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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运输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机场运行安全主要包括地面车辆和人员跑道侵入防范、飞行区场地巡视检查(以下简称巡查)及维护、外来物防范、目视助航设施巡查及维护、机坪运行、净空保护、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场道除冰雪和不停航施工等。第三条【民航管理部门职责】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对全国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
2、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本地区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民航管理部门。第四条【机场管理机构职责】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对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管理,以及机场正常运行的组织和协调,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五条【签订相关协议】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油供应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协议中明确各方在机场运行安全中的权利、责任、义务。第六条【各相关单位职责】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油供应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按照各自的职责,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
3、产责任制,加大对运行安全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运行安全条件,加强运行安全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推动机场安全管理体系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机融合,共同维护机场的运行安全。鼓励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他驻场单位应用新技术提升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第七条【对单位和个人基本要求】在机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机场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机场管理机构制定并经民航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委员会和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小组)通过的保障运行安全的有关管理制度。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制定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委员会和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小组)的组织章程和议事规则。第
4、八条【不得滥用管理权限】机场管理机构不得滥用本规定赋予的管理权限损害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九条【机场集团的职责】组建机场集团(公司)的,机场集团和集团内各机场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民航的有关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共同保障机场的运行安全,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承担机场管理机构职责的机场集团,应当通过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等与所属机场分公司明确各自的运行安全管理责任,共同履行好机场管理机构职责。不承担机场管理机构职责的机场集团,应当认真履行对所属机场子公司运行安全的指导、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等监督管理责任。对于受委托或者被授权管理的机场,受委托或者被授权方应当与委
5、托方或者授权方商定机场管理模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委托或者授权管理协议等明确安全投入和运行安全管理责任。第二章机场运行安全保障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第十条【机场安全管理体系】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机场安全管理体系。机场安全管理体系应当符合民航局有关规定的要求,并纳入机场使用手册。第十一条【安全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场运行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并持续改进。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第二节基本管理要求第十二条【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委员会】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成立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委员会。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委员会由机场管理机构、
6、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油供应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委员会负责人由机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和标准,对机场运行安全工作进行指导;(二)审定机场使用手册;(三)研究推进机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四)研究分析机场运行安全形势,评估机场运行安全状况;(五)研究各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的重要议题和工作建议,协调解决机场运行中的安全问题;(六)对机场运行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落实委员会提
7、出的有关安全的整改意见和建议。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本规定组织成立的专业工作委员会(小组),可以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进行整合。第十三条【安全生产委员会】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问题,研判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出现不利于安全生产的因素或者已经发生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相关事件时,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第十四条【机场飞行区运行安全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机场飞行区运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飞行区场地、目视助航设施、净空保护、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场道除冰雪和不停航施工等管理工作,以及机场地面车辆和人员跑道侵入
8、防范、外来物防范、机坪运行等有关管理工作。第十五条【机场运行指挥中心】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机场运行指挥中心或者指定部门统筹组织机场航班保障、运行信息采集与处置、应急救援指挥与协调等工作。年旅客吞吐量200万人次以上的机场应当设立机场运行指挥中心。第十六条【业务外包后的主体责任】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油供应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委托外包方为其运行安全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运行安全的责任仍由委托方承担。第十七条【运行安全状况评估】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对机场的运行安全状况组织一次评估,评估分为综合评估和专业评估。综合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机场管理机构和其他驻场运行保障单位履行
