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乡级林长考核评价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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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乡级林长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XX县委办公室、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X办通(2021)X号)要求,为建立完善林长考核评价制度,全面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参照XX市县级林长考核评价办法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对乡(镇)林长、副林长的考核。第三条对乡级林长、副林长开展的考核,按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县林长办公室在县林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第四条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的原则,实行量化和差异化考核,注重实效。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考核(30分)和目标考

2、核(70分),总分100分。第六条工作考核主要对各乡(镇)林长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主要包括:林长制运行情况、林长制配套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林长履职情况、林长办公室履职情况、林长制成员单位履职情况、林长制机构队伍建设情况等。具体由XX县林长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分年度确定考核内容。第七条目标考核包括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一)共性指标(35分)。L林草资源保护管理(16分)。加强林草资源保护管理,使全县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不低于市级下达给我县的年度目标值。各设乡(镇)辖区范围内破坏天然林、公益林、商品林及其他涉林涉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处理,相关涉林涉草刑事案件报案、犯罪线索通

3、报得到及时处理,破坏林草资源案件不发少发。2 .自然保护地、重要林地湿地保护(5分)。加强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保护管理,各设乡(镇)辖区范围内破坏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和特种用途林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处理。3 .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5分)。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和林草生物安全工作,各设乡(镇)辖区内未发生国家或自治区督查督办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林草生物安全案件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林草生物安全管理负面舆情。4 .林草灾害防控(7分)。林草灾害防控治理能力稳步提升,各设乡(镇)辖区范围内森林火灾受害率和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低于自治区下达XX市的年度目标值,清明节前后火点数量同比明显下降,完成

4、自治区下达的年度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任务。5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年度资金兑付(2分)。各乡(镇)完成年度公益林管护任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兑付率达95%以上。(二)个性指标(35分)。个性指标是指列入各乡(镇)林长个人年度任务清单的重点工作、重大生态工程、涉林难点问题,由县林长办公室每年根据各地工作实际确定。第八条年度内在林长制工作中,有以下情况的(以通报、指示等文件时间为准),在林长考核评价中予以加分:(一)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的创新性做法、典型经验,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肯定或受到国务院表彰、推广的,每次加3分。(二)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

5、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的创新性做法、典型经验,得到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次加2分;得到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副职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次加1分;受到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不含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表彰或推广的,每次加2分。(S)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或获省部级副职以上领导点名表扬的,每次加1分;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或获司局级以上

6、领导点名表扬的,每次加0.5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2分。以正式印发的讲话稿和会议通知为考评依据。(四)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或获省部级副职以上领导点名表扬的,每次加0.8分;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或获厅局级以上领导点名表扬的,每次加0.4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2分。以正式印发的讲话稿和会议通知为考评依据。(五)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获中央主要媒体宣传推广先进经验,报刊刊载的,每次加L5分;广播、电视报道的,每次加0.8分;网络发布的,每次

7、加03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3分。(六)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获自治区主要媒体宣传推广先进经验,报刊刊载的,每次加1分;广播、电视报道的,每次加0.4分;网络发布的,每次加O.2分;获市级主流媒体报刊刊载或电视报道的每次加0.2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2分。(七)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获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推介或通报表扬的,每次加0.3分;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局推介或通报表扬的,每次加02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1分。(A)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获自治区总林长办公

8、室推介或通报表扬的每次加0.2分;获自治区林长制工作简报采纳的,每次加0.2分;获市林长制工作简报采纳的,每次加01分,此项加分最多不超过2分。(九)承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长制考核并顺利通过考评的每项工作每次加2分,承接自治区林长制考核并顺利通过考评的每项工作每次加1分。(十)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印发的林长制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申报全国性林长制激励并获得奖励的,每次加3分。(十一)县林长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年度提出倡导性任务,完成任务的予以加分,不完成不扣分。同一事项不重复加分,以最高分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第九条年度区域内发生破坏森林草原资源事件造成负面影响,有以

9、下情况的(以通报、批示、督办等文件时间为准),在考核评价总得分中扣分:(一)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督办的,每次扣3分;被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要领导批示督办的,每次扣2分;被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要领导批示督办的,每次扣2分;被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副职领导批示督办的,每次扣1分。(二)被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通报批评、约谈或挂牌督办未完成整改的,每次扣1分;完成整改的,每次扣0.5分。被自治区有关部门或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通报批评、约谈或挂牌督

10、办未完成整改的,每次扣0.5分;完成整改的每次扣0.25分。(三)在全国性重要会议上,作表态发言的,每次扣1分,被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部级副职以上领导点名批评的,每次扣1分;被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司局级领导点名批评的,每次扣0.5分。在全区性重要会议上,作表态发言的,每次扣0.8分;被省部级副职以上领导点名批评的,每次扣0.8分;被厅局级领导点名批评的,每次扣0.4分。以正式印发的讲话稿和会议通知为考评依据。(四)被中央主要媒体曝光的,每次扣2分;被自治区主要媒体曝光的,每次扣1分,被XX市主要媒体曝光的,每次扣0.5分。(五)对自治区总林长办公室或市林长办公室交办事项未按时

11、办结的,每次扣0.5分。(六)被检察机关立行政公益诉讼案并起诉的,每件案件扣0.5分;落实检察建议不力的,每件案件扣0.2分。(七)承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林长制考核出现问题被扣分的,给予承接单位相应双倍扣分。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以最高分计。扣分不设上限。第三章考评实施第十条县林长办公室抽调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考核组分别对各乡(镇)开展考核评估,考核评价工作每年开展1次。第十一条考核评价实施程序(一)自查自评。各乡(镇)林长在完成乡级林长考评后,对照考核内容开展自查自评,于次年1月4日前将自评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报县林长办公室。(二)考核评估。考核组根据佐证材料和日常情况等开展评估。(三)结

12、果复核。县林长办公室将考核评估结果反馈各乡(镇),各乡(镇)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县林长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复核。(四)结果审定。县林长办公室将年度考核结果按程序呈报县林长审定。第十二条考核评价结果分为4个等次,分别为:优秀(三95分)、良好(9095分,含90分)、合格(8090分,含80分)、不合格(7075分,含70分)第四章考核结果运用第十四条考评结果由抄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作为乡级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在每年召开的全县林长制工作会议上,安排考核评价得分前三名的乡级林长作经验介绍,安排考核评价得分后三名且总分低于88分的乡级林长作表态发言。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林长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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