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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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省、市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下简称“计生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精神,构建计生特殊家庭救助保障体系,有效解决计生特殊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医疗服务、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的困难,维护计生特殊家庭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充分认识开展计生特殊家庭全方位扶助的意义,从生活保

2、障、养老照料、医疗服务、精神慰藉等方面为计划生育失独、伤残家庭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家庭提供帮扶保障,形成政府主导、政策引导、社会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帮助计生特殊家庭的良好氛围,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成果惠及民生。二、扶助对象扶助对象为户籍在我区且已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对象和纳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一)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的特殊家庭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女方年满49周岁;2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 .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4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

3、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日期为依据。(二)纳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5 .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6 .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三、重点任务聚焦计生特殊家庭的特殊性,通过建立全方位扶助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健全面向计生特殊家庭群体,涵盖“医疗、养老、帮扶、慰问”“四位一体”的扶助体系,实现扶助对象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弱有所扶、难有所帮、痛有所慰。(一)落实经济救助1.实施特别扶助金制度,动态调整扶助金标准。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

4、女死亡或伤残家庭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继续实行现行的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保护扶助对象的合法权益,并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对扶助金实行动态调整制度。2 .建立计生特殊家庭公益金制度。设立区计生特殊家庭公益金,用于救助有特别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公益金纳入财政管理,由区财政安排公益金的预算支出,公益金账户向社会公开,接受企业、社会团体、公益慈善组织和个人捐赠。公益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区卫健委会同区财政局制定。3 .建立计生特殊家庭意外事故一次性救助制度。对计生特殊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财产重大损失、家庭成员重大伤害或重大疾病等情况出现生活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助,救助资金由计生特殊家庭公

5、益金账户支出。4 .建立计生特殊家庭综合保障保险制度。在开展公益救助的同时,鼓励各镇(街道)为扶助对象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提高对扶助对象遭受意外伤害致残、身故的社会化保障。5 .建立计生特殊家庭收入核算特殊政策制度。民政部门在进行低收入人口认定时,计生特殊家庭依法依规获得的一次性救助金、特别扶助金、综合保障保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二)实行医疗扶助1.购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将扶助对象纳入参保帮扶范围,为自费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或未购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扶助对象购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特殊家庭由区、镇(街道)财政统筹支付,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由区财政负担。6 .购买住院护理险。严

6、格落实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关于对市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对象实施住院护理保险的通知(泰卫计12015)29号)精神,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投保住院护理险及大病保险,做到应保尽保,并协助群众做好保险理赔工作。7 .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实施免费对症治疗。严格落实市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免费对症治疗的实施意见(泰姜政办2017)3号)精神,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实施免费对症治疗。8 .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将扶助对象作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重点对象,优先享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扶助对象实施健康管理,由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健康档案,对65周岁以上的扶助对象每年进行一次免费体检,为高血压、糖尿病患者提

7、供健康指导和慢性病防治咨询、随访评估和健康指导,对有医疗护理需求但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指年满60周岁的扶助对象),按有关规定提供上门医疗护理服务。9 .建立就医“绿色通道”。在全区公立医疗机构开通计生特殊家庭人员就医“绿色通道”,扶助对象凭“雨后阳光联系卡”到医疗机构就诊可减免门诊挂号费,并获得优先挂号、优先诊疗、优先取药等便利就医服务,残疾独生子女可获得优先康复医疗、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扶助对象需急救用车时,区120急救车可为扶助对象提供减免费用优惠。10 为计生特殊家庭人员提供再生育服务。加强三孩生育政策的宣传,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夫妻双方意愿,提供再生育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鼓励和

8、帮助有生育能力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包括女方未满49周岁的家庭)再生育。对有再生育条件和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免费提供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精)管复通等手术服务,其再生育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给予报销。对确实需要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再生育的,做好咨询指导,并提供必要的帮助。(三)完善养老保障1.优先入住养老机构。鼓励各镇(街道)根据扶助对象意愿,优先安排和接收其入住辖区内公办养老机构。2.开展居家养老照护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从事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企业)为有养老服务需求的扶助对象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3,落实长护险制度。扶

9、助对象因年老、疾病、伤残等丧失自理能力或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护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评估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待遇。4 .实施免费殡葬服务。扶助对象死亡的,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泰民发2020)44号)规定,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及殡仪馆指定的普通告别厅使用费和骨灰存放格位费。(四)建立计生特殊家庭住房保障优先制度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扶助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对农村扶助对象,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或农村住房条件改善范围。(五)建立全社会关心关爱制度1.落实计生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开展“多对一”精准帮扶

10、。积极发动专业社工、计划生育协会会员、社会志愿者、家庭医生开展结对帮扶活动,在传统节日期间,走访扶助对象,并给予生活关怀和精神慰藉。对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扶助对象,明确镇(街道)干部、村(居)委会干部“双岗”联系人,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并提供必要的帮助。5 .开展计生特殊家庭定期走访慰问活动。各镇(街道)、部门应将扶助对象列入节日优先走访慰问对象,开展走访看望、帮扶救助和精神抚慰等活动,及时了解扶助对象生活和精神状况,让扶助对象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和关怀。6 .建立“连心家园”,开展“暖心行动”o各镇(街道)应将计生特殊家庭服务阵地“连心家园”建设作为全方位帮扶工作的重点,利用“连心家园”

11、为扶助对象搭建沟通交流平台,定期开展“暖心行动”,为计生特殊家庭提供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培训、心理关爱、信息收集、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和健康档案、紧急援助(应急救助)、定期回访等服务,并低偿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以及文化娱乐、学习教育、陪伴聊天、代购代办等服务;引入专业心理援助团队,为扶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或社工服务。7 .优先提供子女收养服务。鼓励扶助对象依法收养子女,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依法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视情况,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收养福利机构儿童。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收养子女不影响扶助政策的实施。8 .优先开展就业援助。对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创业能力和就业创业

12、愿望的扶助对象,积极开展就业援助,并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优先帮扶其就业创业。为残疾独生子女免费提供就业培训、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9 .提供法律援助。充分发挥镇(街道)法律援助中心作用,为扶助对象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维护计生特殊家庭合法权益。10 其他优先优惠政策。在公交出行补贴、旅游景点门票减免等多个社会公共政策方面,对扶助对象给予帮助和照顾。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职责。建立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区财政、民政、人社、公安、残联、医保、住建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计生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工作。计生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委,承担日常工作。

13、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出台民生政策前,要充分考虑计生特殊家庭的特殊性,尽可能给予政策倾斜;在实施全方位帮扶工作中,要压实工作责任,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二)动员全社会力量,营造全方位扶助氛围。区总工会、团区委、妇联、残联、计生协等群团组织、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者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要广泛参与到关心、关怀、关爱、扶助计生特殊家庭的活动中,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生特殊家庭的社会环境。(三)严格落实经费保障。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照要求做好计生特殊家庭全方位扶助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区审计局负责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四)健全计生特殊家庭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区卫健委牵头完善全区统一的计生特殊家庭信息收集制度,并与区公安分局、民政局、人社局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五、其他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0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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