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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衡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检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 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镇 建成区和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各县市区人 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以人为本、统一 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信用评价、公众参与、社会监 督、绿色生态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
2、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衡水市市容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工作,并对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业 务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 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及执法工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 照职责负责管理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等城市管理工作及 执法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卫 生健康、广播电视、生态环境、公安、水利、交通、行政审 批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 作的领导,将市容和
3、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小区 规划,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建立公共财政和 社会资金多方参与的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领域先进 科学技术的应用推广,改进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手段,推 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提高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和无害化处理能力,推进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数字化智能化。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和维护市容和环 境卫生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和劳动成果,不得妨碍、阻挠市容 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者建立更完 善的履职保障体系,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者的工资福利 待遇,并加强对工作表现突出市容和环
4、境卫生工作者的奖励 和表彰。第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文化、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 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 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安排市 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并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市容和环境卫 生志愿行为、公益行动。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化 管理、协作配合、执法巡查、投诉举报受理等制度,及时发 现和查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损害 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均有权劝阻
5、或者投诉、举报。接受投 诉、举报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管理制 度。责任区的范围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责任区由责任人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责 任人发放责任告知书,负责对责任人监督管理,实行“一 人一档,管理制度。第十条 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道路、管网、管线、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维修、保养由相应的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二)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街巷由物业服务单位 负责,未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街巷由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S)商店、超市、宾馆、饭店、
6、集贸市场、银行网点、 展览展销场馆、证券交易市场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加 油站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 责;(六)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企事业等单位 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七)各类公园、旅游景点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A)穿城公路、铁路、城市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 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 负责;(十)河道、湖泊等水域、岸线及涵闸管理区域,由使 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在履行 城
7、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责任人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服务公司承担责任区的日常 管理服务工作。倡导业主在签订物业服务、商铺租赁、单位 装饰装修等合同时,将责任要求纳入合同内容。第十二条 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县市区市容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城市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确定。第十三条 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城市市容责任:(一)保持沿街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外形完好、整 洁美观,破残部分及时拆除或整修,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其 他设施定期清洗、出新;(二)不得擅自改变沿街建(构)筑物原设计风貌、色调;(三)不得在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 晾晒或者堆放影响
8、市容的物品;(四)不得在沿街和广场周边超出门、窗区域进行店外 占道加工、经营或者展示商品;(五)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六)依照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店招标牌和城市照明设 施,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七)保持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有序;(A)及时修整出现坑凹、碎裂、隆起、塌陷、积水等 现象的道路、桥梁,保持道路、桥梁路面平整;保持路牙、 无障碍设施以及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等设施整洁、完好; 路牙下及城市辅路上不得设置自制台阶;(九)责任告知书中告知的其他城市市容责任。第十四条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城市环境卫生责任:(一)对责任区区域进行清扫、保洁。重点地
9、区、主要 街道、公共场所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院落要随时保洁,做到 路面、地面无烟头、纸屑、瓜果皮壳、痰迹、污物等垃圾, 无卫生死角;(二)清扫的垃圾,要按指定时间、地点倾倒,不准随 意堆放、倾倒或将垃圾扫入排(污)水口内。房屋修缮、装 修产生的垃圾应当堆放在指定的地点;(S)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 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四)经批准在户外经营蔬菜、瓜果、冷饮和其它商品 的摊点,必须设置废弃物回收容器,自带清扫工具,做到“人 在地净,人走场清”,保持周围环境清洁,收市时将废弃物 倒入垃圾站。沿街门店必须在室内设置垃圾容器和下水管 道,不准将生产、生活
10、垃圾堆在门外便道和往室外道路乱泼乱倒污水、污物;不得将污水及含污水的餐厨、生活垃圾倾 倒入不防渗漏的垃圾箱内;(五)施工期间,对建设施工工地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围 档、围墙,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 和处置场所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渣土;采取措施加强建筑工 地扬尘管理,对驶出施工场地的工程车辆进行冲洗,不得带 泥上路、抛洒滴漏;(六)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以及其他易燃、易 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 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七)冬季清扫积雪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沿街单位(含 个体工商店)
11、必须在雪停后两个小时(夜间下雪在上班后两 个小时内)清除所辖责任区的积雪;(A)不得在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岸坡堆积废弃物, 及时清除水面漂浮物;保持岸坡完好、无缺损,不得占绿、 毁绿;不得占用水面和堤防岸坡乱搭乱建、倾倒垃圾;(九)不得在市区责任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 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 饲养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十)责任告知书中告知的其他城市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五条 责任人对发生在其责任区范围内违反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 制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由相关职能部门依 法处理。责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12、的,责令改正;拒不 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 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六条 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外形完好、 整洁美观,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主 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建(构)筑物的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 者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对建(构)筑物外立面进行清洗、粉刷、 修饰,对破损、污损的外立面进行整修。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存在脱落危 险、影响市容和公共安全的,责任人应当排除危险并及时整 修。违反规定未排除危险、及时整修的,责令限期改正;
13、逾 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或损失的 承担法律责任,并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代为整 修,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拒不缴纳罚款和不支付费用 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第二节公共场地容貌管理第十七条禁止在公共场地和道路两侧堆放物料、晾晒 粮食、搭建建(构)筑物、阳光房、活动房或其他设施。因 建设等原因确需占用公共场地、城市道路临时堆放物料、搭 建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场地、城市道路举办文化、体育、 公益或者商业活动的,应当
14、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并在活 动结束后及时清除临时设施和废弃物。擅自在公共场地和道路两侧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 物或其他设施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 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拒不拆除的,由市容环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 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 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临街和广场周边的店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 行为:(一)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 品、堆放、吊挂、晾晒物品;(二)放置物品占用盲道、台阶和路口影响通行;(S)占压
15、城市道路、私接道路斜坡、增设户外步梯、 电梯;(四)沿街建(构)筑物沿街立面增改门、窗;(五)将抽油烟口、排(污)水口等排污口直接面向街 道排放;(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市容的行为。违反本条规定,在店外经营、作业、堆物的,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门店经营者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接受相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知识培训,并处以五百元 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 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第十九条除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外,城市道路两侧或者 公共场地禁止摆设摊点。对流动商贩违规经营活动加强疏导 和劝阻,引导流动商贩进入市场经营。早点摊点、小
16、型修理摊点要在指定位置经营,保证摊走 街净。早市和夜市按划定位置经营,经营时间由各级人民政 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各级人民政府是市场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加大市场建设 力度。第三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二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内容健康、用字规范、设计 新颖、外型美观,并及时维修、油饰或拆除。楼体大型户外广告只能设置在大型商场、商业网点。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报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并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审批内容设置。违反本条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 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市容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内容设置的,责令改正。第二十一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