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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亚市工程建设质量引入保险监理模式试点实施方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建立完善建设工程的风险保障机制,提升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工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建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建质2005)133号)、国家安监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2、实施细则(试行)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琼建质(2021)24号)、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琼建质(2019)38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工程建设质量引入保险监理模式试点实施方案。第二条(定义)本实施方案所称工程建设质量综合保险(以下简称质量综合保险)包含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质量保证保险,是指由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投保的,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独立聘请风险减量服务机构,对所投保工程进行风险减量服务活动,并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责任期间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投保建筑物的物质损坏,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符合约定的维修需
3、求,以及对建筑施工期间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施工意外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的保险。本实施方案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含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政府投资的房屋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商场、宾馆等)和本市辖区内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的商品房工程项目。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本实施方案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建筑工程在竣工验收时未被发现的,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暴露的,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安装等质量原因造成的,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或合同要求的质量缺陷。本实施方案所称风险减量服务机构,是指从事风险减量服务的法人机构。风险减量服务是指对被
4、保工程建设项目保险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进行风险识别、评估、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并且为投保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技术活动。本实施方案所称被保险人,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以及工程建设项目交付或转让后的业主。本实施方案所称业主,是指住宅或者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所有权人。第三条(实施对象和适用范围)三亚市范围内的新建工程建设项目作为质量综合保险试点实施对象,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投保质量综合保险,鼓励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开展质量综合保险试点。前述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应当将投保质量综合保险约定为建设条件,并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管理
5、部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分别纳入相应行业管理。本方案实施对象质量综合保险的承保管理、风险减量管理、维修理赔、信息平台管理、信用管理等适用本方案。参与本市质量综合保险活动的保险公司、风险减量服务机构以及相关单位,均应当遵守本方案规定。试点期间,若国家或海南省出台新的工程质量、安全保险相关政策,适时按上级政策进行调整。第四条(承保范围和期限)质量综合保险的保险范围包括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质量保证保险:(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1.整体或局部倒塌;2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3.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4.阳台、
6、雨篷、挑檐等悬挑构件和结构外墙坍塌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5.其他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的影响结构安全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二)防水工程1.地下、屋面、厨房、厕浴间防水渗漏;2.外墙(含外窗与主体结构的接缝处)渗漏;3.其他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渗漏。(三)保温隔热工程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层破损、脱落。(四)质量潜在缺陷附加险1.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2.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3.门、窗工程;4.墙面、顶棚抹灰层工程;5.装修工程。(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1.从业人员人身损害伤亡;2.第三者人身损害伤亡;3.因采取紧急抢险救援措施而支出的合理、必要的人身救援费用;4.法律诉
7、讼费用。(六)质量保证保险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因施工单位未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约定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维修义务,给被保险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上述第(一)、(二)、(三)、(四)内容为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保险范围界定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执行,保险责任期分别为10年、5年、5年和2年;第(五)项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严格按照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琼建质(2019)3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保险责任期为建设工程施工周期;第(六)项为质量保证保险,保险责任期为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情况与
