”。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按照市场化方式提供物业服务。产权单位负责后期运营、维护、物业服务等,并享有租金收益。(七)严格监督管理。县住房保障部门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主体制定建设运营方案,包括房屋建设计划、分配方式、租金标准、物业管理及费用标准、使用和退出管理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新建、改建、改造及使用过程必须严格执行质量、安全及消防管理等相关要求。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

6、风险保险。督促运营管理单位严格依法开展租赁活动,禁止违法群租,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维护,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性租赁住房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主体的市场监管,全面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落实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三、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支持在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各项支持政策的基础上,重点在土地、财政、税费、金融等

7、方面予以政策支持。(一)土地支持政策。在上级政策支持下,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县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在上级政策支持下,经县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功能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功能区中各工业项目的

8、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市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排在产业功能区及周边、公共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城,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

9、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根据项目实际研究确定。(二)审批支持政策。行政审批部门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县住房保障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竣工后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县会同相关单位及五方责任主体

10、单位,根据房屋建筑相关规定进行验收。改建房源由产权单位(实施主体)自行组织验收,验收报告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三)补助支持政策。统筹用好中省财政补助资金,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予以资金支持。按直达资金监管有关要求,加强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精准性。其中暂定新建房源予以补贴45000元/套;改建房源宿舍型予以补贴5000-10000元/套、住宅型补助100Oo-30000元/套,具体金额结合当年争取到位的补助资金情况来确定。(四)税费支持政策。利用非住宅存量土地和非住宅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

11、住建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中明确的增值税、房产税政策优惠。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电、气价格按民用标准执行。(五)金融支持政策。加强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接,积极争取金融支持。六、保障机制(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主体责任,有效解决我市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础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住房困难,成立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统筹协调机构,推进各项工作。(二)强化部门协作。县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总结宣传经验做法。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税务局等单位要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三)加强监督管理。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进行联合督查、定期巡查,发现违法建设、改变用途、提高租金、违规分配房屋等行为的,要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租代售、骗取政策和补贴资金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同时组织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监测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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