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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中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利用国有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X市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莒县第一中学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信息化管理、绩效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和纠纷调处等管理活动。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等,包
2、括:(一)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二)国家调拨给学校的资产;(三)接受捐赠的资产;(四)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五)其他经法律、法规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以及“政府财政部门一主管部门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体系。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产权明晰、配置科学、实用高效、处置规范、全程监管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第五条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应加强对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规范收支行为。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县
3、财政部门是我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Ilo第七条主管部门对我校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学校负责对本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二)负责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护以及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信息系统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三)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四)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五)按照国家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及其财政部门,
4、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由总务处负责,设立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员。第三章资产配置第十条资产配置是指学校依据有关规定,通过调拨、调剂、借用、共用、租赁、抵顶债权、接受社会捐赠、购建等方式,获得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的国有资产的行为。第十一条国有资产配置应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应当编制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应当严格执行资产配置预算,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批。第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置;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租赁共享、共用解决的,不得重新购置。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
5、组织制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类制定。第十三条学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第十四条学校对配置的资产及时办理验收、登记、入账手续,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严禁形成账外资产。第十五条学校构筑物、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验收,按照规定办理财产物资移交手续和有关权属证书,做好资产登记造册入账等工作。第十六条学校按照规定配置和自行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应当建立专业档案,实行专项管理。第四章资产使用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加强资产使用管理,落实学校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制和各项资产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
6、。第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及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包括出租、对外投资、担保等。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对资产进行登记,并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二十条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不影响本单位正常运转;(三)有良好收益或者权利预期;(四)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第二十一条学校不得有下列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一)为行政事业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二)投资购买股票、期货、企业债券、投资基金、金融风险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学校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的,应当进行可行性
7、论证,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严格履行资产评估程序,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予以有偿使用。第二十三条对外投资、担保和出租的国有资产,应当实行专项管理。第五章资产处置第二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调拨)、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一)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或不能满足本单位需要的资产;(二)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三)闲置资产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四)抵顶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五)已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使用
8、期限,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六)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要处置的资产;(七)依据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第二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处置。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属于财政部门审批事项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批;属于授权审批事项的,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县财政部门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房屋建筑物、土地、整体资产处置或将国有资产划转给国有企业等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县财政部门报县政府审批。第二十六条学校经批准以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挂牌、拍卖、招标,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9、。第二十七条学校以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不得改变国有资产的性质。第二十七条经批准处置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机动车辆等国有资产的,学校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提供财政部门批准或者确认的相关文件(证明)不能提供的,相关部门不予受理。第六章资产清查与资产评估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纳入上级或者本级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二)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
10、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取得的资产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二)资产用于拍卖、出售、出让、出租、置换的;(三)以非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担保、赔偿或者抵顶债权债务的;(四)单位整体或者部分改制的;(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学校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技术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专项审计或者技术鉴定。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技术部门应按照规定出具评估、专项审计、鉴定报告书,并对其承担法律责任。学校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1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专业技术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社会中介机构依法独立执业。第三十一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技术部门进行评估、专项审计或者技术鉴定实行有偿服务,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管理。第七章产权管理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实行产权登记制度。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根据实际需要由县财政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财政部门核发的产权登记证书,是资产国家所有权和学校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第三十三条学校名称、单位负责人、资产产权关系、资产数量或者价值等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第八章信息化与绩效管理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对国有资产实行信息化管理,及时录入、更新资产管理信息,保证资产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的要求,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目标,科学管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自我评价,客观反映国有资产使用结果。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09月0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