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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区域内飞行器(无人机)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校园区域内无人飞行器的安全管理,维护师生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保障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及个人隐私不受侵犯,营造良好的校园安全环境。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粤公通字(2017)118号)及使用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系统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现对在校园区域内使用飞行器(无人机)作如下规定: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在校园内使用未在中国民航总局(CAAC)登记注册的飞行器(无人机);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园区域内使用飞行器(无人机);三、禁止窥探、干扰师生日常生活及隐私及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四、禁
2、止未经许可的表演、竞技、发布广告、标语等;五、禁止在饮酒后8小时内使用飞行器(无人机);六、禁止未经许可将拍摄素材用作商业用途;七、使用期间要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八、拍摄内容如后期处理不当造成重大影响,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九、II型及以上飞行器(无人机)原则上只接受持有AOPA飞行执照(驾驶员或以上级别)的操控人员申请,或申请人飞行时有持飞行执照人员在旁监管辅助。十、申请使用I型及II型飞行器(无人机)需提前1天填写申请表,经部门(或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字同意,并经学校空域负责人检查设备签字后方可通过。山型及以上飞行器(无人机)需由学校负责安全工作校领导审批。凡违反以上规定者,学校将通知公安机关并协助捕获设备交公安机关扣留,同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置。附表:校园区域内飞行器(无人机)使用申请表附表校园区域内飞行器(无人机)使用申请表申请部门申请人联系电话使用地点及时间段使用机型及分级持有执照等级使用原因部门负责人签字空域负责人签字校长签字学校空域负责人:办公室: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