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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水利厅行政权力委托书委托行政机关:黑龙江省水利厅地址:南岗区文中街4号法定代表人:魏邦记职务:厅长受委托行政机关: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管理委员会地址:黑龙江省绥芬河市长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宫冰职务:专职副主任为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和赋予哈尔滨新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的决定(2023年省政府令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签订赋予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书,受委托行政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相关权力。一、委托事项1.权限内的水利
2、工程建设项目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3.权限内水事纠纷裁决;4.取水许可;5.水资源费征收;6.水利工程建设档案验收;7.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8.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免征);9.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10.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1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12.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二、委托行政机关职责(一)向受委托行政机关提供与赋权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文件目录及纸质或电子版文档,当所赋权依据发生变化时,及时书面通知受委托行政机关。(二)向受委托行政机关提供组织实施行政权力全流程配套的、标准规范的所有材料。(三)在委托职
3、权范围内,指导和监督受委托行政机关依法依规正确行使职权,为受委托行政机关工作工员进行业务培训。(四)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五)受委托机关违法实施委托行为的,委托机关可依法追责。(六)对受委托行政机关行使委托职权行为进行备案审查,对违法或不适当的行使委托职权行为予以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后申请人重新申请的,由委托机关受理、办理。(七)在本部门网站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内容予以公告。(八)负责解释委托权限的范围。三、受委托行政机关职责(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行使
4、行政权力,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行政权力。(二)在行使受委托行政权力过程中,因受委托行政机关的过错导致经济、行政等法律责任,由受委托行政机关承担。(三)受委托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行政机关承担。(四)因行使受委托行政权力而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委托行政机关配合委托行政机关共同开展复议和诉讼相关工作。(五)在行使受委托行政权力过程中,如遇重大、复杂、疑难等问题,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及时与委托行政机关沟通,并将处理结果向委托行政机关报备。(六)受委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受委托行政权力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形的,依法
5、实行责任追究。(七)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行为应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八)受委托行政机关要在办结具体行政事项7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机关备案办理材料。四、委托期限本赋予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书自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行政机关及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和盖章后生效。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需要改变或调整委托事项的,从其规定。五、委托职权终止(一)委托职权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明确禁止职权委托的。(二)印发的省政府决定停止委托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六、需说明事项(一)如果赋予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书与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二)本赋予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行政机关各执一份,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司法厅各备案一份。委托行政机关(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受委托行政机关(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