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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境外业务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各级境外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防范境外业务财务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通过新设、并购、合营、参股及其他方式成立的全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分公司、项目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业务,包含公司各级境外分支机构取得境外企业法人和非法人项目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投资行为,以及境外分支机构直接在当地开展的生产经营行为。第四条境外业务财务管理应当贯穿境外业务决策、运营、监督、绩效评价等全过程。
2、应当建立责权利相统一、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境外财务管理机制,健全境外业务财务管理制度,提升境外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境外业务决策、组织、控制、分析、监督的有效性。第五条境外业务财务管理应当遵守境内法律、行政法规和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第二章财务管理职责第六条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以下统称内部决策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对本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公司财务总监为境外业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第七条公司成立由资产资产财务部、资金管理部门、投资部门、企业策划管理部门、审计部门、项目经济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境外业务财务管理
3、办公室,各组成部门依据部门职责负责境外业务财务管理的相关工作。其中,公司资产资产财务部是公司境外业务财务管理的牵头部门,各部门主要职责:(一)资产财务部根据国家财务制度和国际通行规则,制定符合本公司实际的境外业务财务制度,指导督促公司境外分支机构加强境外业务财务管理。(二)资金管理部门统筹境外资金使用,组织审核境外各类金融业务,保障资金安全,指导监督、集中境外资金管理。(三)投资部门组织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可行性及风险论证,指导、监督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的管理工作,根据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资产(2017)1443号)要求,每年按时上报境外投资台账
4、及投资情况。(四)项目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境外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事项,指导、督促公司各境外分支机构工程项目加强成本效益、商务结算管理。(五)审计部门指导、监督公司境外分支机构建立健全境外业务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实地监督检查。第八条负责境外业务管理的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履行以下财务管理职责:(一)所属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境外财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二)所属公司应根据公司境外业务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的要求,组织所属境外分支机构实施境外业务的财务管理工作,并对境外分支机构的会计机构设置及财务人员聘用实施指导及监督职责。(三)所属公司应根据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对境外资金管理的要求,监控境外资
5、金的安全使用,完成各类金融业务的审批上报。(四)所属公司应根据公司对资产管理的要求,监督境外分支机构的资产购置、处置和日常维护。(五)所属公司应根据公司投资部门对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的管理要求,完成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的可行性及风险论证,定期总结投资情况,及时汇总上报投资台账。(六)所属公司应根据公司项目经济管理部门对境外施工项目的管理要求,完成项目风险评估报告的上报审批,督促境外施工项目做好成本管理、结算等工作。(七)所属公司应根据公司企业策划管理部门设置的指标评价体系,对境外业务的管理水平和效益情况开展评价。(八)所属公司应根据公司审计部门的管理要求,对境外分支机构开展定期的检查监督,发现
6、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开展境外分支机构负责人离任审计。(九)所属公司应汇总形成本单位境外业务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十)公司授予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第九条境外分支机构对开展境外业务履行以下财务管理职责:(一)各境外分支机构负责人是境外财务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一)各境外分支机构应遵守并严格执行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三)各境外分支机构应根据公司和所属公司境外业务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的要求,派驻或由公司直接招聘境外财务负责人做好境外业务的财务管理工作。(四)各境外分支机构应根据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和所属公司对境外资金管理的要求,保障境外资金的安全使用,按规定办理各类金融业务。(五)
7、各境外分支机构应根据公司和所属公司对境外资产管理的要求,做好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并按规定办理资产购置、处置和日常维护的各项审批手续。(六)各境外分支机构应根据公司投资部门和所属公司对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的管理要求,做好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的可行性及风险论证工作,定期编制投资台账上报投资企业(项目)情况。(七)各境外分支机构应根据公司项目经济管理部门和所属公司对境外施工项目的管理要求,编写项H风险评估报告并及时上报审批,做好境外施工项目的成本管理、结算等工作。(八)各境外分支机构应根据公司企业策划管理部门和所属公司设置的指标评价体系,对境外业务的管理水平和效益情况开展评价。(九)各境外分支机
8、构应积极配合公司审计部门和所属公司对境外分支机构开展的定期检查监督,对于上级单位在检查监督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十)可能涉及的其他财务管理工作。第三章财务管理决策第十条公司应根据法人治理结构的议事规则相关制度要求,对境外业务财务管理进行决策。第十一条以新设、并购、合营、参股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企业,应开展财务尽职调查,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决策。其中:对项目投资总额(股权+债权)1亿美元以上或者对企业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的境外投资,应当分别组织开展内部和外部可行性研究,并要求承担可研的团队和机构独立出具书面报告。对投资标的的价值,应当依法委托具有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财务
