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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地方标准DBXX/XXXXX-XXXX医学实验室质量与技术要求Qualityandtechnicalrequirementsformedicallaboratories(网上征求意见稿)发布XXXX -XX-XX 发布XXXX-XX-XX实施目录1Y口Hd-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通用要求14临床标本管理I5检验设备管理26检验试剂管理27分析中质量控制37.1 检验系统的性能验证或评价47.2 室内质量控制47.3 室间质量评价47.4 检验结果的可比性58检验报告前言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组织制定本地方标准
2、。在京津冀区域内适用。本文件按照GB/T1.1给出的规定起草。本标准由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人民医院、河北临床检验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医学实验室质量与技术要求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医学实验室通用要求、临床标本管理、检验设备管理、检验试剂管理、分析中质量控制、检验报告和实验室信息化管理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实施检验结果互认的医学实验室。2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未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
3、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2576.1/IS015189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WS/T227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编写要求WS23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T407医疗机构内定量检验结果的可比性验证指南WS/T496临床实验室质量指标3术语和定义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实验室通用要求4.1 实验室应具备相应诊疗科目并通过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备案。4.2 实验室应建立与实验室活动相符合的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4.3 实验室技术人员应具备专业资质,人员数量应满足工作需要,应建立人员档案,保存人员培训、考核及授权记录。4.4 实验室应有明确的分区,环境温、湿度、水质的
4、监测记录。适用时,实验室宜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温湿度、水质等自动监控、自动报警和异常处理记录等功能。4.5 实验室应设立质量监测指标,以监控和评估分析前、中、后全过程中的关键环节。适用时,实验室宜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数据的自动抓取、分析和记录。质量监测指标应符合WS/T496的要求。5临床标本管理4.6 1临床标本应有明确、清晰的标识,实验室应明确规定标本标识包含的基本内容和相应的编码规则并确保标本标识的唯一性。5.2 对在实验室内进行二次分注的样本,应能保证可追溯至原始样本。5.3 应制定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标本采集手册或说明书,并发放至标本采集部门和相关临床科室。5.4 采集标本时应记录采样
5、时间。1.1 5标本采集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至实验室(有明确的时间规定)。标本运输应按照WS233的要求在规定的保存条件(如低温、密封、闭光)下,应放入有依托和防泄漏的坚固容器中进行。5.6 应制定标本的拒收标准和验收程序文件。交接过程应有记录,内容至少包括:接收日期及时间、标本标识、标本质量、接收人。对不适宜进行检验的标本,应及时通知检验申请者或留样者,并记录.5.7 需进行血清或血浆等分离的标本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5.8 实验室中的标本应能明确区分其检测状态,分析前、中、后标本的放置区域应有明确标识,并易于强别。5.9 应根据标本中被测物稳定性的特点,制定检测后标本的保留期限和保存条件,以备
6、复检使用。5.10 10适用时,实验室应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临床标本流转的全程管理和追踪。临床标本全流程节点包括申请医嘱、下载医嘱、打印配管、确认采集、收集转送、签收标本、上机检测、审核报告、发布报告、保存标本、销毁标本,并自动记录各流转环节时间、地点、人员、节点信息。6检验设备管理6.1 实验室应配备检验服务所需的全部设备,应使用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分析仪器设备及重要的辅助设备。6.2 实验室应建立对检测仪器及重要的辅助设备(如水处理系统、离心机、显微镜、UPS、移液器等)进行维护和功能监测的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应按要求执行并做记录。6.3 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检测仪器进行检定、校准,并做
