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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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扎实做好优待工作,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8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第三条优待工作坚持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现役与退役衔接、优待与贡献匹配、关爱与管理结合、当前与长远统筹的基本原则,秉持体现尊崇、体现

2、激励的政策导向,以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所作贡献为享受优待的基本依据,主动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新形势,综合考虑优待对象的现实表现,因地制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逐步建立健全优待政策体系和工作体系,持续抓好各项优待工作落实。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以下简称“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等。第二章优待内容第五条建立健全优抚对象荣誉体系,强化精神褒扬和荣誉激励。(一)县级以下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人民武装部每年集中组织为入伍、退役的军人举行送迎仪式。(二)县级退役军人事

3、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武装部组织落实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三)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优抚对象家庭发春节慰问信。(四)辖区举行的重要庆典或纪念活动,主办部门(单位)预留一定比例名额,邀请优秀优抚对象代表参加。优秀优抚对象代表人选由同级人武部门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助提供。(五)各级地方志编纂部门要将参战、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县级以上地方志书、年鉴。(六)军队功勋荣誉表彰获得者按照党、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战时待遇高于平时待遇。荣立一等战功,获得一级表彰的,享受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荣立二

4、等战功或者一等功的,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的,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获得其他奖励和表彰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地方相应待遇。(七)对荣获八一勋章、荣誉称号的,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同志和省军区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对荣获一等功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同志和军分区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对荣获二等功的,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同级人民武装部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对荣获三等功的,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同志和同级人民武装部有关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八)优先聘请优秀优抚对象担任各级各类学校编外辅导员和各博物馆、纪念馆、烈士纪念设施、红色旅游景区等单位讲解员,发挥其参与社会公益事

5、业的优势作用。(九)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车船、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抚对象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不断扩大荣誉优待的范围和影响。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市教育局、人社局、文旅局、交通运输局、国资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总工会,XX军分区动员处、政治工作处。第六条健全完善生活保障体系,不断完善抚恤、补助、援助等政策制度。(一)根据国家确定的优抚对象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及时调整各类优抚对象待遇及标准。落实现行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保障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二)调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时,有条件的地方应适当向贡献大

6、的优抚对象倾斜。(三)对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优抚对象家庭,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优抚对象,符合条件的优先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四)在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购买保障性住房、租住公租房及其他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政策时,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以及护理费、褒扬金等均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五)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庭享受优待金待遇。进入西藏地区、新疆地区以及在其他高原地区服役,和在部队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被评为“四有”优秀士兵,由其优待金发放单位增发优待奖励金。(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

7、残疾军人死亡的,除发放当月的定期抚恤补助金外、增发一年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残疾军人除外)死亡的,除发放当月的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补助金外,增发半年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七)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死亡的免除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八)及时建档立卡,对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给予帮扶和关心关爱。(九)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落实有关文件规定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优先优惠政策,推动各地设置一定数量事业单位专门职位、岗位面向符合条件

8、的退役军人定向招聘,推动国有企业和执法辅助岗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优先选聘退役军人。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鼓励有关机构组织在资金、技术、信息、专业合作等方面给予优抚对象帮助,营造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退役军人创业的浓厚氛围。帮扶退役军人返乡创业,鼓励退役军人回村(社区)参加“两委”竞选,服务乡村振兴,就近就地创业。有关部门要为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创业提供创业指导、优先办理、落实税收及创业担保贷款等相关优惠和扶持政策。(十)逐步健全完善现役军人随军配偶的就业创业政策。现役军人随军配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相应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条件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9、当月起三年内,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十一)落实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等制度。现役军人随军家属未就业的,可到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享受相应促进就业政策;开展针对性就业帮扶活动,有效对接就业岗位;未就业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发给基本生活保障金;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就业援助政策。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医保局、教育局、住建局、财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国资委、金融监管局,人行XX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XX监管分局、市税务局,市残联,XX军

10、分区动员处、政治工作处。第七条健全完善养老保障体系,提升养老保障水平。(一)光荣院、优抚医院对符合条件的鳏寡孤独优抚对象实行集中供养。(二)各级养老机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三)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优抚对象,各地应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四)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五)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优抚对象,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按规定给予相关费用减免优待。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1、、卫健委、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第八条健全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三属”等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待遇,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资助。(二)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应当为优抚对象开通优先窗口,在醒目位置张贴优先标识,提供普通门诊优先诊查、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三)各级卫健部门要明确本辖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为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提供优惠服务。(四)各级精神病

12、人康复机构(精神病人医院、精神病人康复院、精神病人疗养院等)优先接收患精神类疾病的优抚对象,提供适度的诊疗优惠服务,按规定给予相关费用减免优待。(五)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六)优抚医院为优抚对象优惠体检、入户巡诊、集中义诊、短期疗养,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佳院等服务。(七)各级卫健部门应当将医疗卫生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服务纳入工作评价。(八)鼓励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形式多样的医疗优先优待服务,减免相关诊疗费用。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医保局、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XX军分区保障处。第九条健全完

13、善住房保障体系,适应国家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要求,逐步完善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改善优抚对象基本住房条件。(一)符合当地住房保障优先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予以保障;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租住公租房,可以按规定申请减免租金及相关费用。(二)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办理住宅类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三)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自建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四)对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资源规划局、财政局、退役军人事

14、务局、XX军分区保障处。第十条健全完善教育优待体系,认真落实现有政策,不断充实和丰富优待内容。(一)完善教育优待政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军区政治工作局福建省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联2022)1号)细化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规范和优化操作程序,落实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1.学前教育阶段。完善地方幼儿园入园优待政策,按照就近就便原则,优先安排军人子女入所在县(市、区)地方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县(市、区)

15、范围内根据法定监护人意愿安排入相应幼儿园。2 .义务教育阶段。落实军人子女多地享受教育优待,军人子女根据本人和家庭实际,可以在本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队驻地就读并享受当地教育优待政策。其中,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艰苦边远地区、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获得功勋荣誉表彰军人的子女,还可以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就读并享受当地教育优待政策,在县(市、区)范围内根据法定监护人意愿就近优先安排学校就读;参加(执行)经战区级以上单位批准的军事应对行动、非战争军事行动等重大军事任务军人的子女,当年需要入学的结合法定监护人意愿在县(市、

16、区)范围内就近就便安排学校就读;驻地在乡镇以下部队军人的子女,可以就近就便协调到城区学校就读。3 .高中教育阶段。严格中考优待政策,(1)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委机关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的子女,以及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中考加分分值20分。(2)作战部队与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病故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的子女,中考加分分值10分。(3)其他现役军人子女中考加分,2023年加分分值3分,20242025年加分分值2分,2026年起取消加分,调整为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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