9、尽职调查应当重点关注以下财务风险:(一)目标企业(项目)所在国(地区)的宏观经济风险,包括经济增长前景、金融环境、外商投资和税收政策稳定性、物价波动等。(一)目标企业(项目)存在的财务风险,包括收入和盈利大幅波动或不可持续、大额资产减值风险、或有负债、大额营运资金补充需求、高负债投资项目等。第十二条公司或境外分支机构投标的境外施工项目应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成本及现金流测算等,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履行决策程序。第四章运营财务管理第一节会计机构及人员要求第十三条承担实际管理职责的所属公司,应向境外分支机构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财务负责人或者财务主管人员。第十四条境外分支机构应设置相应的会计机
10、构,配备专职财务人员。第二节预算管理第十五条所属公司应将境外业务纳入全面预算管理体系,明确年度预算目标,加强对经济事项的预算控制。第十六条所属公司应督促境外分支机构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管理制度,强化预算控制。重点关注佣金、手续费、劳务费、进场费、业务奖励等费用的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所属公司应制订和完善境外分支机构薪酬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境外分支机构管理人员规模及薪酬水平,定期对派出管理人员支出的各项费用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境外分支机构应编制年度预算,并将年度预算分解到月度计划中,在执行过程中,严格对预算收支的控制,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偏差原因,积极采取措
11、施确保预算的有效执行。第十九条境外分支机构不得超标准消费。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并及时上报二级单位管理部门。第三节资金管理第二十条所属公司对境外分支机构的资金管理应实行合理规划、统一调度、有偿使用、严格审批。对于境外国家(地区)法律法规无禁止性规定的,且具备集中条件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实行资金集中统一管理。第二十一条根据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办法,境外分支机构应将主要运营账户开立在指定的银行,作为资金集中管理的主要账户,开通网银系统,建立账户支付两级审批体系。境外分支机构银行账户的设立、变更、撤销及重大异动情况分别报所属公司审批、公司备案。第二十二条所属公司对境外分支机构的资金支出实行预算审批管理,并符
12、合相关规定。境外分支机构应按月编制月度资金使用计划,计划应包含对资金收支、资金缺口情况的预计,并上报所属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等相关负责人审批。单笔超过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的支出,应报所属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等相关负责人审批,同时应将付款相关资料报所属公司备案。第二十三条境外分支机构保函的开立必须以真实的工程建设项目、贸易合同等业务需要为背景,保函业务由专人负责办理和管理,要求建立保函业务管理台账,定期对保函进行整理和统计分析,及时办理开出保函变更减额、到期撤销手续。第二十四条对外担保按照公司金融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第二十五条对境外分支机构的授信业务实行审批管理制度,境外分支机
13、构应及时将银行授信的审批及使用情况分别上报所属公司和公司资金管理部门。第二十六条境外分支机构资金支出应严格执行联签制,由境外分支机构总经理和境外财务负责人联签,且上述其中至少一人须为公司或所属公司派驻人员。联签人之间不得存在直系亲属或者重大利害关系。存在预算外资金支出的,应在完成境外分支机构的审批后,报所属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等相关负责人审批,同时应将付款相关资料报所属公司备案。第四节核算管理第二十七条境外分支机构应合法、准确、及时并完整的对境外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应真实有效,全面完整。第二十八条境外分支机构应遵守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如因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法
14、规和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不一致,应按年编制差异说明,建立台账备查。第二十九条境外分支机构应保证会计政策的一贯性、可比性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致性。第三十条境外分支机构的会计年度应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报公司审核后方可执行。第三十一条境外分支机构的会计核算可以选择所在国主要经济业务的收支币种为记账本位币,但对国内报送会计报表时,应折算为人民币反映。境外分支机构的会计核算可以使用所在国文字记录,但应同时使用中文记录,并确保两种记录文字所反映的意思一致。第三十二条境外分支机构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并按规定及时向所属公司报送财务报告。第五节税务管理第三十三条境外
15、分支机构应在设立后三个月内将所在国(地区)经营业务涉及的税种、税目、税率、纳税时间以及与国内相同税种的差异等信息,收集整理并形成专项报告上报所属公司备案;以后每年在专项报告的基础上收集整理变动信息,年终随年度预算报告一起报送所属公司。第三十四条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按时申报并交纳各类税费。第三十五条境外非法人机构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除应遵守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之外,在时间上应不晚于每年4月30日,并在5月15日前将所在国(地区)的汇算清缴文件上报给境内所属公司。第六节外汇管理第三十六条所属公司开展境外业务,应当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境外业务外汇登记,并办理
16、境外业务购付汇、外汇资金划转、结汇及存量权益登记等手续。第三十七条境外分支机构应做好对汇率风险的评估和分析,对可能存在风险的外汇资产或负债,应采取必要的应对手段控制风险。防控外汇风险的原则,应坚持以成本为导向,降低风险和保值,不能以获取额外收益为目的。境外业务收益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要汇回境内的,应当及时汇回。第七节经济活动分析第三十八条所属公司应于次年3月底前,向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报送境外分支机构上年度经济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第三十九条境外分支机构应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并按规定及时向所属公司报送经济活动分析报告。第八节档案管理及信息化第四十条所属公司应指导监督境外分支机构妥善保存各种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及时归档。年度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