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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管理厅工作人员外出授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出授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外出授课,是指厅党委管理的机关处室或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工作安排到厅外其他单位或部门围绕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和安全生产等工作进行政策宣讲、业务培训的行为。第三条实行邀请制度。我厅工作人员外出授课必须接受邀请,由本厅统一安排,严禁私下受邀参加授课活动。外出授课一般由邀请单位提前5天向我厅发来书面邀请函,并注明授课内容、时间地点、联系人等内容。第四条外出授课审批程序。(一)受理交办。授课单位的邀请函由厅办公室统一收XX记,按
2、照工作职责和业务分工进行分办、交办。原则上不接受点名邀请,不接受与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和安全生产等方面工作无关的授课邀请。(二)确定授课人及内容。承办处室(单位)根据分办建议、厅领导批示和邀请要求,确定授课人。授课人应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政策理论功底和相关专业能力。由授课人填写XX省应急管理厅工作人员外出授课审批表,附讲稿提纲、PPT等授课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外出授课。(三)授课内容审核。外出授课内容需进行内容审核和意识形态审核。内容审核由授课人所在处室(单位)负总责。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授课,其意识形态的审核由意识形态主管部门负责;处室(单位)其他人员外出授课,其意识形态的审核由本
3、处室(单位)负责。(四)领导审批。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授课,报请分管厅领导审核后,由厅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他处级干部外出授课,报请厅分管领导审批;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外出授课,报请本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五)备案。经批准外出授课的人员,在授课前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同意后的XX省应急管理厅工作人员外出授课审批表及附件材料送厅人事教育处备案并书面告知厅机关纪委。第五条外出授课内容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大政方针政策部署,符合上级部门关于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要求以及厅党委的具体工作要求,以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为主,并结合授课单位实际,增强授课内容的针对性
4、、指导性和实用性。授课内容涉及跨处室(部门)职责业务的,涉及的相关处室(单位)应给予积极支持配合。第六条授课人员应坚持正确的政治宣传舆论导向,做到“两个维护”,坚决维护党的良好形象,树立应急管理部门权威,不得发布无依据、无原则、无纪律的言论内容,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第七条经批准外出授课人员,其交通、住宿、伙食等费用,按照差旅费管理的规定予以报销,不得在邀请单位重复报销。授课人员可在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内,接受适当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纳税,注意往返安全。第八条授课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得接受礼品、宴请、旅游和参加与授课无关的活动,自觉遵守厅有关规定、制度和工作纪律。第九条厅机关纪委对外出授课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省和本有关规定的行为,按干部管理权限严肃依规依纪查处,并追究责任。第十条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第H条2020年3月23日印发的XX省应急管理厅公务人员外出授课管理暂行办法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废止。附件XX省应急管理厅工作人员外出授课审批表授课人邀请单位授课时间授课地点参加对象参加人数授课标题及内容提纲(可另附页)内容审核意见签名:年月日意识形态审核意见签名:年月日领导审批意见签名:年月日备注(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XX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2021年9月9日印发共印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