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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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格尔旗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和规范我旗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保证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三类:(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

2、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企事业单位在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服务公务车辆及职工私家车的充电设施。(二)公用充换电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三)专用充换电设施,指在园区、矿区、集装站等专属充换电设施建设,为电动重卡、电动矿卡、电动出租车、电动公交等提供专属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第三条全旗行政区域内充换电设施的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四条按照“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创新融合、安全便捷”的原则,编制全旗充换电设施专项规

3、划,将充换电设施及相关附属、配套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路网规划等全局性规划,并做好有关衔接工作。第五条全旗充换电设施专项规划作为充换电设施项目审批、建设的依据。第六条以城市道路交通网络为依托,以“两区”(居住区、办公区)、“三中心”(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为重点,推动城市充换电网络从中心城区向城区边缘、从优先发展区域向其他区域有序延伸。第七条逐步在全旗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自(专)用充换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位、道路停车位、独立充换电站等公用充换电设施为辅的充换电服务网络,在城际间及对外通道上形成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气)站为主要轴

4、线的公用充换电设施服务走廊。(一)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自(专)用、公用充换电设施。(二)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气)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旁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和换电为辅的公用充换电设施。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在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配建公共快充和换电设施,积极推进建设加油(气)、充换电等业务一体的综合供能服务站。(三)在矿区、园区及集装站建设以换电为主,充电为辅的专用充换电设施。(四)在大型村镇、集中居民点建设、乡村道路及停车场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和换电为辅的公用充换电设施。第八条各类用途的停车场充换电桩(站)配置要求如下:(一)新建

5、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新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气)站等市政项目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二)老旧小区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根据实际需求逐步放宽,鼓励已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气)站等建设充电设施,可以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逐步实施,力争在2025年前达到总停车位的

6、10%。(三)围绕矿区、园区、煤炭转运等场景,加快换电模式推广应用。支持建设布局专用换电站,加快车电分离模式探索和推广,促进道路重型货车和露天煤矿矿卡等领域电动化转型,适度超前配置电动重卡(矿卡)换电站。(四)鼓励根据实际条件在上述基础上增建充换电设施,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换电站。第三章建设管理第九条充换电设施投资建设主体。(一)充换电设施投资主体主要包括个人、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等。(二)充换电设施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水电安装资质、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第十条自用充换电设施建设要求。(一)个人在已拥有

7、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专用固定停车位(库)申请安装充电桩,经住建、应急以及电力等部门评估符合安防条件的,直接向电力企业报装,无需进行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二)企事业单位在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自用充电设施,需向旗能源局备案批复后,再办理相关并网报装事项。自用充电设施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得收取服务费、不得对外经营,充电桩数量不得超过5个。第十一条公用充换电设施建设要求。(一)通过旗能源局备案批复。(二)新建独立占地的公用充换电设施项目在旗能源局备案,备案批复后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相关并网报装事项。在既有建筑物、建设用地范围内加建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视为设

8、备安装,不另行办理规划和土地审批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三)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的有关标准及规划、建设、环保、供电、安全、消防和防雷等方面的现行规定。(四)独立占地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充电桩不少于5个,且桩间距不大于10米,总功率不低于100千瓦。第十二条专用充换电设施建设要求。(一)服务电动重卡、电动矿卡、电动出租车、电动公交的专用充电设施项目,由旗能源局按照“按需公告、企业竞争、专家评审、部门审核”的原则,根据区域内电动重卡、电动矿卡、电动出租车、电动公交充换电需求,及时发布充换电设施开发业主优选公告,充换电运营企业报名竞争,旗能源局聘请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投资主体,经旗能源局审核后,予

9、以备案。(二)其他按照公用充换电设施建设要求执行。第十三条充换电设备需符合充电设备、接口、安全、通信协议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不明确的,应符合自治区相关标准。第十四条充换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进行设计、施工,建成后须由旗能源局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旗能源局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方可投入运营。第四章运营管理第十五条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需设置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换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通过智能化和数字化手段,提升设备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并对充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

10、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在条件成熟时,可以与全旗充电设施统一管理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第十六条公用充换电设施的运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公用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为准格尔旗境内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或充电服务。(二)遵循国家及自治区的充换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按照用户需求,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对充换电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三)拥有专职运行维护人员,负责充换电设施的维修和维护,专职运行维护团队满足桩群规模要求。(四)运营企业不

11、得将充换电设施转包给其它企业或者个人经营。专用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为专用充换电设施开发业主优选入选企业。第十七条鼓励各类投资者将充换电设施委托给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公用、专用充换电设施开发企业可与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合作,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第十八条未委托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的充换电设施,投资者可与所在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签订服务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利益,保障充换电设施安全、规范运行。第十九条为确保充换电安全,用户应使用规范的充换电设施对电动汽车进行充换电操作,充换电设施用户应当按照充换电设施的操作规定安全、规范地使用充换电设施,不得侵占、毁损

12、、擅自拆除或者移动充换电设施。第二十条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器材。严禁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每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个人自用充电设施,由个人用户负责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强化社区用电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完善充换电基础设施运维体系,严格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安装质量安全把关。在加油站、加气站建设安装充换电设施应布置在辅助服务区内。充换电设施业主、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售后维保单

13、位等应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明确长期失效充电桩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引导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第二十二条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对充换电过程进行管理,为用户提供充换电服务及增值服务。鼓励围绕用户需求,为用户提供充换电导航、状态查询、充换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增值业务,提升用户体验和运营效率。第二十三条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对充换电设施应当依法检测或校准;负责充换电设施的维修和维护,确保充换电设施安全运行,不得因充换电设施接入对公共电网安全及电能质量造成影响。第二十四条运营管理模式:(一)对于公用充换电设施,应当由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

14、经营管理,并提供充换电设施维修保养及其它配套服务。(二)鼓励各类投资者将充换电设施委托给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其中,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四)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和服务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要求。(五)充换电设施的充电交易收费接口需统一,应支持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多种支付手段。(六)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第五章保障机制第二十五条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扶持性电价政策,具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执行。将电动汽车充电列入优先电力多边交易范围,风光发电参与,不设限

15、值。按照“有倾斜、有优惠”的原则,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明显低于燃油(或低于燃气)汽车使用成本,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要对服务费进行公示,由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扶持性电价政策,具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执行。2030年底前,对实施两部制电价的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第二十七条加强充换电设备运维与充换电秩序维护。鼓励停车场与充换电运营企业创新技术与管理措施,引导燃油汽车与电动汽车分区停放,维护良好充换电秩序。第二十八条建设全旗统一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监管智能化服务平台,加快推进充换电

16、运营企业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与跨平台、多渠道支付结算,提升充换电便利性和用户体验。鼓励停车充电一体化等模式创新,实现停车和充电数据信息互联互通,落实充电车辆停车优惠等惠民措施。第二十九条新建居住社区固定车位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报装直接接电需要。新建居住社区、公共建筑以及公共建筑改(扩)建,配建或预留充电设施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配建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整体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第三十条鼓励充换电运营企业等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第三十一条鼓励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基础类设施改造范围,整合推进停车、充电等设施建设,并同步开展配套供配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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