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金鸡岭矿业有限公司选矿车间尾矿库回采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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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尤溪县金鸡岭矿业有限公司选矿车间尾矿库回采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资质证书编号:APJ-(赣)-002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福建省尤溪县金鸡岭矿业有限公司选矿车间尾矿库回采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法定代表人:应宏技术负责人:管自强项目负责人:胡永志评价报告完成日期:二。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评价机构公章)福建省尤溪县金鸡岭矿业有限公司选矿车间尾矿库回采工程安全预评价技术服务承诺书一、在本项目安全评价活动过程中,我单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二、在本项目安全评价活动过程中,我单位作为第三方,未受到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保

2、证了技术服务活动的客观公正性。三、我单位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本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确保出具的报告均真实有效,报告所提出的措施具有针对性、有效性和可行性。四、我单位对本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结论性内容承担法律责任。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2023年10月26日规范安全生产中介行为的九条禁令一、禁止从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租借资质证书、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的行为;二、禁止中介机构假借、冒用他人名义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或者恶意低价竞争以及采取串标、围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技术服务市场秩序的行为;三、禁止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或漏项、缺项技术报告的行为;

3、四、禁止中介机构出租、出借资格证书、在报告上冒用他人签名的行为;五、禁止中介机构有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的行为;六、禁止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行为;七、禁止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没有法律依据组织由生产经营单位或机构支付费用的行政性评审的行为;八、禁止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干预市场定价,违规擅自出台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为;九、禁止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擅自干预中介机构从业活动,或者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福建省尤溪县金鸡岭矿业有限公司选矿车间尾矿库回采工程安全预评价人员姓名职业资格证书号从业信息识别卡号签名项目负责

4、人胡永志6039010983项目组成员胡永志6039010983李昌魁6823011006许玉才00658033460黄伯扬00643032737方忠业00082029926报告编制人胡永志6039010983报告审核人戴磷0597019915过程控制负责人檀廷斌00717029648技术负责人管自强S020516前言11评价目的与依据31.1 评价对象和范围31.2 评价目的和内容31.3 评价依据32回采项目概况92.1 回采项目概况92.2 回采项目的地理及气象条件102.3 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102.4 回采方案简介112.5 尾矿库周边环境及下游情况133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19

5、3.1 尾矿库周边环境危险有害因素分析193.2 尾矿库实施回采过程危险有害因素分析193.3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综述214评价单元的划分和评价方法选择234.1 评价单元的划分234.2 评价方法的选择235定性、定量评价255.1 尾矿库周边环境影响评价255.2 尾矿库现状安全度评价265.3 回采工艺单元评价285.4 回采设备单元评价355.5 尾矿库安全管理365.6 职业卫生386安全对策措施与建议396.1 周围环境影响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396.2 尾矿库安全度对策措施及建议396.3 尾矿库回采工艺安全措施及建议406.4 尾矿库回采运输及设备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406.5 尾矿

6、库回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436.6 尾矿库回采职业卫生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447评价结论451、尾矿库地质地形及现状图2、尾矿库回采平面图3、尾矿库回采剖面图4、尾矿库回采终了平面图前言根据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8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应当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回采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福建省尤溪县金鸡岭矿业有限公司选矿车间尾矿库(以下简称“金鸡岭尾矿库”)于2007年1月由福建省冶金工业设计院完成设计,并通过原三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闽非煤设审明字(2007)072号)。该

7、库初期坝、排水涵洞、连接井、排水斜槽等安全设施于2007年12月建设完工。2009年3月,福州神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提交了福建省福建省尤溪县金鸡岭矿业有限公司选矿车间尾矿库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经原尤溪县安监局组织竣工验收合格(闽非煤验收尤字(2009)3号),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投入运行。由于市场及公司经营问题等客观因素,金鸡岭尾矿库自2009年4月30日首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至今未进行尾矿堆排作业,目前尾矿库仅有初期坝(粘土坝)及排渗棱体、库区排洪设施(消力池、排水斜槽、排水涵洞、连接井);同时因长期停用,库区沉积淤泥,淤积干滩长度约50m。依照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防

8、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应急(2020)46号)相关规定,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企业对该尾矿库实施回采销库。企业于2023年10月委托我中心对该尾矿库回采工程进行安全预评价,回采对象为尾矿库初期坝及排渗棱体、库区沉积淤泥、因库内边坡修整回采的部分淤泥(粘土),并拆除库区排洪设施(消力池、排水斜槽、排水涵洞、连接井)。根据关于开展尾矿库专项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闽安监矿山(2003)33号),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本着科学、公正、合法、自主的原则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评价人员前往尾矿库现场勘查,了解尾矿库运行情况和现状安全状况。同时,根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

9、理规定尾矿库安全规程等相关要求,对该尾矿库回采工程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和分析,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根据安全评价通则及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要求,编制了福建省尤溪县金鸡岭矿业有限公司选矿车间尾矿库回采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作为回采设计单位编制回采工程安全设施设计依据之一。1评价目的与依据1.1 评价对象和范围本次安全评价对象为福建省尤溪县金鸡岭矿业有限公司选矿车间尾矿库回采工程。安全评价范围为该尾矿库初期坝、尾矿库排洪系统及排洪能力等安全技术、回采过程中安全管理等。1.2 评价目的和内容1.2.1 评价目的评价目的是研究尾矿库回采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应用系统安全工程的

10、方法,对本次回采工程的危险性和危害性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确定回采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危险、危害程度;针对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可能产生的危险、危害后果提出消除、预防和降低的对策措施;评价采取措施及有关系统是否能满足规定的安全要求,从而得出回采工程应如何才能达到安全指标要求的结论。1.2.2 评价内容(1)在全面系统地分析、研究回采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并分析其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诱发因素、可能性及严重程度。(2)分析回采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核算其坝体稳定性、防洪能力等,以提出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3)对该尾矿库回采工程做出预评价结论,编写安全预评价报告。1.3 评价依据

11、1.3.1法律、法规1.3.1.1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9届主席令第70号发布,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1届主席令第18号修订,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2届主席令第13号修订,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3届主席令第88号修订,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2)第65号,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3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

12、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52号,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13、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正,2015年4月24日实施,2016年11月7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0年9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29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4月23日通过,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1.3.1.2 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4号,自1996年10月30日起实施)(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2004年3月1日

15、起施行)(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3)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第423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自2013年10月25日起实施)(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1.3.1.3 地方性法规(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1994年1月2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25日施行)(2)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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