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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分类分级监管制度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化,规范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信用行为,创新监管方式,实现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精准差异化监管,特制定本制度。笫二条统筹风险评估与信用评估两个维度,根据住宅项目物业服务风险等级和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实施基于“风险+信用”的分类分级监管制度。第三条分类分级监管等级由高至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分类分级监管等级风险等级信用等级A(低风险)BCD(高风险)A级AABBA-级AABCB+级ABBCB级BBBCB-级BBCCC+级BCCDC级CCDDC-级CDDDD级DDDD第四条针对不同等级的监管对象,合理确定检查频次。提高
2、监管精准化水平,对风险低、信用好的住宅项目,减少检查频次。对风险高、信用差的住宅项目,提高检查频次。第五条分类分级监管标准监管实施主体分为市级、区级、街道(乡镇)级,检查方式为现场检查,具体标准如下。监督等级监督主体现场检查频次A级市级/区级年街道(乡镇)级半年B级市级/区级半年街道(乡镇)级季度C级市级半年区级季度街道(乡镇)级月度D级市级季度区级月度街道(乡镇)级双周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住宅项目物业服务分类分级监管制度,指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开展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住宅项目物业服务进行分类分级监管评估,建立分类分级监管档案台帐。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住宅项目物业服务日常监管检查,及时归集风险和信用监管信息,具体组织分类分级评估。住宅项目物业服务分级分类监管实行动态管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更新分类分级监管档案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