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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发挥培训补贴资金效益,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依据吉林省职业技能培训行动计划(2022-2025年)和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管理等系列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具备条件的职业(技工)院校、公共实训基地、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大中型企业培训中心等(以下统称“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的由政府给予资金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简称“政府补贴培训”)。本办法所称
2、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是指政府对劳动者在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的各项补贴,一般包括培训补贴、评价补贴、生活费补贴。创业培训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技能培训按有关政策执行。第三条政府补贴培训坚持以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升劳动者能力素质和促进稳定就业为目的,重点群体培训应提高上岗率,企业职工培训应提高稳岗率,通过政府补贴激励,引导劳动者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全省职业技能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职业技能培训的统筹协调、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培训政策,对培训实施情况、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3、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补贴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二章培训机构征集与管理第五条依法取得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且年检合格的培训机构,以及具备条件的职业(技工)院校、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大中型企业培训中心等,经申请并由专账资金账户设立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定成为承接政府补贴培训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可承接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第六条定点培训机构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按年度进行征集、审核、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征集、审核办法由各专账资金账户设立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第七条各地征集、审核结果均需向社会进行公
4、示,公示无异议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第八条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应与负责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实施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协议书。协议由专账资金账户设立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年度培训政策,结合实际制定。第九条定点培训机构应严格履行协议,主动接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管理和工作指导,严格按照核准的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和实效。定点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其为定点培训机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随时单方面解除协议,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一)因违反职业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二)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师资队伍
5、与签订协议时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满足相关培训要求的。(三)在培训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群访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五)在上年度年检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六)存在培训项目外包、转包行为的。(七)有投诉举报被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八)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整需要强制解除或终止协议的。(九)应当解除协议的其他情形。第十条专账资金账户设立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承接政府补贴培训的过程管理、抽查检查,对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理;积极提供政策宣传、工作指导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第十一条定点培训机构在协
6、议履行期间,出现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确定其定点培训机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形暂缓拨付、不予拨付全部或部分补贴资金,对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全部或部分予以追回。协议终止或被解除的,不得申报新的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对于已开展的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应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做好相关后续工作。第三章补贴培训范围与培训类型第十二条享受政府补贴培训的人员应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培训意愿和就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主要包括以下人员:(一)企业职工:企业在岗职工。(二)就业重点群体: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帮扶家庭子女、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
7、月31日)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中职)高中(技工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三)经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列入培训范围的其他人员。第十三条以下人员不得享受政府补贴培训:(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实行人员总量管理的高校、公立医院等备案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二)“三支一扶”、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实习、企业见习,以及学前教育、城乡社区、司法协理、乡村医生等“四项目”定期领取政府生活补贴的项目服务期内人员;(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8、。第十四条政府补贴培训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企业职工培训。坚持产业导向,充分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突出高技能人才培训、产业紧缺人才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岗前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在岗培训、通用职业素质和数字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培训补贴。(二)就业重点群体人员培训。坚持就业导向,面向有劳动能力、处于未就业或灵活就业状态的就业重点群体,强化就业技能培训、实际操作技能训练、职业素质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特种作业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
9、按省确定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对国家和省规定给予生活费补贴的,可按规定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三)项目制培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接规上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纳入我省“六新产业”“四新设施”建设和地方支柱特色产业企业、劳务品牌等培训实际需求,围绕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工程、重点领域和新业态、新职业(工种)开展项目制培训。第四章培训实施与补贴流程第十五条政府补贴培训坚持“凡补必进、不进不补”原贝L培训补贴实行实名制管理,统一录入“吉林省职业技能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并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一)开班申报。定点培训机构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向确定其定点培训机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10、障部门提出开班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二)班期审核。确定其定点培训机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开班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定点培训机构按照教学计划开展培训。(三)过程监管。培训过程应使用“吉林省职业技能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进行考勤打卡,并通过实地抽查、质量监控、效果评价措施加强培训过程监管。建立补贴性培训项目真实性完备性审核制度,实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考核制度。开班申请应包括培训学员名册、教学计划、授课师资、教学资源(教材、数字课程等)、考核方案等要素。过程监管应完善生物识别(含人脸识别或指纹打卡)、远程监控、视频录制(提供与课程内容相符的视频,每学时需提供视频时长
11、不少于10分钟)等监管技术手段,实现培训过程有记录、可查询、可追溯。定点培训机构对培训全过程及真实性负责,参训人员对身份条件真实性负责。第十六条实施差异化补贴标准。在落实出勤率补贴有关规定(培训学员出勤率达到70%以上即可享受培训补贴,并按照学员出勤率确定培训补贴比例,出勤率达到90%以上,即可享受全额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就业优先”补贴原贝L对就业重点群体培训后实现就业,签订并履行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需提供3个月银行工资流水)的,培训补贴上浮20%o培训后未就业,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80%的培训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IO0%的培训补贴。符合条件人员可申请培训补贴
12、、评价补贴、生活费补贴。(一)培训补贴。培训结业考试通过者或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向确定其定点培训机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班期补贴申请。(二)评价补贴。培训结业者可参加技能评价。对通过初次技能评价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就业重点群体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三)生活费补贴。符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下同)补贴。符合条件人员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政府补贴培训;就业重点群体人员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技能评价补贴
13、。国家、省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申领补贴资金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企业职工培训。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培训计划、培训取证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二)就业重点群体培训。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政策申办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下同)原件或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下同)。培训机构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含中职和技工院校毕业生,下同)、脱贫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符合条件人员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三)项目制培训。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培训机构
14、开具的税务发票、培训内容和教材、培训协议、授课教师信息、授课视频、图片资料。(四)评价补贴。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五)生活费补贴。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相关部门协查)。培训机构实现参培人员培训期间每日人脸识别指纹识别打卡并提供打卡记录的,可不再提供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由培训机构归档备查。第十八条补贴通过以下方式兑付: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
15、为申请或直补培训机构的培训1(评价)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1(评价)机构的银行账户。第十九条补贴培训、评价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及国家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金中列支,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鼓励和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自筹资金开展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第五章培训监管第二十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补贴培训的监管,监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培训资质情况。包括开展政府补贴培训的场地、设施设备、教师资格、协议签订、培训范围和标准等情况。(二)培训开展情况。包括招收学员、教学计划实施、教学管理、培
16、训秩序及质量效果等情况。(三)补贴发放情况。包括享受补贴人员资格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管理等情况。(四)其他需要监管的事项。第二十一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统筹全省政府补贴培训监管工作,指导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二)规划建设政府补贴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三)协调解决全省范围内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核查处理反映集中、性质恶劣的举报投诉以及重大违规行为。(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工作。第二十二条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补贴培训的监管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落实省和本级政府补贴培训政策,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