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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降低本市火灾危害,增强全市抵御火灾风险能力,加大火灾事故查处力度,压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和XX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火灾事故按照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第三条市政府领导全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由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铁路、交通、民航和军事设施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第四条发生下列火灾事故,应当成立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一)造成人员伤亡的火灾;(二)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
2、、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XX通信、交通枢纽、大型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等发生的火灾;(三)政府或消防救援机构认为有必要调查的火灾。其中,较大以上火灾(即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或者直接财产损失100O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由市消防救援总队提请市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应按照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刑侦部门火灾调查协作规定开展调查;军事设施发生火灾需要消防救援机构协助调查的,由市消防救援机构调派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协助;其余火灾由各区消防救援支队提请区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第五条市政府、区政府接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火灾事故
3、后,应责成本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应急管理机关、属地人民政府和与火灾事故相关的本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成,并邀请本级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参加。火灾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在火灾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情况复杂疑难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XX60日。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调查结束后,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调查报告应包含如下内容:(一)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基本概况;(二)火灾事故原因的调查认定经过;
4、(三)火灾事故损失的统计情况;(四)火灾事故责任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五)总结火灾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第七条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应准确、客观,火灾事故基本概况应涵盖全部受灾区域和相关当事人。第八条火灾事故原因的调查应条理清晰、准确无误,认XX论应包含起火时间,起火部位,可燃物、助燃物和点火源相结合的过程,火灾蔓延扩大的过程。第九条在查清火灾原因的基础上,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对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进行调查处理,并严格追究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所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应合理、合法、合情,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十条总结火灾教训应严格依据
5、火灾事实,所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要切实可行,有针对性。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公安检查机关处理。第十二条市政府、区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复,火灾事故调查组在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批复后5日内向社会公布,并责成相关单位按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处理。相关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火灾事故调查组。第三章火灾事故整改评估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之日起一年后,负责调查火灾事故的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火灾事故
6、整改评估组,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第十四条火灾事故整改评估组要如实总结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评估工作的组织及开展情况;(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三)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四)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第十五条对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不落实或拖延滞后的,由评估组将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的问题线索移交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处置。第十六条火灾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尚缺乏管理和技术依据或现行规范标准不满足火灾防控需求时,由火灾事故评估组提请有关部门制
7、订或者修订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市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将火灾事故调查组、火灾事故评估组包括驻地、食宿、交通出行、检验鉴定、现场实验、专家论证等火灾事故调查评估所需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十八条火灾事故调查组、火灾事故评估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火灾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调查组、评估组组长允许,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信息。第十九条消防救援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发现的消防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二)对违法违规实施审批或处罚的;(三)对造成恶略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四)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的。第二十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火灾事故的;(二)对应调查的火灾不予调查的;(三)阻碍、干涉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四)在火灾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