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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管理,优化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环境,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技术进步,加速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进程,并有效控制潜在风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试行办法(渝府令(2022)350号)、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2、(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和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3)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具备量产条件的搭载自动驾驶功能(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定义的3级驾驶自动化和4级驾驶自动化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管理应当遵循政策先行、鼓励创新、安全可控、包容审慎、开放合作、绿色环保的原则。第二章一般规定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
3、交通局、市通信管理局共同成立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协调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通信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以及相关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成立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本市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提供咨询、指导服务,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市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支撑。市经济信息委牵头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上路和通行试点工作,负责监督和指导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产品研发
4、和生产管理工作。市公安交管局负责智能网联汽车上路和通行试点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统筹协调智能网联汽车上路和通行试点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智能网联汽车上路和通行试点相关的城市道路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市交通局负责智能网联汽车上路和通行试点相关的道路运输和经营管理工作。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智能网联汽车上路和通行试点相关的通信网络规划和建设协调,负责公用电信网网络和数据安全监管工作。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智能网联汽车上路和通行试点的相关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基础
5、设施智能化建设纳入相关道路建设规划,配套建设通信设施、感知设施、计算设施、云控平台等车路协同基础设施,推进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升级,促进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协同发展。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申请在其管理的道路公用基础设施上,搭建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通信管理局根据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需要,结合道路基础条件,指定公路、城市道路路段以及其他特定区域,用于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同时设置交通标识和提示信息,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试点申请条件
6、及材料第一节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要求设计验证能力(一)企业应建立专门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设计开发机构,统一负责产品设计和制造过程开发工作,配备与设计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至少包括自动驾驶系统的系统功能定义、系统架构设计、系统安全设计、软件开发、仿真分析验证、系统集成与调试、整车测试验证等方面的人员,以及专职的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软件升级保障团队。对于企业集团,设计开发机构可统一设立。(二)应建立适用于本企业的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工作流程,应包括参与部门及职责,输入输出物管理、评审、验证、确认等方面的内容。(三)理解和掌握所生产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发方面的技
7、术,至少包括:1自动驾驶环境感知系统、智能决策系统、控制执行系统、其他电子电气系统的边界划分和接口定义;2.自动驾驶控制系统技术,包括自动驾驶控制策略,系统/部件软硬件的基础原理、结构、功能和性能要求,控制器软硬件设计、测试评价方法、标定、故障诊断和解决措施等。(四)企业应建立与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相适应的产品信息数据库,数据库内容至少包括:1申请车型使用的环境感知系统、智能决策系统、控制执行系统等的生产企业及性能参数信息;2.申请车型的自动驾驶系统及关联系统和总成/部件的图样、规格参数、技术要求、设计计算和仿真分析结果、产品安全状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五)企业具备必要的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和验证工
8、具(含软件和设备),支持相应的汽车安全完整性等级的系统开发和验证的仿真测试工具链,以及配置管理工具、问题管理工具、定位定向设备、场景模拟设备等。(六)企业应具备与自身研发工作相适应的试验验证能力,至少具备针对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模拟仿真、封闭场地、实际道路、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软件升级、数据记录等测试验证能力。安全保障能力企业安全保障能力要求包括功能安全保障、预期功能安全保障、网络安全保障、数据安全保障、软件升级管理、风险与突发事件管理等能力要求。(一)功能安全保障能力1.企业应建立汽车安全生命周期相关阶段的功能安全管理流程,针对汽车安全完整性等级明确对应流程要求,避免不合理的风险。2.企业应建
9、立功能安全管理制度,涵盖整体功能安全管理、产品开发安全管理、安全发布管理等内容。3.企业应明确生产、运行阶段的功能安全要求。4.企业应明确功能安全支持过程要求,包括分布式开发接口管理、安全要求的定义和管理、配置管理、变更管理、验证、文档管理、软硬件组件鉴定等内容。(二)预期功能安全保障能力1.企业应建立预期功能安全开发流程,具备功能及系统规范、危害识别和评估、功能不足识别和评估、功能改进、验证及确认策略定义、已知危害场景评估、未知危害场景评估、预期功能安全成果评估、运行阶段的监测等能力,保障产品不存在因自动驾驶系统预期功能的不足所导致的不合理风险。2.企业应建立预期功能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预期功
