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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浦区2021年社会救助经常性救济资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贯彻 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要求,根据青浦区预 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等要求,区民政局组成重点绩效评 价小组,对区民政局2021年度社会救助经常性救济资金项 目支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形成绩效评价报告。一、项目基本情况(一)概况1 .立项背景、目的及依据1)立项背景社会救助是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 排。上海一直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1992年,为帮助生育三胞胎 以上家庭解决生活困难,上海市开始发放三胞胎补助;1993年,在 全国率先建立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8
2、年,上海市开始 对重残、无业人员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2002年,重残无业人员生 活补助,统一纳入特殊救济对象救济范围。2007年,按照“基本社 保外地负责、帮困补助本市负责”的原则和“同步增长、缩小差距、 形成机制”的要求,上海市对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刨沪定居 人员进行帮圃补助,建立了由生活补助、节日补助以及分档补助相 结合的帮困补助机制。2016年12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 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6109号), 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归并为特困供养对象。2)目的作为超大型城市的上海,为强化依法救助,保障上海市居民的 基本生活,帮助家庭或者个人克
3、服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 社会和谐稳定,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上海市社会救助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中明确了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支出型 贫困家庭、特困人员、自然灾害受灾人员和临时救助对象6类进行 社会救助。青浦区贯彻实施上海市社会救助政策,坚持民生优先导向,财 力保障聚焦民生重点领域,采用“上海市民政资金内控监管平台” 的方式,落实青浦区社会救助经常性救济资金(以下简称“社会救 济项目”社会救助作为青浦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及年度重点工作 之一,2016年,青浦区民政局制定了关于规范社会救助工作中各 层级职权和工作程序的通知(青民
4、201659号),进一步规范 了青浦区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和实施程序。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并监 督街镇救助机构规范落实救助政策。社会救济项目作为经常性项目,主要包括城乡最低保障经费、 城乡重残补助经费、特困人员基本供养经费、支内回沪人员帮困补 助经费、三胞胎生活补助5项。青浦区民政局为业务主管部门,负 责社会救助工作的指导和监管,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立项和具体事项 实施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审核、 审批公示等工作。截至2021年12月底,正在享受城乡最低保障3851 人,享受城乡重残补助4409人,享受特困人员补助90人,享受支内 回沪帮困补助3978人,享受三胞胎生活补助3
5、人。3)立项依据1 .项目立项依据(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 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沪府发201460号);(3)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4)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社会救助资金取消签收手续的通知(沪民救发201927号);(5) 关于调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沪民规202110号)。2 .子项目1:城乡最低保障经费立项依据(1) 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沪府办发201416号);(2)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上海市城乡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办规 20194
6、 号);(3) 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沪民规20194号);(4) 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沪民规20197 号)。3 .子项目2:城乡重残补助经费立项依据(1 )关于对本市重残无业人员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通知(沪民救发19988号、沪财社199810号);(2)关于对重残无业人员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沪民规20219 号)4 .子项目3:特困人员基本供养经费立项依据(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2) 关于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3) 关于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意见的通知(沪
7、府发2016109号)。5 .子项目4:支内回沪人员帮困补助经费立项依据(1 )关于实施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刨沪定居人员帮圃补助的通知(沪工总保200735号);(2)关于调整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标准的通知(沪工总权202110号)。6 .子项目5:三胞胎生活补助立项依据(1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生育三胞胎以上家庭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沪民规202015号)。2.项目完成情况L城乡最低保障经费(1)计划实施内容补贴对象在上海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海市低保 标准,且符合低保家庭财产标准规定的上海市户籍家庭,可申请低 保。补贴标准按照上海
8、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补贴。根据关于 调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沪民规 202110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由每人 每月12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330元。其中,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中的16周岁(含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救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615 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730元。具体实施流程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 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申请 材料。受理初审: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接收居民或者村(居) 委会代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调查核实: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
9、中心委托居民经济状况核对 机构,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开展申请者家庭的信息 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工作,在村(居)民委员会 的协助下,以村(居)委员会所辖社区为单位对相关信息的客观性、 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初审意见。审核:街镇民政部门在收到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后,提出审核 意见。街镇民政部门在审核意见提出后,于次日开始在村(居)民委 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审批确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对拟 批准的申请进行公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向申请人送达正式的 审批决定。资金发放:对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家庭,从批准之日 下月起发放补贴。社
10、会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 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申请救助家庭的账户。街镇社区事 务受理服务中心根据规定向区民政局“资金内控管理平台”和区级 财政部门提交对象金融机构拨款材料,保证社会救助资金的按时发放。动态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 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定期复核,并根据需要进行抽查;对不再 符合低保条件经查证属实的,停止救助,及时退出保障范围。(2)项目完成情况2021年全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851人,发放救助金5336.01万17G o2 .城乡重残补助经费(1)计划实施内容补贴对象具有上海市常住户籍的居民、年满16周岁、被评定为智商IQ值 4
11、9以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通过劳动获取经济收入,生活不 能自理,靠亲属或家人照料的无业残疾人。重残无业人员,到达享 受养老金年龄,办理养老金有关手续以后,停止发放生活补助。补贴标准按照特殊救济对象救济标准进行补贴。根据关于调整本市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沪民规202110 号),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从每人每 月1615元调整为1730元。具体实施流程申请: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凭区县残联发 给的相关证明,向居住地街镇社区事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审核:街镇民政部门初审通过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 出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审批
12、:区民政局进行审批,批准后通知所在镇、街道,并通报 区残联。资金发放:对批准通过的申请者按月发放补贴。社会救助资金 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 申请救助家庭的账户。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根据规定向区民 政局“资金内控管理平台”和区级财政部门提交对象金融机构拨款 材料,保证社会救助资金的按时发放。动态管理:街镇民政部门采用定期报告和分类复核相结合的方 式,对社救救济对象实行进出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社救救济 对象及时退出保障范围。(2)项目完成情况2021年全年享受重残无业补助4409人,发放救助金6278.06万TIj o3 .特困人员基本供养经费(1)计划
13、实施内容补贴对象具有上海市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可申请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一是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 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 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申请人的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 产状况符合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 关于财产规定的。补贴标准按照上海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进行补贴。根据关于调整本市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沪民规2021 10号),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1615 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730元。主要用于特困人员在食品
14、、衣着、居住 (即水电煤等)方面的支出,医疗、丧葬、教育及生活照料等方面 的支出不纳入上述标准范围内。具体实施流程申请受理: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 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提交的 材料进行审查。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人进行 照护等级评估,并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 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经济状况核对等多种方式进行审查, 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审批:公示结束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出审批决定, 社区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向申请人送达正式的审批决定。资金发放:对批准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自批准之月起
15、享 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根据规定向 区民政局“资金内控管理平台”和区级财政部门提交对象金融机构 拨款材料,保证社会救助资金的按时发放。动态管理:特困供养人员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复审一次,做出 继续供养或退出供养的决定,对退出供养的人员给予书面通知。(2)项目完成情况2021年全年享受特困人员供养补助90人,发放救助金181.39万ITG o4支内回沪人员帮困补助经费(1)计划实施内容补贴对象原上海市户籍并由上海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 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经上海市公安机关批准, 报入上海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的支内、 支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山下乡知青、易地安置离退休干部 等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原外省户籍配偶。补贴标准补贴包括每月定额生活补助、节日补助、分档帮困补助。根据 关于调整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标准 的通知(沪工总权202110号),支内回沪人员帮困补助标准 从2021年4月1日起:一是调整每月定额生活补助:月养老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