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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途;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如实说明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农药经营者不得向下列人员出售限制使用农药:(一)未成年的;(二)不能出示有效证件的;(三)不能说明购买用途或者用药范围超出农药适用范围的。第二十条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设有实体店,并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经营者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农药经营信息,应当根据广告法等相关规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广告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农药经营信息。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遵守农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
2、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农药经营人员应当熟悉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及农作物病虫草害发生情况,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第二十二条鼓励农药经营者积极参加省、市、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有关农药法律法规、农药使用技术及农药经营计算机管理系统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并通过其他方式不断提升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业务能力。第二十三条因防治突发重大病虫害等紧急需要,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请示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临时生产、使用规定数量的未经登记
3、或者禁用、限制使用的农药。前款规定的农药,应当在使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使用。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性、大规模病虫害,需要招标采购农药的,中标方应为农药生产企业或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需要集中使用农药的,应当由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承担,实行统一防治。第二十五条实行高效、低毒低残留、环境友好型农药补贴制度。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选定实施补贴的高效、低毒低残留、环境友好型农药品种,并制定具体补贴办法和补贴标准。前款规定的高效、低毒低残留、环境友好型农药品种,其生产企业和销售价格由当地人民政府通过招标
4、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制定规划,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服务体系,统筹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贮存、运输和处置等设施建设。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监督管理。农药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经营者应当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鼓励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得随
5、意丢弃。第二十七条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农药使用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接到报告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农药中毒事故的,由农业农村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组织调查处理,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对受到伤害的人员组织医疗救治;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依法组织调杳处理;造成储粮药剂使用事故和农作物药害事故的,分别由粮食、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储粮药剂使用事故和农作物药害事故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办法,分别由粮食、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农药
6、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分别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生产销售、经营数据上传至当地农药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由委托方报送。第二十九条发布农药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主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在未设立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化工园区、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其他区域的广告主发布广告,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广告主申请农药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县级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县级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
7、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互联网信息、通信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经营农药行为的监测,实现监管部门之间数据共享,强化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互联网经营农药行为的技术监测记录、信息追溯资料等,可以作为对互联网经营农药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证据。对存在农药网络销售严重违法行为的农药网络销售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务网站、互联网搜索引擎、浏览器等渠道,予以公示或者警示。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及负有农药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农药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对本行
8、政区域内农药质量实行监督抽查。第三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和登记试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承担。发现试脸过程存在难以控制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责令停止试验或者终止试验,并及时上报国务院农业农村部门。发现试验单位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改进或者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报请国务院农业农村部门撤销其试验单位证书。第三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药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农药检定、植保等机构对已登记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评价。监测内容包括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
9、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的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开展评价:(一)发生多起农作物药害事故的;(二)靶标生物抗性大幅升高的;(三)农产品农药残留多次超标的;(四)出现多起对蜜蜂、鸟、鱼、蚕、虾、蟹等非靶标生物、天敌生物危害事件的;(五)对地下水、地表水和土壤等产生不利影响的;(六)对农药使用者或者接触人群、畜禽等产生健康危害的。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监测、评价结果报告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笫三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假农药、劣质农药等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处置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企
10、业、农药经营者承担。笫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违法使用农药以及乱丢乱弃农药包装废弃物等的,有权向农业农村部门举报,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经查证属实,并对生产安全、生态保护起到积极作用或者挽回损失较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参与农药登记、生产、经营活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负有农药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试验诚信档案,并按照国家和省公共信用
11、信息管理规定予以归集和上传;发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禁止从业人员名单在省级农药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公布。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负有农药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农药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贲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