10、能安全管理职责和角色定义,开发人员的技能水平、能力等要求。(三)网络安全保障能力1.企业应建立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网络安全责任部门和负责人,应保障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发流程遵循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并依法落实备案管理、安全评估、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核验、日志记录留存等网络安全相关管理要求。2.企业应建立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网络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具备网络安全风险识别、分析、评估、处置(例如,测试验证、跟踪等)等风险管控能力,以及及时消除重大网络安全隐患的能力。3.企业应建立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网络安全监测机制,具有监测、记录、分析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等技术措施,具备按
11、照规定留存相关网络日志不少于6个月的能力。4.企业应建立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网络安全漏洞管理和应急响应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应急处置操作规程,具备及时处置安全漏洞、网络攻击等安全风险的能力,具备支持车辆用户和安全员采取相应措施的能力。5.企业应建立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与供应商相关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明确供方产品和服务的网络安全评价标准、验证规范等,具备管理企业与合同供应商、服务提供商、企业内部组织之间安全依赖关系的能力。6.企业应建立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的持续改进机制,在关键流程变更、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后及时更新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机制等。7.企业应建立车联网卡实名登记制度
12、,严格落实车联网卡实名登记有关要求。(四)数据安全保障能力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明确责任部门和负责人。2.企业应建立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数据资产管理台账,实施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加强个人信息与重要数据保护。3.企业应采取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数据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确保数据持续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依法依规落实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数据安全事件报告等要求。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五)软件升级管理能力1.企业
13、应建立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软件升级管理制度,具备软件开发管理、配置管理、质量管理、变更管理、发布管理、应急响应管理等能力。2.企业应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软件升级设计、开发、测试、发布、推送等过程的标准规范,并遵照执行。3.企业应具备识别、评估和记录软件升级对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影响的能力,确保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要求。4.企业应具备识别软件升级的目标车辆、评估目标车辆软硬件配置与软件升级兼容性的能力,确保软件升级与目标车辆配置兼容。5.企业应具备识别车辆初始和历次升级的软件版本的能力。6.企业应具备记录并安全保存每次软件升级过程相关信息的能力,信息应至少保存至智能网联汽车
14、产品停产后10年。7.企业应建立软件升级系统必要的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和技术措施,确保软件升级流程的安全可靠。8.企业应建立软件升级用户告知机制,明确告知升级目的、升级前后变化、升级预估时间、升级期间无法使用的功能等信息。9.企业实施在线升级活动前,应当确保汽车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确保符合备案要求,保证汽车产品生产一致性。涉及产品安全漏洞修补的,需按有关要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六)风险与突发事件管理能力企业应建立智能网联汽车风险与突发事件管理制度,具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具备安全风险排查及处理、事故原因分析等保障能力。安全监测能力企
15、业应对其开展实际道路测试和上路通行的智能网联汽车安全状态进行监测和报告,确保监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安全性、完整性。(一)企业应当建立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监测服务企业平台(简称企业平台),具有数据接收、数据上报、数据存储、数据补发等功能。(二)企业应将车辆自动驾驶安全相关的事件监测数据上报市级智能网联汽车安全监测平台(简称地方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试点管理系统以及企业平台所在地公安机关网安部门(仅涉及车联网网络、数据安全相关),用于支撑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性能评估、准入许可评估调整等。其中,涉及车联网网络、数据等安全相关数据,同步上报至国家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安全监管和公共服务平台。(三)企业应编写月度和年度应用评估报告,证明产品符合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技术要求,并上报地方平台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试点管理系统。与自动驾驶相关的有碰撞风险或发生碰撞的安全事件,企业应立即上报事件分析报告。(四)企业平台应保障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具备权限管理功能、防篡改功能,以及高可用机制,防止机器失效带来的任务失效和数据丢失。(五)企业应妥善保管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状态监测数据,月度、年度应用评估报告,以及安全事件分析报告,并长期存档备查。企业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监测与产品安全状态无关的数据。(六)企业应具备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质量信息分析能力,可采集和储存与自动驾驶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