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处理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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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处理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的提出和处理, 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根据行政规范 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申请人认为现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可以 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审查申请,也可以直接向承 担备案审查职责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县司法局负责行政规 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具体事务。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法律、法 规和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 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 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2、。第四条县司法局在办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具体 事务时,需要制定机关或者起草部门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说明 有关情况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部门应当配合。需要征求相 关部门意见的,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第五条县司法局受理、审查和处理符合以下条件、对 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异议审查。(一)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二)县级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S)各乡(镇、街道)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四)经开区管委会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六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异议审查的处理, 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和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 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第七条申请

3、人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提出审查申请:(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三)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违法干预市场经济活动;(五)其他违法情形。第八条 提出审查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可以通过当 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人提交书面审查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本人、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第九条 审查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身份证 号码、有效联系方式和通信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的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有效联 系方式或通信地址;(二)建议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以及建议 审查的具体内容;(S)建议审查的理由、依据;(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五)审查申请的日期。第十条 县司法局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审查申请之日 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并依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 理:(一)建议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本备案审查机 构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备案审查机构提出;(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且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 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一次性告知 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

5、作日 内予以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审 查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查处理期限。除前款规定外,审查申请自县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起即为受理。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建议审查的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二)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已经依法向其他有审查权的机 关提出审查申请的;(S)就同一内容的审查申请已经作出处理的;(四)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行政复议决定文书 对审查申请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已经作出认定的;(五)申请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时一 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申请的;(六)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县司法局受理审查申请后

6、,应当通知行政规 范性文件起草、制定机关作出答复并提供相关材料。起草、 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 配合县司法局做好相关审查工作。第十三条县司法局对建议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 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 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 级政策文件相违背,或者规定不适当,或者违背法定程序的, 通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30日内作出处理;逾期不 处理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县司法局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S)已经失效或者废止

7、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第十四条 县司法局应当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60日 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 县司法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 过30日。第十五条 审查处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 审查:(一)提出审查申请的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二)申请人撤回审查申请的;(S)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有审查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提出异议审查的;(四)异议文件或者具体条款被制定机关或有权机关宣 布失效、撤销、废止、修订的;(五)其他需要终止审查的情形。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 并提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异议审查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 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 合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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