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四---制定背景---及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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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说明四解读一、说明的制定背景和经过(一)关于制定背景第一,制定4说明是贯彻党中心系列部署,健全公司治理、加强股东权利爱护的迫切须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投资者权益爱护。党中心就加强投资者爱护、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中共中心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确定强调,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爱护制度依法爱护产权的看法明确要求,将股权与物权、债权、无形财产权并列爱护,并强调了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等基本原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公司法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治理的基本

2、法律依据。制定说明,就是要贯彻党中心的一系列重要部署,提高人民法院精确适用公司法的水平,为规范公司治理、加强股权爱护供应有力司法保障。其次,制定说明是依法保隙供应侧结构性改革的迫切须要。公司作为最主要的市场主体,无疑是改善市场供应的主力军。因此,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股东权利爱护,促进公司稔定经营和发展壮大,对深化推动供应侧结构性改革具有基础性作用。制定说明,就是要加强股东权利的司法救济,依法爱护投资者的主动性,就是要妥当处理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等利益冲突,尽可能避开公司假局,为实现公司治理法治化,促进公司持续稳定经营供应司法保障。第三,制定说明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迫切须要。在今年召开的中

3、心财经领导小组第16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降低市场运营成本,营造稳定公允透亮、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公司法律制度是否完善对营商环境影响柞常重大,不仅影响着国内投资者的主动性,也影响着国际投资者对投资地的选择,影响着国际资本的流淌。因此,长期以来,公司法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创建制度优势、广泛吸纳投资的重要依托,世界范围内的公司法律制度竞争始终存在,而且仍将持续,成为公司法生气勃勃的强大动力。说明发布施行后,将对提高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国际竞争力,改善投资环境起到重要作用。第四,制定说明是统一适用公司法,妥当处理公司治理和股东

4、权利纠纷的迫切须要。近年来,随着公司数量的快速增长,这两类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在公司纠纷案件中占比高达60%多。一些大型公司的决议效力纠纷,甚至成为舆论焦点和热点,引发社会各界对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广泛关注,被舆论称之为中国公司治理的标记性事务。与此同时,公司法适用中遇到的新状况、新问题增多:一些法律适用问题争议较大,裁判观点不一样的状况时有发生;因缺乏明确规定,一些股东权利被损害后,得不到有效的司法救济。地方各级法院和社会各界纷纷要求尽快制定相关司法说明。统一法律适用是宪法给予最高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我们必需迎难而上,抓紧制定实施说明,解决一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适用公司法过程中常常遇

5、到的疑难困难问题。(二)关于制定经过对公司法的司法说明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当代公司法通常包括三个方面的制度:投融资及其退出的法律制度、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和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说明工作的支配和布局基本遵循了这一体系。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订并重新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随即出台公司法司法说明(一),主要解决了新旧法连接适用的问题。2008年和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出台了公司法司法说明(二)和公司法司法说明(三),主要解决了股东出资纠纷和公司解散清算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均屈于投融资及其退出的法律制度范畴。随后,以股东权利爱护和公司治理为主题,我院着手起草说明

6、稿,至今已历时5年多。在此过程中,我们深化地方各级法院调查探讨,多次举方法学专家论证会,分别举办仲裁员和律师、上市公司、民营企业等专题座谈会,先后两次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等中心有关部委,以及地方各级法院征求看法,两次向全社会公开征求看法。我们收集了数百条各方面的珍贵看法,充分发扬了司法民主,凝合了社会各界的共识和才智。2017年315H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颁布后,我们历时近十个月,反复论证,对我院审判委员会原则通过的说明进行了仔细梳理和校核,以确保与新法规定保持一样。二、说明的主要内容说明包括27条规定,涉及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安排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纠

7、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一)完善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就公司经营事项作出决议,是公司治理的主要方式。因此,关于决议效力的争议也是公司治理纠纷的主要类型。说明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了决议效力瑕疵诉讼的法律适用规则:一是确定了决议不成立之诉。对决议效力瑕疵的分类,各国立法例大致存在“二分法”与“三分法”的分野,前者包括决议无效和决议可撤销两种决议效力瑕疵,后者则在此基础上还规定了决议不成立或者决议不存在。我国公司法其次十二条规定了确认决议无效和撤销决议之诉,均系针对已经成立的决议,未涵盖决议不成立的情形。我们认为,从体系说明动身,不成立的决议当然不具有法律

