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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矿业集团公司内部清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欠款回收,加速资金周转,尽可能降低产品赊销和各种欠款的过多占用,防止和减少呆坏帐的形成,保证资金在周转过程中的安全与完整,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中的清欠是指清理追收因各种原因被内外单位或个人所临时占用的本企业资金,包括: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及其他各类应收款项。第二章老帐清收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老帐是指在二OO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前形成的各类应收款项。第四条成立以本单位副职以上领导为组长,公司财务部门、供销部门为成员的清欠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本单位的欠款清理追收工作。应收款项占用过多的企业,应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亲自挂帅,设置专人专职催款。第五条各
2、单位要按照本单位各项应收款项发生时间的长短及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收款政策,鼓励催款人员积极清欠。第六条对帐龄较长但不属于坏帐的欠款,要制定催收计划,责成专人负责限期清理。第七条对债务人认可但又暂时不能收回的欠款,各单位要及时取得债务人的确认证明。第八第对于个别逾期客户和个人,在多次上门索讨未果的情况下,可申请仲裁或提请诉讼。第九条由于历史原因,确认已成为呆帐、死帐等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以及因其他各种原因形成的确实不属于应收款项的各种虚挂往来,各单位要按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订内部消化计划,限期处理。处理方案报(集团)公司财劳部、监察审计部、企业管理部备案。第十条因第九条原因,影响本单位
3、损益较大且又不属于本届主要行政领导经营行为的业务,报经(集团)公司财劳部、监察审计部企业管理部共同审核同意后,年终考核时予以剔除。第十一条因领导或其他原因不处理、不消化,故意隐瞒不报而最终又收不回来的欠款,由现在任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按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承担责任。第十二条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及证明从中舞弊或不负责任冲帐消帐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的,视现在任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为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所定责任人,按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承担责任。第三章新欠管理第十三条坚持“前帐不清,后帐不欠的赊欠原则。严格控制产品赊销管理权限,要尽可能通过产品的优质服务做好产品的现销工作,努力控制新欠的过多发
4、生;对于先发货或先提供服务后收款的业务,要做好应收帐款的管理催收工作。1.应收账款必须控制在本单位销售收入或产值的15%以下,并做到一年之内回收。2做到每季度与债务人至少进行一次核对并取得债务人的确认证明,发现差错而又无法确认的业务要派专人进行核对。3.防止长期拖欠。对有拖欠迹象的的客户(工程合同超过2个月,购销合同超过1个月)要采取相关保全措施。4.严格落实货款回笼责任制,坚持“谁经办、谁同意,谁负责收回”的原则,发生问题必须追究经办人责任,并将货款回笼与经办人的经济利益挂钩列入单位经济责任制考核。5.按现行企业财务制度,建立坏帐损失准备金,以备弥补发生的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第十四条严格控制
5、他应收款的发生。1个人出差借款,出差人员在出差归来后十日内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办者按借款额加收利息,并逐月从其工资中扣回。2其他借款,由借款人填写申请单并注明还款期限,经本单位副职以上领导签字同意后付款,不能按期归还或出现损失的,责任由承办人与签字人负责。第十五条严格预付帐款管理,预付款必须依合同付款,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清算完毕。第十六条凡办理予付款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款项一经付出,经办单位和承办人应督促款项的落实情况,业务结束后,及时将余款清回,及时冲账。第十七条预付账款平均占用额应严格控制在存货总额的5%左右。企业领导及财务负责人要严格审批预付款支出,在可能情况下尽量减少预付款项,以降低经
6、营风险。第四章应收款项内部责任追究制度第十八条各类应收帐款从发生之日起,在责任人未免责前,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责任人免责后,由负责接交的后续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九条责任人不得因调离、升职、降职、免职而免除本人所经办业务应承担的责任。第二十条企业发生因清理追收不力,形成坏帐或给我方造成损失的,除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外,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损失巨大的,要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责任人的免责条件。1.所经办业务款项已收回;2.提供所经办业务债务人近三个月内的确认证明;3.提供所经办业务近三个月内的催收记录及保全措施或诉讼依据;4.提供所经办业务近三个月内的催收记录及债务人近期
7、内的破产证明或死亡证明;5.提供所经办业务近三个月内的其他可以证明责任人积极清收的相关证据;6.责任人死亡。第二十二条承办该笔业务的部门负责人或经办人、负责本工程建设的项目经理为清理追收和承担责任的第一直接责任人:签字付款或同意赊、欠的行政领导为经营管理第一责任人;财务部门负责人为各类应收款项日常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接手前任工作的人员为后续责任人。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为便于本制度在日常管理中能够顺利施行,各单位财务部门必须每季度末组织定期召开一次应收款项分析会并提供详细的应收款项会计资料。落实责任人,提醒和督促责任人收款或取得相关资料。会议纪要于召开会议5日内报(集团)公司监察审计部、财劳部、企业管理部。一次不报,罚款500元。第二十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及所有直属厂矿。(集团)公司财劳部、监察审计部为本制度的执行监督部门。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下发实施后,(集团)公司内部各单位要参照本办集团)公司财劳部、监察审计部、企业管理部备案。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并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