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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陕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中小学生校外托餐场所、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餐厅、农村宴席聚餐等、食品摊贩、小餐饮不适用
2、本办法;就餐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的食堂除外),参照小餐饮实行备案管理。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实施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分类实施。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仅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3、(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还开展其他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第五条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备案工作实施部门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备案后,增加其他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备案自行失效。食品经营者己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另行备案。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另行备案。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需要备案,但是向医疗机构、
4、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第六条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经营区域布局、经营项目、经营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场食品经营者主体信息核验情况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核验并留存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备案情况等信息,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义务和责任并督促落实,定期对其经营环境、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本条规定的展销会包
5、括交易会、博览会、庙会等。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者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取得个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后,即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经营场所开展已取得许可或者备案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省外食品经营者利用自动设备在本省经营的,应当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自动设备放置地点等情况通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省外食品经营管理者在本省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应当在许可时在食品备案或审批系统填写食品经营管理者企业注册信息,经营管理者变更时应及时修改。第八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
6、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负责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管理企业许可工作,负责部属和省属高校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负责制定本省连锁经营企业许可便利化措施。县级以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实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辖权限发生争议的,报请上级机关指定管辖。第九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实施部门,应当在网站上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权限、办事指南等事项,推进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全流程网上办理,提升服务水平。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
7、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食堂以及其它食品经营形态的,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为许可申请人。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从
8、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主体业态以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不可以复选。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食品经营项目可以复选。食品销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食品经营者从事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和冷荤类食品制售应当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
9、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与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
10、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申请食品经营管理许可,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餐饮服务管理是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餐饮管理服务”类别的企业。连锁管理许可是在全省范围内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已有10家以上连锁门店或已有3家单体食品区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的连锁门店,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已有10家以上连锁门店或已有3家单体总面积在100O平米以上的连锁门店,且已具有3年以上的连锁经营管理经验的连锁企业总部;(二)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必须设有统一采供配送的仓储
11、库房,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必须设有统一制作配送的中央厨房或签约供应食品的生产企业;(三)连锁企业总部及所有连锁门店应“统一商号、统一采购、统一储存、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四)连锁企业总部与连锁门店建立采供配送和食品安全网络管理系统,对食品原辅料的采供、储运及使用情况全程纳入电子化管理。连锁企业总部应建立质量管理机构;(五)连锁企业总部配备专职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制定并实施年度全员食品安全培训计划;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符合申请条件:(一)连锁企业总部或者门店近二年内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的;(二)连锁企业总部或者门店近二年内因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报告,受到行政处罚的;(
12、三)连锁企业总部或者门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被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四)连锁企业总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第十四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集中用餐单位使用食品经营管理企业承包经营的
13、,应当提交食品经营管理企业主体资质、承包合同或协议等相关信息。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本条第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食品经营者,可以不提供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材料。仅从事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的不需要提供操作流程。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外省餐饮服务管理公司在本省从事承包经营的,应当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并取得食品经营管理许可。第十五条申请食品经营管理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管理许可申请书(附件1);(二)食品经营管理公司或连锁企业总部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食品
14、安全管理体系报告,包括统一的组织架构,统一经营管理,统一配送食品、统一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等内容(模板见附件2);(四)连锁门店的标准化设施设备清单、布局流程图;(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可参照附件3);(六)连锁门店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汇总表及连锁门店的许可证复印件;(七)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基本情况登记表。申请食品销售连锁管理许可、餐饮服务连锁管理许可采取自愿原则,从事餐饮服务管理的,必需取得餐饮服务管理许可。第十六条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的,县级以上食品经营许可部门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
15、。从事生食类食品、冷加工糕点、冷荤类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制售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七条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具有与所承包的食堂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能力,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集中用餐单位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承包方的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十八条食品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的,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集体用餐配送
16、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应当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记录报告情况。第十九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实施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条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