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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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替代有万讳法讳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强政务数据和信用报告应用创新,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切实减轻经营主体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运用信用理念和方式解决制约经济社会运行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按照依法依规、应替尽替、逐步拓展、便捷服务的原则,全面强化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在全省相关领域实现经营主体以专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全面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

2、营商环境。(二)工作目标2024年3月1日起,在全省行政区划内45个领域正式实施经营主体以专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切实解决经营主体开具有无违法违规证明过程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三)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所称的违法违规记录,是指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有关司法机关等对经营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作出处罚的客观记载,主要包括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等。刑事违法记录,参照相关规定确定。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3、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经营主体可以开具信用报告,用以证明自身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情况(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经营主体在开展市场经营活动过程中,需要相关主体提供无违法违规证明的,鼓励应用专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专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应用场景主要包括: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债券等金融市场应用;公共资源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接受第三方机构评估评审等商务经营应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优惠政策、资金支持,评优评先等行政管理应用;以及其他需要经营主体提供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场景。对信用报告不能证明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二、重点任务(一)夯实基础。20

4、23年12月31日前,各级各部门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补充完善5年内行政处罚和严重失信主体信息,后续按照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做好数据全量归集和持续更新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开发专用报告查询系统,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二)平稳过渡。2024年1月31日前,报告查询系统上线试运行,确保经营主体完成统一身份认证后,即可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陕西)”网站、“秦务员”APP等途径获取信用报告。同时做好运维保障工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提供专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出具、真实性验证等服务。各级各部门逐步引导经营主体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有无违法违规记录

5、证明,已经出具和提供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同样具备法律效力。(三)正式实施。2024年3月1日起,各级各部门不再出具或要求经营主体提供无违法违规证明,在方案公布的领域全面施行以专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四)拓展应用。不断创新服务方式,针对相关行业特殊场景需求提供定制化服务,按照依法依规及实际需求,积极推动信用报告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应用。持续强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与各级各部门业务系统的自动化互联,推动各级各部门直通查询获取报告,实现“无证明办理探索推进与全国其他地区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证明合作机制。三、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作用,

6、统筹推进、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省发展改革委要建立定期检查督促机制,跟踪评估、指导检查、定期通报全省推动落实情况。各相关领域任务落实,由省级部门统一抓总协调,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任务到位,助力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取得新突破。(二)压实主体职责。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等行为。各级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主体,按照“谁生成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并对归集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因信息迟报、漏报、瞒报或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三)强化权益保护。经营主体认为信息有误的,可

7、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异议,相关部门应按照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高效处理。省发展改革委要广泛收集意见建议,不断提升工作规范化、服务便利化水平。(四)加强宣传培训。省发展改革委要组织全省专项培训,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掌握工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加强业务培训。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做好政策解读宣传,确保经营主体充分知晓政策、准确掌握程序,营造良好氛围。附件:责任分工表责任分工表序号领域省级责任单位1法院执行领域省高级人民法院2发展改革领域(含粮食储备、能源、公共资源交易等)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能源局3教育领域省教育厅4科技领域省科

8、技厅5工业信息化领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6民族宗教领域省民委7公安领域省公安厅8民政领域省民政厅9司法行政领域省司法厅10财政领域省财政厅1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12自然资源领域省自然资源厅13生态环境领域省生态环境厅14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5交通运输领域省交通运输厅16农业农村领域省农业农村厅17水利领域省水利厅18商务领域省商务厅19文化旅游领域省文化和旅游厅20卫生健康领域省卫生健康委21退役军人管理领域省退役军人厅22安全生产领域省应急厅23审计领域省审计厅24市场监管领域省市场监管局25广电领域省广电局序号领域省级责任单位26体育领域省体育局27统计领域省统计局28林业领域省林业局29医疗保障领域省医保局30地方金融监管领域省地方金融监管局31人防领域省人防办32档案管理领域省档案局33新闻出版领域(含)省新闻出版局(省局)34电影领域省电影局35药品监管领域省药监局36税务领域省税务局37气象领域省气象局38地震领域省地震局39消防安全领域省消防救援总队40烟草专卖领域省烟草专卖局41文物管理领域省文物局42邮政管理领域省邮政管理局43国资监管领域省国资委44征兵领域省军区国防动员局45通信管理领域省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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