8、约束力,应是公司法的默示性规定。因此,说明第五条规定了决议不成立之诉,与决议无效之诉和撤销决议之诉一起,共同构成了“三分法”的格局。有观点认为,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是公司意志的形成过程,而非公司的意思表示,因此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是否成立的问题。我们认为,民法总则明确将包括公司在内的法人的决议行为,规定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对此说明应当严格贯彻。二是明确了决议效力案件的原告范围。为维护公司稳定经营和交易平安,在诉的利益原则的基础上,各国公司法对决议效力确认之诉的原告范围多有限制。我国公司法其次十二条亦就此作了适当限制。但由于该规定较为原则,司法实践中对其详细含义存在肯定争议。说明严格贯彻

9、公司法其次十二条的立法宗旨,在第一条规定确认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之诉的原告,包括股东、董事、监事等:在其次条规定,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三是明确了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法律效力。关于公司内部规定或者决议的外部效力问题,民法总则通过第六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等规定予以了明确,基本确立了内外有别、爱护善意相对人合法利益的原则。据此,说明第六条明确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二)依法强化对股东法定知情权的爱护,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给予了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决议等文件材料的

10、权利。该权利是公司法给予股东的固有权,属于法定知情权,是股东权利中的基础性权利,依法应当严格爱护。说明针对适用该两条规定中遇到的争议较多的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一是结合诉的利益原则,通过第七条明确了股东就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享有的诉权,并规定了有限贡任公司原股东享有的有限诉权。二是结合司法实践阅历,对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有的不正值目的作了列举,明确划定了公司拒绝权的行使边界。三是明确规定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间怖议等方式,实质性剥夺股东的法定知情权。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行使法定知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是为保障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对股东聘请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协助查阅作出了规定

11、。五是就股东可以恳求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损失作了规定,以防止从根本上损害股东知情权。(三)主动探究完善对股东利润安排权的司法救济利润安排权,是指股东有权依据出资或股份比例恳求安排公司利润的权利。是否安排和如何安排公司利润,原则上属于商业推断和公司自治的范畤,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介入。因此,说明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股东恳求公司安排利涧的,应当提交载明详细安排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提交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不予支持。但近年来,公司大股东违反同股同权原则和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排挤、压榨小股东,导致公司不安排利涧,损害小股东利润安排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严峻破坏了公司

12、自治。比如,公司不安排利润,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取过高薪,或者由控股股东操纵公司购买与经营无关的财物或者服务,用于其自身运用或者消费,或者除.瞒或者转移利涧,等等。为此,说明第十五条但书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安排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预,以实现对公司自治失灵的矫正。(四)规范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和损害救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股东之间基于相互信任而共同投资.为此,公司法规定,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权利.这是股东维护其人合性利益的主要法律依据。但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通知、行使方式、行使期限、损害

13、救济等,公司法没有详细规定。为此,说明一是细化了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程序规则。比如规定转让股东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将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通知其他股东: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应当依据章程规定期限、转让股东通知期限和30日最低期限的先后依次确定:推断“同等条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等。二是明确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边界和损害救济制度。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于维护公司股东的人合性利益,而非保障其他股东取得转让股权。据此,说明其次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见优先购买后乂不同意转让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见

14、,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亦即其他股东不具有强制缔约的权利。同时,为了防止转让股东恶意利用该规则,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说明其次十一条明确规定,转让股东未就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看法,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以实际转让的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股权。但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公司稳定经营,说明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被侵害后,股东行使相关权利的期限做了适当限制。三是解决了关于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实践争议。我们认为,对此类合同的效力,公司法并无特殊规定,不应仅仅因为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认定合同无效、撤销合同,而应当严格依照合同法规定进行认定。正是基于此类合同原

15、则上有效,因此人民法院支持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以外的受让人可以恳求转让股东依法担当相应合同责任。(五)完善股东代表诉讼机制。一是明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涉及两类不同诉讼。司法实践中,对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i款规定的诉讼类型,以及公司的诉讼地位存在不同相识。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系公司机关,其履行法定职责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应当是公司干脆诉讼,应列公司为原告。说明其次十三条对此予以了明确。二是完善了股东代表诉讼机制。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其次款、第三款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但对于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胜诉利益的归属、诉讼费用的负担等问题,没有规定详细的操作规则。说明其次十四、其次十五、其次十六条分别就这三个方面的问题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司法司法说明(四)8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全文及答记者问见三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民二庭庭长贺小荣出席发布会介绍有关状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发布会。强化对股东法定知情权的爱护据了解,近年来,随着公司数量的快速增长,公司治理和股东权利纠纷两类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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