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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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实名制管理,我厅起草了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现征求你们意见,请提出具体修改和建议,于2019年11月25日前反馈省住建厅建筑业处,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传真:0591-87616918邮箱:st50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1月14日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201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省政府

2、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建筑从业人员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第三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实名制管理,包括建筑项目所有人员:(一)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二)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

3、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项目管理人员;(三)施工单位(包括分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施工、质量、安全、劳务、资料等现场管理人员;(四)建筑工人。第五条我省建设主管部门统一采用福建省建筑劳务实名制平台(网址:,简称省实名制平台)管理。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应采用省实名制平台进行实名制管理,如自行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应实现与省实名制平台数据互联互通。第六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省实名制管理的政策制定;开展层级指导工作,对设区市实施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4、和监督;组织实施全省建筑劳务实名制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订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数据标准。第七条市级及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做好已开发实名制平台与省实名制平台的对接工作,确保数据完整、及时、准确。尚未开发实名制平台的市、县(区)原则上不再重复开发。第八条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测算公布本省相关定额,将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发包合同中(已开工项目,应与施工企业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及要求等条款,督促、检查承

5、包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对未按本实施细则实施实名制管理的,应及时督促整改,发现未整改的,应向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实行工程监理的,可委托监理单位单位负责监督。第十条承包企业承担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实名制管理制度;加强对分包单位和作业企业管理,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分包单位实名制管理具体内容并抓好落实;直接或督促分包企业与雇佣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配备专(兼)职劳务管理人员,做好项目人员信息的登记、核实与录入,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福建省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平台。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

6、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第十一条建筑工人应配合各级主管部门和承包企业做好实名制管理工作,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等基本信息,进场作业前须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已录入省实名制平台、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建筑工人,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第十二条建筑项目人员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项目人员的身份证信息、人脸、虹膜生物特征信息、联系方式、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

7、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诚信记录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第十三条承包企业应配备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应设置劳务工人维权告示牌”和考勤公示栏、工资公示栏。房屋建筑工程和有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实施封闭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指纹、人脸、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第十四条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在人员进场前,及时采集录入建筑项目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更新;记录项目人员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进退场情况等从业信息,建立实名制

8、管理台账。相关纸质管理资料和电子档案应当保存2年以上,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与工资结清日期不一致的,以工资结清之日起计算。第十五条工程项目的人工费实行分账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闽人社发20188号)要求,按照工程进度将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企业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总额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总包企业提供人工费用数额确定,且房屋建筑工程不得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20%,市政公用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不得低于17%,装配式建筑项目人工费比例可适当降低。承包企业按月考核建筑工人工作量,并通过省实名制平台将公

9、示后的工资表提交开户银行,从工资专户直接向建筑工人银行划转工资。第十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系统平台开发应用等单位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第十七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能力。第十八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

10、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第十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部署辖区内工程项目落实实名制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情况的日常检查,通过省实名制平台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用工登记及工资支付的具体实施进行动态监管,并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第二十条

11、严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借推行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或暗示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指定在相关银行开设工资专户;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的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和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的企业及个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并录入实名制平台;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通过增加检查频次、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并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上传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二条实名制平台信息可作为人员在岗履职、工资发放、工伤保险理赔、劳资纠纷处理、转包挂靠行为认定、工资保证金的差异化缴纳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2020年1月I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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