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妇女权益维护现状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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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妇女权益维护现状调研报告土地是农夫的生存之源,发展之本,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与由此而带来的各项财产权益,是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农夫最为关切的经济权益,是他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2016年12月18B,全国妇联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宋秀岩到益阳调研,就其次轮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中我市妇女权益维护状况进行了调研。为进一步落实宋主席调研指示精神,依据市妇联统一支配,为全面了解我县农村妇女土地确权颁证中妇女权益现状状况以与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探究充分保障妇女土地权益的有效途径,削减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发生,构建和谐社会,2016年1月份,县妇联实行个别访问和调查

2、统计相结合的形式对我县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确权状况开展了调研。现将状况报告如下:一、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基本状况桃江县1997年实施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2016年又进行了换发证,2016年我县作为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县之一,选择了沾溪镇10个行政村进行试点,26843个承包人口,21723亩承包耕地,335个农村土地承包村民小组,7391户承包户。应签许久不变合同7391份,已签合同7364份,占目标任务的%;全部完成承包合同录入;2016年又选定桃花江镇株木潭、岭响、石高桥3个村进行试点。经我们初步调查统计,截止目前,我县有土地承包耕地总面积613118亩,确权

3、面积588064亩,签到合同证197957亩,占农户比例98%o证书发放数185091户,占签订合同农户比例占,其他由于权属纠纷、国家建设征用地、纳入城镇建设规划用地、工作不到位等缘由未完成的土地面积25054亩,占虬2016年新一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过程中,90%以上女方姓名为共有人进行登记确权。全县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确权基本得到较好的落实。二、我县农村妇女土地确权颁证中妇女权益现状状况我们针对村组下发了K)O份调查问卷,针对个人下发了200份调查问卷,现将调查问卷收集的基本状况整理如下:(一)女性在村组事项中的参加权、知情权方面的状况从村组的调查问卷可以看出,村民议事会、监事

4、会有女性参加;村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过程中妇女享有共有权益,土地流转取得收益时,妇女享有知情权、参加权等状况所占比例都是95%以上。建立家庭成员发生变更后妇女土地权益变更的告知、公示制度,村民大会关于土地支配的制度与状况问题公告的占80%以上。从个人的调查问卷可以看出,被告知或参加过关于土地支配问题的村民大会;土地流转取得收益,明确认为享有知情权、参加权或者干脆参加了村民议事会、监事会的妇女个人占90%左右。期望将妇女的姓名加入到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权证共有人栏目,户名明确为夫妻双方的占96%。期望土地收益归属和处置应实现夫妻共享,期望集体土地收益权、支配权实现男女同权的占100%。事实上在土地

5、流转时,是由夫妻双方同意签字后方有效的占89%。(二)女性在土地权益维护方面的状况从村组的调查问卷可以看出,出嫁、离婚、丧偶和招婿妇女,在获得土地与相关收入(土地承包权,征地补偿款支配权,宅基地支配权,股份分红权,集体福利,土地流转)时与全部村民待遇一样的占78%o90%以上的村组认为应将妇女的姓名加入到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权证共有人栏目,土地收益归属和处置实现夫妻共享的,将集体土地收益权、支配权实现男女同权,户名明确为夫妻双方更能体现出妇女权益。村组对已婚女性、离婚女性、丧偶女性土地权益的规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获得应有财产支配和按习俗支配各占40%左右。从个人的调查问卷可以看出,认为自己与土生

6、土长的本村人土地分红有无差异,就自己所知出嫁女离婚后土地权益没有受到影响,子女会不会因为母亲是出嫁女而被牵连没有获得土地与相关收益的人占50%左右。(三)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实行的解决方式从村组的调查问卷可以看出,认为本村妇女在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占12%,申请仲裁占5乐找村委会解决的占79%,选择忍气吞声的占4%。从个人的调查问卷可以看出,本人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后选择找村委会解决的占88乐选择向政府部分反映的占%,选择利用法律手段解决的占2%,寻求社会救济的占2%,选择不予理睬的占。73%的人是通过村委会宣扬知晓出嫁女权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二、我县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的

7、问题近年来,随着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接连出台,种田效益增加,农夫争地惜地的现象普遍存在,引发了一些农地冲突与纠纷,涉与妇女权益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合理不合法现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爱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正常解读是保持土地承包关系三十年不变。农村人口增减变更不能与时进行承包土地调整,而人口增减变更除了生死,最主要的就是妇女婚嫁。目前,我县有的村组实行的是3-5年、5T0年调整一次承包土地的村民自治管理方法,尽管不符合承包法,但是,这些小调整能解决大多数妇女在土地承包权益上的问题。经调查,我县有部分村实行这种“合理不合法”的管理方法,人口流淌快和调田时间长