8、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具体保险范围及保险责任期,但均不得低于上述规定。鼓励推广延长保险责任期,每5年续保1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赔偿责任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算,至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具体情况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质量保证保险的赔偿责任自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至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之日止,期间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先行进行理赔,再由保险公司向责任单位追偿责任,具体情况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自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之日起算,至保险责任期结束为止。保险责任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或施工意外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
9、条款约定,履行维修或赔偿义务。保险责任期外、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组织维修。第五条(保险公司选定和承保模式)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三亚监管分局指导督促行业自律组织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自主自愿的原则,通过公开遴选的方式,选定具备承保能力的保险公司作为主承保单位。承保方式采取的是由主承保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选定其他保险公司共同承保的方式开展。第六条(保费计算)质量综合保险的保险费计算基数为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总造价。投保质量综合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概预算组成中,列明该保险费。以建筑安装总造价预算价作为预估保费计算基数。保险合同载明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完
10、成后,保险人按照经独立第三方审计的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的结算价调整确定最终责任限额和保险费,并根据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向投保人进行补收或退还。工程建设项目基本保险范围包括主险和附加险,其中保险费率参考区间为建筑安装总造价的1.81.9%(包含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和质量保证保险费用),具体费率由建设单位与保险公司结合建设工程类型、规模、工期长短、复杂程度、超限程度、总体质量状况、装修标准、参建主体资质(信誉)以及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等情况,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保险费率可结合实际情况参考协商确定。第七条(保险条款备案)保险条款应依照相关规定向国家金融监督
11、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备案。第八条(保险合同)投保质量综合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用地手续时承诺购买质量综合保险,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项目开工时间节点前,与具有承保资格的主承保公司签订质量综合保险合同。保费由建设单位缴纳,其中施工单位承担的费用由建设单位代缴,建设单位可根据合同约定从施工单位工程结算款中扣除。一个项目作为一个保险标的,出具一份保险合同和三份保险单(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购买内容分别出具),保险合同涵盖的范围应当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文件载明的所有工程。保险公司在该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最大赔偿限额为保险合同记载的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第九条(保险公司管理)主承保公司应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风险
12、减量服务机制,设立专业的业务管理部门,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负责质量综合保险业务的全过程集中管理。主承保公司对所出具质量综合保险保单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减量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风险减量服务机构)结果承担直接责任,主承保公司负责对参与共保的其他保险公司和风险减量服务机构进行合规管理,并承担由其他共保公司或风险减量服务机构违规行为的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质量综合保险报价函管理制度,规范报价行为。意向客户询价时,应当以正式报价函的方式向客户出具报价。保险公司不得以减少建筑面积、降低建安造价、剔除装修费用等方式缩小承保范围降低保额,不得以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承保,不得套取费用进行不正当竞
13、争。参与本市质量综合保险的保险公司,均应对质量综合保险业务进行独立核算,除风险减量服务费用外,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给予或承诺给予与质量综合保险业务相关的费用。第十条(风险减量服务)主承保公司质量综合保险合同签订之后,应当聘请风险减量服务机构对保险责任内容实施风险减量服务,对工程建设项目从勘察、设计、施工到质量缺陷责任期阶段的质量责任,针对保险合同责任范围的内容,对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进行风险识别、分析、评价,并提出整改建议,降低风险发生概率和风险损失。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风险减量服务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风险减量服务机构由保险公司综合考虑风险减量服务机构的资信记录、
14、注册资本、资质、财务状况、已参建国内实操项目案例及服务团队素养能力、技术风险服务方案、本地区落地机构、人员内控风险管理等因素自主聘请,为建设项目提供工程质量风险减量服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法人组织,可作为质量综合保险的风险减量服务机构:1.具有大型建设工程管理经验,并具有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甲级建筑施工图审查资质、甲级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等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同时具有以上2个及以上甲级资质的单位优先;2.具有5年以上受保险公司委托开展国内外建设工程质量风险减量服务经验,并按专业要求配备相应注册工程师的工程管理机构;3.其他符合行业自律组织统一条件的国内外知名工程管理咨询机构。应由
15、主承保公司与风险减量服务机构签订风险减量服务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支付风险减量服务费用。风险减量服务费用不低于保险费用(不包括安责险和质量保证保险费用)的22%,由双方根据工程规模与复杂程度等具体商定,可分批支付,但首期费用不得低于总费用的30%。严禁建设单位指定风险减量服务机构。风险减量服务机构应保持独立性,不得与建设单位(包括代管单位)及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评估咨询、检测、设备材料供应和构配件生产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该工程的代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评估咨询和材料供应等工作。风险减量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与保险公司签订的风险减量合同的约定,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赔偿责
16、任,对保险公司拟承保建设项目设置专门的风险减量项目负责人,并授权其开展风险减量工作。风险减量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与项目相匹配的注册执业资格或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要求以及合同约定,在保险公司拟承保工程建设项目中履行风险减量服务职责。确因正当事由更换负责人,应征得保险公司的书面确认,并指定新的符合要求的项目负责人。保险公司和建设单位应向风险减量服务机构共同出具工程质量风险减量服务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风险减量服务机构凭授权书进入施工现场实施风险减量服务。保险公司应对风险减量服务机构进行严格管理,要求风险减量服务机构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