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沙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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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阜沙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镇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及其所有的企业、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改制为居民委员会后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遵

2、守本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由公司实际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责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居)党组织的领导和村(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依法经营管理和缴纳税费,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和相关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遵循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成员受益、支持公益等原则开展财务活动,保护农村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实现集体资产保值

3、增值,控制财务风险,推动集体经济发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镇政府及市镇两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和民政等相关部门的监督。镇政府负责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根据监督需要,市政府有关部门、镇政府可以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第二章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镇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重大财务事项决策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4、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农村基层组织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备案。重大财务事项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一)年度财务计划和预算调整,资金筹集,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二)大额资产采购、处置,大额基建修缮工程建设;(三)重大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大额集体土地、山林的承包经营、租赁、流转;(四)重大对外投资,集体企业改制;(五)重大借贷、债权债务重组,债权账务核销;(六)公益事业的兴办、筹资筹劳及建设承包,宅基地使用,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的使用、分配;(七)对外签订的重大合同;(八)由村集体经济承担的岗位报酬及其他补助项目;(九)重大救灾、救济、

5、助残等款物的分配、发放;(十)其他事关村民(居民)切身利益和集体经济发展稳定的重大资金、资产、资源相关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重大财务事项及经营管理前,应依法依规报镇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查。第七条成员大会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最高权力机构,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和省相关规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第三章民主理财与财务公开第一节民主理财第八条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应恪守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办事,不能滥用职权,保障集体经济合法

6、有序进行,维护好全体成员的合法利益。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擅自复印或拿走财务资料,不得隐匿、删改、毁损财务资料,不得散布未经证实的财务信息。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凭证须由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方可入账。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对执行财务制度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第十条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民主理财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加强和改进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保守财务和商业秘密;解答成员对财务账目及财务收支情况的询问;接受镇财政部门及村(社区)

7、党支部的指导;向镇财政部门反映村集体财务管理问题;配合镇财政部门依法开展工作。第H-条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周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对本组织上周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逐笔审核,出具民主理财报告书。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认真做好相关会议记录并签名确认,有关文书作为村务公开资料归档。第十二条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须把好财务审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事项的原始凭证按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同意后交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原则上需在7天内进行审核,对合理合规、手续齐全的开支单据,不能拒绝签名盖章,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审核的,视同经审核同意。第二节财务公开第十三条农村集

8、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所有财务活动应按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接受成员监督。成员有权查阅财务公开档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拒绝。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内容、公开频率、公开时间、公开时限及公开形式应参照执行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及关于加强中山市农村财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执行。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托会计代理机构应及时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资料,并保证公开资料的全面性、准确性,指导、帮助、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会计代理机构领取财务公开报表后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公开。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

9、组织主要负责人、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有关会计人员在财务公开后要安排专门时间,接待成员来访,解答成员提出的问题,听取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成员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成员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公开档案并统一妥善保管,便于查阅。财务公开档案内容应当与村务公开栏公布的内容一致。第十七条镇财政部门应在每年1月前将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年度财务公开书面情况连同佐证材料报送至市财政局。第四章会计委托代理制度与财会人员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会计委托代理记账。代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遵循村民

10、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村(社区)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分配权和审批权不变。第十九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村(社区)及经济社会计业务委托镇财政部门代理,出纳、开单业务由村(居)负责。第二十条镇财政部门(会计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会计委托代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代理流程、财务会计档案管理、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完善财务会计档案的保管与交接手续。第二十一条镇财政部门(会计代理机构)负责核定备用金、审核报销单据、进行账务处理、汇总记账凭证、登记总账和明细账,编制月报、季报、年报,协助编制预决

11、算方案,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账务审核把关和账务处理归档。实行每周定期报账制度及报账审核制度。第二十二条镇财政部门(会计代理机构)应公开招聘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专业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并实行回避制度。会计人员是村(社区)主要领导及其直系亲属的,不得负责该村(社区)的会计工作0会计业务和出纳业务应当分工负责,不相容岗位应相分离。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印鉴由会计和出纳等有关人员分开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全部印章及办理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开单员负责开单、会计复核并签章、出纳负责收款。非财会人员不准办理

12、现金收支业务。出纳员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收款的,应经过批准并办理代收款手续,代收款人收款后应及时交出纳。第二十三条镇财政部门(会计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镇的财会制度,规范日常收支核算工作,对违反相关财经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收支活动应拒绝办理,对日常财会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如实向上级部门反映。(一)会计主管人员对代为管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组织会计工作,审核财务会计报告,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二)会计人员负责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财务公开及未移交归档前会计资料的保管等日常工作;监督农村集体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违

13、反相关财经制度及纪律的行为予以纠正;参与农村集体财务预算方案编制工作;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工作。(三)开单员负责中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的申领、审核、核销及使用监管,对所有收支业务开具收款、付款票据。(四)出纳人员负责办理货币资金的收支、登记出纳日记账、依法保管货币资金和空白支票等出纳业务,并确保货币资金安全;监督农村集体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违反相关财经制度及纪律的行为予以纠正。第二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村(社区)可设立报账员岗位。报账员负责向镇财政部门(会计代理机构)报账,备用金、产品物资、固定资产、往来款项、债权债务等辅助性账簿的记录工作,合同资料和财务档案管理,参

14、与农村集体财务预决算工作,协助做好财务公示公开工作。报账员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向上级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村(社区)财务收支情况和村(社区)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第二十五条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由镇财政部门负责派人监交。第二十六条镇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管理,重视农村财务会计人员的政策和业务培训,提升会计代理质量,建立健全代理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第五章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管理第一节产权管理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资产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享有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任何单位和个

15、人不得侵占、损害。除国家征收土地和依法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农村集体资产的集体所有性质。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将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依法对其资产进行管理。由镇农业农村部门工作人员和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以及村会计、出纳、资产管理员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人员组成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对村(社区)、组农民集体所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

16、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其资产也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清查范围。对清查发现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及时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出借或者未按规定办理租赁、转让手续的,要清理收回;对查实后属于侵占集体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成员名册,详细记载成员的身份信息、股权证号、股权数量和股份确认日期等信息,在农业农村部门登记备案;按照有关规定发生成员变更的,应及时登记变更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和取消应符合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以户为单位记载,并出具持股证明,作为其参加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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