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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试行)第一条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县人民政府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等行政机关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以及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风险评估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综合评价和估量,由此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实施、延续、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行为。第四条
2、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合法、公正的原则。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实施机关(以下简称“评估机关”)负责具体评估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实施机关的,由主要实施机关负责评估。行政职能已经调整的,由继续行使该职能的主要实施机关为评估机关。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评估机关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不稳定因素、指标、等级予以评估,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公共安全风险评估对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者其他较
3、大社会治安隐患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生态环境风险评估对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财政金融风险评估对财政承受力、经济损失、预期效益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风险已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工作同步组织。第八条评估机关可以委托高校、科研院所或者学会、研究会以及其他专业机构等第三方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第九条评估机关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座谈咨询、问卷调查、数据分析、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查找风险
4、源、明确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第十条各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配合评估机关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向评估机关提供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相关书面资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第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前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及依据;(二)风险评估的主体、方式和过程;(S)社会各方的反映以及意见采纳情况;(四)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点、风险源;(五)重大行政实施预期效益和可能对社会、经济、环境、社会稳定等方面产生的影响;(六)按照一般风险、重大风险或者长期、短期风险确定风险等级;(
5、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A)形成风险评估结果,提出相关决策建议;(九)其他有关内容。第十二条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县人民政府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第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评估机关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第十四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机关应当对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组织评估。第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前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满二年,或者按照上级机关规定时间,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第十六条评估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情况列入当年度县人民政府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第十七条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评估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予以保密。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