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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贯标文件与公司管理制度范文(精选5篇)公司贯标文件与公司管理制度1(一)公司各部门所购一切物资材料,严格实行先入库存、后使用制度。(二)购置部门采购物资应及时与总务部负责人和仓库员联系,通知到货时间、数量、货物品种,并协助做好搬运工作。(三)仓管员对仓物料必须严格验查物料的品名、规格和数量。发现品名、规格数量、价格与单据、运单不符,应及时通知购置部门向供货单位办理补料或退货手续。进仓物料的质量验收由购置部门负责。(四)经办理验收手续进仓的物料,仓管员应及时开出“仓库收料单”,仓库据此记账并送经办人一份,用以办理付款手续。(五)各部门领用物料,必须填制“仓库领料单”,经使用部门经理(负责人)
2、签名,再交总务部负责人批准,方能领料。公司贵重物品的领用,由使用部门书面申请,公司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领料手续。(六)为提高各部门领料工作的计划性及有利于加强仓库物资的管理,采用隔天发料办法,定为星期二、三、五,三天办理领料事宜,特殊情况除外。(七)各部门下月领用物料的计划,应在上月终5天前(即每月的二十五日)报总务部。临时补给物资必须提前三天报总务部。(A)物业出仓,必须办理出库手续,填制“仓库领料单”,并验明物业的规格、数量、经总务部负责人签字后,方能发货,仓管员应及时记账。(九)仓管员对任何部门均应严格按先办出仓手续后发货的程序发货。严禁先出货后补手续的错误做法。严禁白条发货。(十)
3、仓管员应对各项物料设立“物料购、领、存货卡”,凡购入,领用物料,应立即做相应的记载,及时反映物资的增减变化情况,做到账、物、卡三相符。(十一)仓库应每月对库存物资进行一次盘点,发现升溢、损缺,应办理物资盘盈、盘亏报告手续,填制“商品、物料盘盈、盘亏报告表”,经公司领导批准,据以列账,并报财务部一份、总务部一份。每月月报表、汇总表、盘点表需送总经理阅示。(十二)为及时反映库存物资数额,配合使用部门编好采购计划,以节约使用资金,仓管员应每月编制“库存物资余额表”,送交财务部及有关部门各一份。(十三)仓库物资必须按类别、固定位置堆放。注意留通道,做到整齐、美观。填好货物卡,把货物卡挂放在明显位置。(
4、十四)库内严禁携带火种,严禁吸烟,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库存内。(十五)仓管员要认真做好仓库的安全工作,经常巡视仓库,检查有无可疑迹象。要认真做好防火、防潮、防盗工作,检查火灾危险隐患,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公司贯标文件与公司管理制度21、生产调度受分管经理、主管直接领导和管理,日常生产工作指挥、协调、管理行使生产经理权力。当班工作中应按公司管理制度,以全局利益为出发点,抓好安全、稳产,促进系统长周期安全运行。2、认真执行“生产管理标准”,严格执行劳动纪律,加强生产调度指挥,搞好安全生产,促进当班中的生产作业和经济指标完成。3、负责当班中各岗位设备、工艺正常运行,抓好煤、水、电、汽、气的平衡调度,指
5、挥协调。生产过程中,有权减量,无权超标。4、加强巡回检查,全面检查、了解各工序指标变化,发现设备、工艺有不正常时,要组织解决,并反馈有关领导。5、认真组织大班班前会,将生产调度例会主要精神传达给员工,并作好当班生产的安全注意事项安排。6、负责当班中系统开停车及设备的停机检修,倒机开车。7、确保安全第一,加强各车间、工序的联系,对生产运行中有疑难问题,有权通知有关车间,部门协同处理。对当班中出现的事故要通知所在车间召开分析会,并拿出事故处理意见。公司贯标文件与公司管理制度3第一条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对进冀建筑业企业的服务水平,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投资效益,
6、根据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进冀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冀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进冀企业”),是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进入本省行政区域进行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第五条外埠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进冀备案包括单项工程备案和进
7、冀企业分公司备案。第六条进冀企业拟在冀承揽单项工程,应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申请表(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三)企业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四)企业营业执照;(五)企业资质证书;(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七)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理部成员职称及职业资格证书;(八)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七条进冀企业拟在冀年度承揽施工项目超过2个(含2个)的进冀企业,应当设立进冀企业分公司,并办理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由分公司统一管理在冀
8、的施工项目。办理进冀分公司备案,除按第六条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提交:(一)分公司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二)分公司成员的职称及资格证书。第八条办理备案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进冀企业向拟承揽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资料;(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进冀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发现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进冀企业的备案文件后,应进行登记、核查;核查合格
9、的,在1个工作日内,签发同意上报意见,由申请人持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备案文件后,在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办理使用备案手续,颁发相应备案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作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九条进冀建筑业企业中标(或按规定可以不经招标直接承包工程)后,企业应到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领取进冀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手册,并提交下列资料:(一)进冀备案证书;(二)中标通知书或按规定可以不经招标直接承揽工程的证明材料;(三)施工承包合同;(四)选用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证书,劳务作业人员职
10、业技能岗位证书;(五)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合同。第十条进冀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手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内容包括:(一)进冀建筑业企业服务指南;(二)建设工程基本情况;(三)进冀建筑业企业和进冀施工人员基本情况;(四)本省建设行政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条进冀企业分包工程,应选择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并依法和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对分包企业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进冀企业应按规定,定期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业企业基本运行情况表。第十三条进冀建筑业企业享有与省内企业同等的权力、并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
11、托机构的监督、管理、检查。第十四条进冀企业的基本情况、资质情况、业绩和市场行为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本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第十五条进冀企业的作业人员和分包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持有率不低于100%。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进冀企业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的培训。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进冀企业遵守建设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可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进冀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施工项目的有关资料等。(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资料后,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冀企业的市场
12、行为、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检查。第十八条检查结论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进冀企业有下列情形的,检查结论为不合格。(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五)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I、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八)未履行保修义务,
13、造成严重后果的;(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十)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企业工程款和作业人员人工工资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九条进冀企业不合格名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限期停止企业在冀投招标资格。第二十条注册地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XX年四月二十日起施行,原河北省进冀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冀建建20xxx163号)同时废止。公司贯标文件与公司管理制度4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
14、机制,提高企业综合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省属驻昌和外地进昌各类建筑业企业。所称的进昌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本市范围内,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第三条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具体负责建筑业企业的诚信管理工作。第四条进昌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参加建设市场活动,应
15、提供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资料到市建委办理进昌登记手续。第五条进昌办理登记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原件核对后归还):(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在昌负责人的委托书,企业在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含社会保险凭证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S)外省企业应提供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出介绍信,省内企业应提供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四)由企业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所列举行为的证明,以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证明;(五)企业参加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技术、质量、安全、经济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主要技术工种操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技术、管理人员等总人数不少于15人,项目经理或建造师限二级以上,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技术负责人应为高级职称),以及社会保险证明;第六条进昌建筑业企业在昌设立分公司的,在昌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总承包企业不小于200平方米,各专业企业不小于100平方米,并办理在昌工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