7、相应记录。6.4 应为检测仪器建立设备档案,并加贴标识,表明其工作和校准状态、校准日期/效期和负责人.6.5 实验室制定的作业指导书应符合WS/T227的编写要求,并方便操作人员取阅。6.6 应制定相应程序文件,规定安全操作、搬运和使用检验仪器设备。6.7 适用时,实验室应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设备远程监管、数据采集和分析处理。设备采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样本针吸液压力、本底测试值;试剂名称、试剂批号、试剂瓶号、试剂开瓶时间;校准项目名称、校准品批号、校准时间校准点数、校准重复次数、校准品浓度值、每个浓度水平校准点测试值。7检验试剂管理7.1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检测试剂。7.2 应有试剂及耗材选择
8、、采购和使用的管理制度并记录。7.3 应按照试剂说明书的要求保存试剂,并确保在效期内使用。7.4 更换新批号或新批次试剂时,应有质量验证程序和记录。7. 5影响检验质量的耗材应在使用前进行性能验证。7.6适用时,实验室应建立智能化试剂耗材管理系统,实现对试剂、耗材运输过程中及实验室内保存条件的监控、记录及溯源。试剂耗材管理的全流程信息记录包括订购、运输、验收、入库、盘点、报废、退货、换货、外借、归还、出库、使用等。8分析中质量控制8.1 检验系统的性能验证或评价8.1.1 实验室应制定并执行检验方法学性能验证或评价程序文件并保存记录。性能指标包括:精密度、正确度、线性范围、临床可报告范围、测量
9、不确定度和参考区间等;定性项目应包括符合率验证。8.1.2 使用非配套检测系统时,实验室应制定性能评价程序文件,并按要求执行和保存相关记录.8.1.3 应制定检验系统的校准程序,规定使用的校准品及来源、校准方法、校准周期和校准验证方法等,保证检验结果的可溯源性,并记录。8. 1.4应建立仪器设备维修后性能验证程序,按要求执行并记录。8. 1.5适用时,实验室应采用信息化手段,执行检验方法学性能验证或评价并保存记录。性能指标参见8.1.1.8.2 室内质量控制8. 2.1应制定室内质量控制方案,包括质控物来源、浓度、质控频次、质控规则和质控记录管理等内容。9. 2.2实验室应选用均匀性和稳定性好
10、、基质效应小的室内质控物;使用商品质控物时,应符合质控物特定要求;自制质控物时,应建立相应操作程序并保留全部质量验证数据,确保质控物的均匀性和稳定性。10. 2.3检测临床标本时,定量项目应测定2个及以上浓度水平的质控物;定性项目应同时检测阳性和阴性质控物,阳性质控物宜选用弱阳性11. 2.4定量实验至少应采用12S为警告规则,13S和22S为失控规则。定性实验的质控结果应与预期结果一致。8. 2.5应及时审核室内质控结果,质控结果在控时,方能发出实验室检测报告;质控结果失控时,应及时分析原因,纠正失控;必要时复测临床标本后发出检验报告。9. 2.6定量实验应绘制质控图,并保存原始检测数据。推
11、荐采用计算机自动收集质控数据,使用重复点显示功能,在质控图上标识全部数据点。10. 2.7实验室应对质量控制结果进行统计分析、评价并记录。11. 2.8室内质控结果应按月总结,内容至少包括:均值、标准差、变异系数、失控情况、失控原因等和改进措施等,并由科主任或指定负责人审核。12. 2.9检验项目的室内精密度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卫生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等质量要求,标准中未涉及项目可采用1/3允许总误差。13. 2.10适用时,实验室应采用经过第三方评价的信息化工具,开展基于患者数据的室内质量控制,实现质量控制实时监测,针对质控失控情况,实现自动提示、及时分析,并记录。8.3 室间质量评价8. 3
12、.1实验室应参加室间质量评价(EQA)活动或进行实验室间结果比对。9. 3.2实验室应制定参加室间质评活动的相关程序文件,保存相关记录,至少包括:EQA结果回报表、检测结果原始数据、EQA评价报告、不可接受结果分析报告等,并由操作人员、实验室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10. 3.3室间质评结果评价为不可接受”时,实验室应对相应结果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11. 3.4无室间质评的项目应进行实验室间结果比对(如己获认可的实验室或其他使用相同检测方法的同级别或高级别实验室),并保存记录。12. 3.5适用时,实验室应参加基于患者数据的室间质量评价活动.8.4检验结果的可比性8.4.1 使用
13、2台以上设备检测同一项目时应按照WS/T407每年至少一次进行仪器间结果比对,并保存记录。8.4.2 应每年至少一次进行形态学检验人员的结果比对、考核并记录。8.4.3 适用时,实验室应开展基于患者数据的仪器间结果比对。9检验报告9.1报告信息完整性检验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a)实验室名称、地址、联系方式;b)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或年龄)、唯一性标识;c)申请人姓名、唯一标识;d)标本采集和接收的日期和时间,精确到分钟;e)标本种类(如血清、血浆、全血)及质量描述;f)检验报告发布的日期和时间(精确到分钟);g)检验结果和测量单位,结果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h)参考区间,必耍时标注最低检测限;i)适用时,结果解释或声明;j)操作者及审核者的签名;k)必要时,应注明检测方法、仪器设备和/或试剂品牌;1)互认检验项目名称前应标注互认标识。9.2危急值报告9. 2.1实验室应有危急值报告程序和记录。9 .2.2适用时,实验室应具备危急值自动报警、自动记录和自动报告等功能。10 3信息化报告9. 3.1适用时,实验室应提供智能化整合报告,具备历史结果比对、趋势分析等功能。13. 3.2适用时,实验室应使用智能报告系统,功能包括但不限于:报告自动智能审核、结果异常提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