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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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武汉市关于完善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按照上级工作要求,市医疗保障局起草了武汉市关于完善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内容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和过程2023年10月24日,省医疗保障局联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45号),提出扩大产前检查费用支付渠道、提高住院分娩医疗待遇等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为贯彻落实省文件精神,提升我市基本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水平,我局在认真调查研究、科学数据测算、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修改完善,形成了武汉市关于完善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的通知(征求

2、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征求意见稿)。二、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实施生育支持保障政策,全面提升参保人员生育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群众生育负担,持续优化生育经办服务,积极营造婚育友好社会氛围,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三、基本原则待遇政策调整遵循全省统一要求,注重政策调整与现行医保(生育)政策相衔接,生育医疗保障费用逐步实现从类别保障向费用保障转变,从项目定额支付向对应就医方式支付转变,做到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水平整体提高,保持生育医疗待遇水平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

3、匹配,鼓励支持积极生育。四、主要内容此次政策调整内容覆盖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以下简称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一)职工医保一是提高产前检查门诊费用额度。将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产前门诊检查基金支付额度由700元提高至Iooo元,每个孕周期内增加一个胎儿增加500元。二是扩大产前检查费用支付渠道。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费用除医保基金给予定额报销外,也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原则上产前检查费用经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后,后续发生的费用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三是提高住院分娩医疗待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

4、的住院分娩费用以及因并发症、合并症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原职工医保基金定额支付调整为按照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执行,与职工基本医保年度最高限额合并保障,不设起付标准。四是增加先兆流产费用保障。将先兆流产发生的住院或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照职工医保相关规定执行。五是调整计划生育医疗结算方式。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流/引产、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绝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由原医保基金定额支付调整为对应就医方式(门诊/住院),按照职工医保相关规定执行。六是统一津贴发放期限。参保职工津贴发放期限按照“就高不就低”原

5、则,根据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64号)等规定的期限执行。如果后期国家、省对执行期限作出新的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期限执行。(二)居民医保一是提高住院分娩医疗待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分娩费用以及因并发症、合并症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原居民医保基金700元/次定额支付调整为按照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执行,与居民医保年度最高限额合并保障,不设起付标准。二是做好全流程生育服务保障。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先兆流产、流/引产发生的住院或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照居民医保相关规定执行。三是优化新生儿参保缴费政策。现行政策规定,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免缴出生当年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拟对政策进一步优化,对新生儿未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参加出生次年居民医保的,补缴出生次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后,可自缴费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不设待遇等待期,待遇不追溯。除政策调整内容外,通知(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优化经办服务的要求,进一步减少前置审批材料。除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外,基本医保参保人员根据参保缴费情况,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基本医保有关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无需提供结婚证、生育服务证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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