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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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健全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激发人力资源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促进就业,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求职、招聘和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以及对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立法原则】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部门职责】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

2、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退役军人、市场监管、统计、税务、大数据、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和电信等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及有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组织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协助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相关工作。第五条【行业协会】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按规定制定行业标准和自律规范,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对会员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行业诉求,促进行业公平竞争。第六条【表彰和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

3、门对在促进就业创业和人才流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人力资源市场培育第七条【市场建设目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运用区域、产业、土地、教育、财政、科技等政策,培育和发展专业性、行业性、区域性、多层次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专业化、数字化、标准化、国际化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第八条【产业园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业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引导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聚集,打造人力资源服务全产业链。人力

4、资源服务产业园规划建设和相关政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研究制定。第九条【服务机构培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育,通过引进人力资源服务龙头企业、培育骨干企业、发展中小微企业,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群,增加人力资源服务供给。第十条【提升服务效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推进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管理创新,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新技术,创新服务模式,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个性化服务,提升服务效率。第十一条【发展新业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推进互联网

5、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发展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信息软件服务、人才数据分析运用等高端业态。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针对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灵活就业新形式创新服务模式,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规范有序的求职招聘、技能培训、人力资源外包等专业化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资本和优质服务资源参与零工市场建设和运营管理。第十二条【人才培养和引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引进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培养,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

6、所、职业(技工)学校、行业协会、培训机构、企业等建立人力资源服务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开展从业人员基础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以及高层次人才研修培训、学术交流。第十三条【标准化建设】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标准体系,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在行业引导、服务规范、市场监管等方面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的推广与应用。第十四条【信息采集发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完善行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人力资源市场监测体系,建设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数据信息采集机制,组织做好人力资源信息采集、归类、分析和

7、发布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履行法定职责需要采集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情况数据信息的,有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信息采集应当在履行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依法予以保密。第十五条【合作交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促进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合作交流与对外开放,搭建人力资源行业交流、项目合作、品牌推荐和供需对接平台,建设高水平区域性人力资源市场。健全与国际接轨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培育海外人才市场。第三章人力资源服务

8、机构第十六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提供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第十七条【免费公共服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档案接收;(七)流动人员人事

9、档案管理及档案信息化服务;(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管理。第十八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完善服务功能,规范服务内容,公开服务事项、服务流程和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向移动终端、自助平台延伸。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数字人事档案库。第十九条【发展经

10、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现有各类专项资金,支持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上市(挂牌)、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等方式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进入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第二十条【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招才引智、就业促进、行业活动等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第二十一条【职业中介许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人力

11、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综合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第二十二规定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不符合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许可申请条件】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服务场所、办公设施;(三)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四)至少2名及以上具有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相应的职业资格或参加过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的专职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机构,应当提交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书及告知承诺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12、行政部门应加强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机构核查监管,在核查监管中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给予撤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第二十三条【职业中介服务范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可以从事以下职业中介活动:(一)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二)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三)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信息介绍服务;(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五)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网络招聘;(六)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二十四条【人力资源服务备案范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下列业务,应当自

13、开展业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一)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发布;(二)就业和创业指导;(三)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四)人力资源测评;(五)人力资源培训;(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七)其他依法需要备案的业务。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备案等信息于三十日内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备案需提交材料】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应提交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资料。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资料包括机构的名称、类型、营业地址、出资总额、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业务范围、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14、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从业人员姓名、机构联系方式等事项。第二十六条【备案审核时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之日起五日内,对其提交的材料核查完毕。予以备案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证;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分支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提交分支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书面报告。第二十八条【机构变更及注销登记】

15、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登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或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提交变更事项书面报告或终止经营活动书面报告。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机构两年内未开展业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法吊销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第二十九条【公布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过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变更、延续等情况。第四章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第三十条【个人求职】个人求职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或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

16、作经历等情况。第三十一条【招聘主体义务】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用工形式、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招聘程序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残疾、地域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招聘条件。第三十二条【委托招聘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简章、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并对用人单位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第三十三条【现场招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应当提前向举办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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