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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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23年月本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2、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目录一、总说明I(一)调查目的I(二)调查对象I(=)调查内容和统计范围1(四)调查方法I(五)组织实施I(六)报送耍求2(七)统计核销情形及程序错误!未定义书签.(八)统计资料公布与共享6(九)质量控制6tI)使用名录库情况6、报表目录7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及附表(1-5)8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19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20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22受灾地区基础指标统计年报表24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25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己救助情况统计表26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27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28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2

3、9四、主要指标解释30(一)灾害种类30(一)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含附表1-5)及年报表指标32(三)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年报)表指标37(四)受灾地区基础指标统计年报表指标39(五)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己)救助情况统计表指标39(六)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指标40(七)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指标41(八)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指标41五、附录.,.42(一)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规程42(三)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44(四)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44一、总说明(一)调查目的。为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掌握全国自然灾害

4、情况,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调查对象。本制度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在邻近国家和地区发生,对我国境内造成直接影响的自然灾害,参照本制度开展灾情统计调杳。(三)调查内容和统计范围。自然灾害情况统

5、计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及灾害发生时间、地点、受灾范围等情况: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农林牧渔、工矿商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损失情况:灾害救助工作情况等。统计范围包括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常住人口和非常住人口,以及农垦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华侨农场中的人员。(四)调查方法。自然灾害情况统计采取全面调行和非全面调直相结合的方式。在灾害发生初期,通过非全面调查了解受灾地区的总体情况;在灾害基本稳定后或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期结束后,采用全面调查法对受灾地区进行逐一调查并核定统计数据。(五)组织实施。1.本制度以乡(镇、街道)为统计单位,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为上报单位。原则上,乡(镇

6、、街道)灾情报送人员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应急管理相关工作人员,行政村(社区)灾情报送人员为行政村(社区)两委”成员、灾害信息员,农场、林场等单位灾情报送人员为本单位工作人员。2.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广电、体育、林草、市政、电力、通信等相关涉灾部门(行业)须按照本制度要求提供本部门(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3.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涉灾部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制度有关报表表式

7、、设置指标、统计口径等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谎报、瞒报、漏报、迟报信息,不得伪造和篡改统计数据。4.针对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重特大自然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主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因灾死亡失踪和倒塌损坏住房一览表的填报,相关涉灾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附表)的填报,相关涉灾部门须及时将数据共享至应急管理部门汇总。5.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须建立健全灾情核查评估和灾情会商制度。根据灾情情况,分级负责,强化属地责任,派出核灾工作组,现场核查灾害损失。针对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省级应急管理部门须组织核灾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重特大灾害

8、稳定后、每月底及每年底,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须与相关涉灾部门及时会商核定灾情。6.自然灾害灾情信息应当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告。特殊或紧急情况下,经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先报告,并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补报。7.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自然灾害情况的汇总工作,组织开展阶段性灾情和重特大灾情的会商核定工作,向国务院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向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统一发布灾情。8.通常情况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工作按照本制度规定开展;对于启动国家救灾一级应急响应或国务院作出特殊要求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按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

9、查制度规定开展统计调查(六)报送要求。1.自然灾害情况快报。主要反映自然灾害发生发展、造成损失情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分为初报、续报、核报。对于未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须填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对于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重特大自然灾害,还须填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附表(1-5)(干旱灾害除外)。其中,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由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填报:白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附表(1-5)由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填报。对于造成人员死亡失踪的自然灾害,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须填写因灾死亡失踪人

10、口一览表并逐级上报:人员死亡失踪原因调查核实后,应报送死亡失踪人员情况报告,包含事件详细时间、地点、具体原因、详情等信息和雨水情、土石方量、地理环境等致灾孕灾信息。造成住房倒塌损坏的,应开展倒损住房统计、调查工作,建立分户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在核报阶段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国家白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并整理倒塌损坏住房照片等影像资料备直。对于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0万元的县(市、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涉灾部门建立直接经济损失台账。同时,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还应上报反映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文字说明。灾情文字说明应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发生过程和原因以及雨情水情

11、等相关背景情况、人员伤亡失踪人数和情况、灾害损失、趋势预测等内容。救灾工作文字说明应反映灾区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包括投入的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对于启动国家或地方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须附反映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的照片(不少于3张)。涉及自然灾害因素造成的死亡失踪人口统计报送工作,按照先报后核”的要求开展,具体为:因灾死亡失踪人口按照在地原则统计报送,对于死亡地点尚不明确的,由遗体发现地首报。对于事实清楚、灾种明确的死亡失踪人口,应按照自然灾害相关灾种上报;对于暂时不能确切认定灾种的,应先按照初判灾种上报:对于死亡

12、失踪人员个人身份未确认、基本信息不全面的,应先报告死亡失踪人数;对于同时涉及事故因素,暂时不能明确认定事件性质的,应先按照性质待认定事件(涉及事故因素)”上报。不得以灾种未确定、死亡失踪人员身份信息未确认、事件性质有待认定、“属意外事件”等理由,迟报瞒报死亡失踪人口。对于同时涉及灾害和事故因素,造成人员死亡失踪的事件,由地方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牵头开展核查认定,形成核查认定报告和结论,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核查认定结论向应急管理部申请纳入自然灾害统计或核销。核查认定工作中,事件性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突发事件分类进行认定。核查认定工作应在事发后30日内完成,特殊

13、情况最多可延长至60日内。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员死亡失踪,经核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因灾死亡失踪统计:一是自然灾害未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的: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工程选址不合理的:三是在能够预见、能够防范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的。对于造成人员死亡失踪,暂未认定灾种的自然灾害事件,参照以上规定进行核查认定。(1)初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含分乡镇数据),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

14、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分乡镇数据)向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数据)向应急管理部报告。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初显,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商气象、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灾害发生情况,向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初报(含分乡镇数据),地(市)级、省级应急管理部门逐级将汇总数据(含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数据)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对于包含

15、二级灾种的自然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涉灾部门应填报二级灾种;地(市)级、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涉灾部门应填报一级灾种;同一灾害过程中多灾种并发时,以主要灾种为准。对于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踪或遇险被困的突发灾害翼件,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I小时内上报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上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上报应急管理部,必要时,县、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可向应急管理部直报信息,并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所越级的应急管理部门补报。接到应急管理部要求核实信息的指令,地方各级应急管理机构须及时反馈情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先报告事件概要情况,随后组织调查反馈详细情况,原则上,电话反馈应在接到指令后30分钟内完成,书面反馈应在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完成。(2)续报。在灾情稳定前,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灾情变化,及时统计更新上报灾情。对启动省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24小时零报告制度是指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每24小时须至少上报一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宜至灾害过程结束。对于干早灾害,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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