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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区政府产业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和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区政府产业基金运行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政府扶持设立,按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用于支持本地创业创新、招商引资、企业上市和兼并重组等产业发展的基金。包括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和产业
2、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第三条引导基金,是指财政通过整合专项拨改投的资金、存量盘活的资金和基金投资收益,以预算安排出资,用于扶持设立投资基金的扶持性基金。引导基金总规模为10亿元,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到位。区财政局下属财创产业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为引导基金法人公司。第四条投资基金,是指由区属国有资本设立或引导基金扶持社会资本设立,主要用于扶持投资产业项目的专业性投资基金。投资基金按实际控股主体分为国有控股投资基金和其他社会资本控股投资基金。根据区政府授权,由区属国有资本出资设立基金公司负责管理投资基金并制订各类投资基金实施细则。第五条产业基金设立、运作和管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未
3、明确规定事项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章管理组织架构及职责第六条产业基金实行所有权、管理权、运行权相分离的治理机制。组织架构包括区政府常务会议、区级相关部门(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国资管理中心等产业基金业务主管部门及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基金法人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四个层次,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基金组建方案的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有特殊目的要求设立的投资基金,其组织架构可根据其功能特性和运作管理特点相应确立。第七条区政府常务会议负责审议批准:产业基金的设立、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规模调整;投资期非正常变更与终止等事项。第八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相应管理、监督职责
4、。区发改局:负责辖区内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材料审核转报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牵头拟订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和尽职免责实施办法,负责开展产业基金财政监督,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负责引导基金出资的投资基金运作情况绩效考评(绩效评价表见附件3)。区审计局:依法对产业基金运行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对发现违法违规的问题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区金融办:负责基金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建立基金管理机构业务工作监管和考核机制,加强对基金投资领域、资金流向、投后管理等重要事项的合规性监督。区国资管理中心:履行国有资本投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审核转报政策性投资项目,协调投资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第九条基金公司
5、履行产业基金出资人职责,出资设立基金公司和聘用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资项目进行监管和考核评价。做好年度财务审计,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定期向产业基金主管部门报送产业基金运作情况。第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管理资质和从业经验,受托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投资和运作工作,制订投资方案,对立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按照产业基金主管部门审议确定的投资方案,进行投资谈判、拟订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具体投资事宜,定期向基金公司报送产业基金运作情况。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由引导基金通过市场化遴选来选定投资管理公司,或自行组建管理团队,报区财政局批准后确定。国有控
6、股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由国有控股投资基金通过市场化遴选来选定社会投资管理公司,或自行组建管理团队,并报区国资管理中心备案。按上述方式确定基金管理公司的,委托管理服务费按照不高于实际投资金额07%的比例,按年支付给基金管理公司。其他投资基金的委托管理服务费按市场化规则谈判确定。第三章产业基金运作管理基本要求第十一条产业基金由财政性政府权益资本扶持设立,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运作管理。区发改局、区审计局、区金融办、区国资管理中心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别对产业基金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监管。各基金公司和管理公司应当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管理,并按规定及时报送产业基金的相关运行信息报告表。第十二条产业基金出资
7、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产业基金日常的运作管理,委托有专业能力的机构或团队管理。产业基金投资属于资本股权投资,投资权益和义务应当对等,不得用于其他合伙人或被投资项目的直接补助。产业基金运作管理可以建立考核激励机制,按事先约定机制对所投资项目、管理人和特定的合伙人进行激励,但激励额不得超过项目投资税后净收益总额。第十三条产业基金应当在本区注册设立,但经区政府批准,因特殊目的需要、政府出资比例符合规定的特定主体投资基金设立,可以不受此限制。产业基金投资的项目以本区域为主(包括有约束条件约定落户本地的区外项目),本区域项目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且1年内有投资于本区域内的项目。第十四条产业基
8、金投资决策的一般程序为:项目提出(受理)、项目初审、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评审、公示、组织实施等。但经出资人协商同意,可以根据基金特性以及投资特点,自行优化设计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第十五条产业基金运作管理应当严守上级强制性规定。产业基金不得以承诺本金不受损失为条件募资、不得虚假募资或直接借款等形成政府债务。产业基金设立或项目投资,政府出资方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产业基金主要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及智能汽车、绿色环保、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生命健康、文化创意等产业,以及区政府决策决定的重大产业项目,不得投向国家、省、市禁止和限制发展的产业,以及