9、职责情况以及机场设施设备的状况。专业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地面车辆和人员跑道侵入防范、飞行区场地、外来物防范、目视助航设施、机坪运行、净空保护、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场道除冰雪和不停航施工等工作相关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的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及改进措施。对评估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薄弱环节,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整改计划,并负责跟踪督促落实整改计划。机场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具有机场运行管理经验的人员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承担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当熟知相关规章标准,并具有机场运行管理的经验。评估结束后应当形成评估报告,报告分为综合评估部分和专业评估部分,报告内容应当至少包括评估工作概况
10、、机场运行安全状况分析与评价、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评估报告有关内容应当向相关驻场单位反馈,并及时向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第十八条【机场资料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和补充机场资料库,供员工查阅和使用。资料库应当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相关附件、手册;机场建设和改(扩)建的设计图纸和文件资料;与机场运行安全相关的所有规定、标准、手册等文件;机场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以及运行和维护记录等。第十九条【工作记录】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各项运行安全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各项检查和维护情况。记录可以为电子记录或者纸质记录,记
11、录应当确保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且至少保存五年。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第二十条【人员配备基本要求】年旅客吞吐量200万人次以上的机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是专职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职责或者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监督责任。安全总监与主要负责人、其他业务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互不替代。安全总监不得兼任或者兼职其他工作。年旅客吞吐量200万人次以下的机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赋予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的职责。机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分管运行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岗位空缺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并且
12、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不得出现同时空缺的情况。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满足机场运行规模实际需要的合格人员,以保障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第二十一条【机场员工资质和培训管理制度】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员工资质和培训管理制度。资质和培训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从业人员资质要求,培训方针和目标、组织机构、教员管理、经费安排、方式和程序、初始培训和复训的内容及学时、转岗的培训要求、考核办法、培训效果评价以及奖励与处罚等。培训和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其岗位相适应,包括必备的安全知识、技术标准,机场运行安全的规章制度、岗位的操作规程和实际操作技能等。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13、。第二十二条【管理人员培训及工作经历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分管运行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其他需要承担安全管理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机场运行安全的中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民航局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与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机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中应当至少一名具有五年以上民航行业工作经历。机场管理机构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分管运行的负责人、安全总监任职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在机场担任专业管理负责人的工作经历,或者五年以上民航行业工作经历。在机场担任专业管理负责人的工作经历包括但不限于从事机场安全管理、飞行区运行维护管理、机场运行指挥、机场建设管理、航站区管理、航空安保等
14、专业管理负责人的经历。民航行业工作经历包括但不限于从事机场运行、客货运输、空中交通管理、飞行运行、航空器维修等专业工作经历,以及在民航管理部门的工作经历。机场飞行区运行安全管理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机场运行安全相关专业工作经历。机场运行指挥中心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机场运行指挥员或者机场运行安全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第二十三条【岗位员工资质要求】机场内从事与运行安全有关岗位的员工应当持证上岗。与运行安全有关的岗位主要包括:机场运行指挥员、机场场务员、民用机场助航灯光机务员、旅客登机桥操作员、民航专用车辆操作员等。国家、民航局要求应当具备从业资格的岗位,该岗位人员应当持有相应
15、的资格证书。第二十四条【员工培训要求】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其他驻场单位应当对在飞行区从事保障作业的员工进行机场运行安全知识和业务培训,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机场运行安全知识,熟悉机场运行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初始培训和复训的学时、方式和内容等应当符合民航局有关规定的要求,且复训周期不得超过十三个月。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驻场单位在飞行区从事保障作业人员运行安全知识的培训进行统一管理。运行安全知识的具体培训内容由机场管理机构会同驻场单位根据作业岗位特点研究确定。培训和考核的方式由机场管理机构与驻场单位协商确定。有关驻场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机场管理机构开展培训工作。
16、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在飞行区从事保障作业的所有人员的培训、考核记录档案,有关驻场单位也应当建立本单位员工的培训、考核记录档案。第二十五条【人员违章管理制度】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驻场单位建立机场飞行区从事保障作业人员违章记分管理制度,根据人员违章情况,对其实施重新培训和考核、暂停飞行区作业等管理手段。第二十六条【保障人员着装与证件佩戴、配备防护用品有关要求】飞行区从事保障作业的人员,应当佩带控制区通行证,穿着工作服,并配有反光标识。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为在飞行区从事保障作业的员工配备足够的防护用口口口O第四节基本保障要求第二十七条【航班备降保障职责】航班备降时,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根据民航局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