8、始终还是一个冲突。二是婚嫁不落户现象。有些农户子女婚嫁,由于各种缘由,新娘户口不随迁,有的甚至长期不迁入,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就不能在当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别是在土地二轮承包前没有迁入的,现在就很难有法律保障,对这类问题,通常只能靠与当地村民协商解决。三是弃耕又返乡现象。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农田负担有了大幅度削减,农村田地有了较明显的收益,而在之前因负担问题弃耕的农夫,尽管现在多数照旧在外打工,甚至有的已经有了固定的工作,其中有不少是外出打工妹,他们照旧回乡要田。在实际工作中,我县对这类人员的权益是赐予保障的,但是,各地均有确定的前提条件,要求其补交确定数额的公益事业费,以弥补当地公益

9、事业支出经费的不足。四是离婚难维权现象。调查显示,我县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五类妇女中离异的占比较大,这是因为土地不同于一般财物,无法迁移转走。通常分田以户为单位,所以农村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很少有人对土地权益进行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也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执行,致使农村妇女在离婚后土地承包权难保。调查也显示,离婚妇女在外地、在城区打工的占95%,有的户口空挂本村,因目前有打工收入,暂没有对土地有猛烈要求。村里也便把她们当做“城里人”,即使重新调田,也不会告知其来参加。这种“两不相找”的状况,其实存在确定的隐性冲突。三、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建议和对

10、策农村妇女是推动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气,要想把她们的主动性调动好、爱惜好、发挥好,就必需切实保障她们的土地承包权益。目前我县农村妇女所面临的土地权益问题,主要涉与到农村户籍制度、农夫内部的利益支配以与人口流淌与调田时间相冲突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须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爱惜,须要各级政府与职能部门的主动介入和监督。(一)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的宣扬。通过各种形式、多种有效载体,进一步加大宣扬力度,让男女同等的思想观念真正深化人心。一是要进一步开展男女同等基本国策的宣扬教化,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同等意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

11、主流。二是广泛深化地宣扬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扬文明进步的性别同等观念,营造男女两性同等发展的社会环境。三是要提高妇女群众的法律意识,动员她们努力学习法律学问,不断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懂得在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义正词严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加大爱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执法力度。对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各种不法行为,要依法查处,为受害妇女撑腰壮胆。一是各级政府应对涉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村规民约等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查,对其中违反男女同等原则、侵扰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坚决予以废止。做好村规民约的备案工作,制定村规民约等相关规定、决议时应报乡镇政府审查,并由乡镇政府监

12、督其执行状况。二是农业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完善仲裁程序,妥当解决农村妇女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权益纠纷。三是司法机构应尽快出台司法解决,确定村民权益受到侵扰可接受的法律救济措施,对一些明显侵扰出嫁女和离婚妇女权益的典型案件,指导地方法院依法受理,切实爱惜妇女的合法权益。(三)加快有关法律条文的修订与完善。应尽快探讨制定新时期农村土地承包权以与土地补偿和村级集体福利支配的实施细则,出台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使农村妇女不论结婚与否或婚姻状况变更后都享有应有的户籍、居住地选择权与相应的土地权益。一是要加快完善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制度,在相关权利证书上明确记载权利人的姓名

13、,以防止妇女土地承包主体资格的虚化。二是要增设妇女出嫁时分割承包地的规定;一旦家庭解体,家庭成员可以主见权利分割;夫妻离婚时,应保障女性应得的那一份土地;女性婚后未迁出户口者,应和其他村民一样可以承包经营土地;流淌妇女也应与其他村民一样,同等地享有土地集体收益支配的资格。三的对于家庭成员因退出家庭或者其他缘由而要分割、处分或者继承共有份额的,可设置确定的限制性条件,确立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家庭成员、继承人或者共有人等的优先权。这样才能有效保障离婚、丧偶、流淌等特别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四)强化以法律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一是要规范政府监督和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确保村规民约与法律的一样性。二是主管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对村规民约进行定时清查的工作制度,各乡镇政府要建立依法审查备案和跟踪监管制度,以便对违法的村规民约进行监督和订正。三是应构建流淌妇女参加村规民约制定的机制,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在探讨制定或修改村规民约时,应有不少于30%的妇女参加,确保流淌妇女的利益在村民会议、村规民约中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和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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