9、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项目。第十六条产业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支出;(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第四章引导基金运作管理第十七条引导基金以扶持社会资本设立投资基金为目的。引导基金扶持设立投资基金的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20%,且不得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
10、扶持设立投资基金的存续期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8年,到期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退出。对特别重大项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可一事一议。第十八条引导基金扶持设立投资基金采用申请核准制。由引导基金公司受理设立投资基金的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经审核同意立项后,交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待基金管理公司提出对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让利措施、退出方式等具体建议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审议决策。区政府已经决策的项目可免于立项审核。第十九条投资基金组建的发起单位申请引导基金扶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投资基金组建方案已基本确定(方案框架见附件1),基金管理组织架构基本明确;(
11、二)发起人协议、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银行托管协议已草签;(三)投资基金出资人根据基金规模已明确各自的出资额,并承诺出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第二十条经审议通过的投资方案,在相关政府部门的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基金管理公司与相关方合作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或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亏损负担、激励机制、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等条款(政府出资方不得向社会资本出资方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正式签署后予以实施。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可以委派董事、监事、观察员、投决会成员等形式加强投后管理,依法行
12、使股东(出资人)权利,协助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后服务、监督管理、风险防控、办理股权(份额)退出等事务,但不参与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第二十二条项目投资方案经批准后6个月,尚未签署相关投资的章程或协议,无客观原因导致投资方案无法实施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在1个月内向基金公司报送终止投资报告,并向区财政局报备。因客观原因导致投资方案无法实施的,报区财政局批准可适当延长。第二十三条引导基金按约定期限和条件退出的,可采取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投资回收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实施。需要资产评估的,应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区财政局备案。如股权受让方为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报区
13、财政局批准后,可协议转让相应股权(份额)退出;向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的,应采取公开挂牌方式退出。需按未约定方式退出的,由基金管理公司结合政策目标和项目实际情况提出退出方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批准后退出。第五章投资基金运作管理第二十四条投资基金以引导设立投资子基金和投资产业项目为主。投资基金的存续期、投资期限和出资比例由出资人依法协商确定,并在章程或协议中明确,如发生变更的要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核准。引导基金占投资基金份额的存续期限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到期按规定退出。第二十五条投资基金组建应由发起单位提出申请。需要引导基金扶持设立的投资基金,具备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后,发起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
14、申请,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审批设立。不需要引导基金扶持设立的投资基金,具备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后,发起单位报区财政局备案。按规定程序设立投资基金后报区国资管理中心备案。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根据不同组织形式,制定投资基金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合同等。第二十六条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由其董事会或根据章程(合伙协议)约定组建的投决会进行决策。其中国有控股投资基金投资政策性投资项目,经集体决策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投资。第二十七条投资基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基金托管银行由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提议并经投资基金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由基金管理公司、
15、托管银行等签订基金托管协议,明确各方职责。第二十八条投资基金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的,选聘的受托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IooO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成功案例,需有2人(含)以上常
16、驻在我区工作;(四)受托管理机构在提交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投资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非关联的独立社会资本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其中受托管理机构应按不低于投资基金规模的2%认缴出资。国有控股投资基金有能力组建管理团队的,可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自行组建管理团队,自行组建的管理团队不受以上条件限制。第二十九条投资基金公司可以委派董事、监事、观察员、投决会成员等形式加强投后管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监督和协助基金管理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投资运作管理和服务。基金投资在达到约定退出条件或退出期限时,适时按约定方式退出。到期不能按约定方式退出的,应由基金管理公司结合政策目标和项目实际情况提出退出方案,报投资基金决策机构批准后办理退出事宜。第三十条投资基金公司应与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