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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夜间消费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夜间消费集聚区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全省夜间消费集聚区的建设和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夜间消费集聚区是指已开展夜间消费,四至范围明确的商圈、街区、已形成夜间消费集聚形态的商旅文融合区域等(不含单一商业综合体),包括但不限于购物、餐饮、旅游、休闲、健身、文娱、节庆、会展等业态。第三条夜间消费集聚区认定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服务基本民生、促进消费升级为宗旨。第四条建立吉林省夜间消费集聚区认定工作机制,结合夜间消费集聚区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认定工作。省
2、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体育局为夜间消费集聚区认定工作成员单位。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拟申报的夜间消费集聚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选址符合城镇规划,有明确四至界限、已开展夜间消费的商圈、街区、已形成夜间消费集聚形态的商旅文融合区域等(不含单一商业综合体),包括但不限于购物、餐饮、旅游、休闲、健身、文娱、节庆、会展等业态。(二)有明确的夜间消费集聚区发展规划。在夜间消费集聚区空间布局、业态定位、文化特色、生态景观和配套设施等方面有明确的发展目标、经营定位。原则上应具有明确的商业发展规划,经营特色鲜明,商业氛围浓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发展潜力。(
3、三)夜经济特色鲜明。夜食、夜购、夜娱、夜游、夜健、夜展等多业态集聚,产品和服务供给丰富(同一集聚区内不少于3种业态)或单一业态突出。夜间消费集聚区内夜间营业(18时-22时)的市场主体数量不低于70%。(四)消费带动力强。能够有效拉动当地消费,三年内(营业时间不满三年的自营业之日起)营收持续增长,可持续经营能力强;商业繁荣,集聚区内商业占比不低于60%,有限上批零住餐企业且有培育限上企业计划,吸纳就业能力强。(五)有较高集聚效应。夜间消费集聚区有老字号、非遗、首店等知名品牌入驻。举办或承办过县级及以上夜间消费活动。获得过中央或省级主流媒体宣传报道。夜间消费集聚区在国家、省或当地具有较高知名度、
4、群众认可度,人流量、客流量较高。(六)注重新场景打造。发展多样化的夜食、夜购、夜娱、夜游、夜健、夜展、夜市等项目,将购物与体验、交流与交友结合,促进美食IP、文化旅游、城市商业相互联动,在满足市民需求同时,为游客深度体验吉林市井烟火气提供空间。(七)政策环境良好。所在市(州)或县(市、区)重视发展夜间经济,合理规划夜间消费区域空间布局,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引导市场主体创新夜间消费业态,打造夜间消费场景。制定有促进夜间消费的政策文件。(八)基础设施完善。夜间消费集聚区内治安、照明、卫生、移动通信情况良好。能够实现垃圾分类处理,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夜间出行便利度较高,有基本满足消费
5、者夜间出行需求的公共交通服务或区域范围内及周边区域合理设立基本满足消费者夜间停车需求的停车位。(九)市场秩序良好。夜间消费集聚区内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鼓励商家根据商品特性开展线下无理由退换货活动,营造诚信守法、文明有序、健康绿色的消费环境,消费者夜间消费维权便利。(+)安全管理规范。夜间消费集聚区内有治安值班室,24小时视频安全监控系统,商业主体有治安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检查监督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保障食品安全,夜间消费集聚区内入驻的餐饮店应为风险量化分级B级以上。三年内(营业时间不满三年的自营业之日起)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社会反映强烈的负面舆情事件。(十一)智慧化功能健全。夜间
6、消费集聚区原则上能够实现无线网络、5G网络全覆盖,有全天候提供便利服务的自助服务设施,有智能灯光、智能公厕、智能垃圾箱等智能化设施;有统一的信息发布、导购促销、重大活动等信息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精准导购、积分促销、移动支付、智能停车等多样服务。(十二)经营统计全面。夜间消费集聚区应有经营统计体系,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能够及时提供相关经营数据,内容全面,更新及时。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体育局是夜间消费集聚区认定工作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一)制定支持夜间消费集聚区建设和发展有关政策,结合工作职能,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指
7、导夜间消费集聚区建设和发展;(二)组织开展夜间消费集聚区申报、评审、认定等工作;(三)动态监管夜间消费集聚区运营情况,对不符合夜间消费集聚区认定标淮的进行及时调整和撤销。第七条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及各县(市、区)商务、发改、住建、文旅、市场监管、体育部门是夜间消费集聚区的指导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一)推荐属地夜间消费集聚区申报省级夜间消费集聚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出具初审意见,并对审核结果真实性负责;(二)做好属地内夜间消费集聚区建设发展的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三)配合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体育局,组织指导所属辖
8、区夜间消费集聚区参与动态监管,做好夜间消费集聚区调整、撤销等工作;(四)监管资金使用情况。第八条夜间消费集聚区运营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一)负责夜间消费集聚区日常运营和管理;(二)编写夜间消费集聚区发展规划;(三)根据发展规划及有关文件要求,推进夜间消费集聚区建设;(四)落实夜间消费集聚区建设与运营要求,筹措夜间消费集聚区建设和运营经费,保障夜间消费集聚区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营;(五)按照有关要求提供夜间消费集聚区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第四章申报与认定第九条拟申报吉林省夜间消费集聚区的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编写申请材料,材料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吉林省夜间消费集聚区申请表;(二
9、)吉林省夜间消费集聚区申请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运营状况、选址要求、获得荣誉、公共设施、日常管理等内容)。(三)夜间消费集聚区(消费新场景)发展规划。(四)夜间消费集聚区图片和视频(图片不超过10张,像素不低于2M,须包含高清夜景图、俯视图和消费场景图;视频不超过3个,可清晰反映夜间消费繁荣度、多业态聚集等)、文件资料等。第十条夜间消费集聚区申报单位向所在市(州)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各市(州)商务部门会同同级发改、住建、文旅、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组织对夜间消费集聚区基本情况进行联合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省商务厅。第十一条省商务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10、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体育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夜间消费集聚区进行资料审查、现场踏查和专家评审,将符合条件夜间消费集聚区认定为吉林省夜间消费集聚区。第十二条对新认定的吉林省夜间消费集聚区,由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体育局确认并向社会公布。第五章管理与奖惩第十三条认定为吉林省夜间消费集聚区的,根据关于促进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23)23号)要求,“从2024年开始,连续3年,每年安排1亿元,对建设运营主体给予奖补。”主要用于集聚区内改造或新建夜间购物、餐饮、旅游、文化、体育等融合消费新载体,打造消费新场景,培育一批群众认可度高
11、、经营特色鲜明的夜间消费品牌。第十四条经认定的吉林省夜间消费集聚区,可以优先承接省、市两级各类促销及节庆活功,可以利用省市县政府及各部门官网进行宣传。第十五条夜间消费集聚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市(州)商务、发改、住建、文旅、市场监管、体育会商后,提出调整或撤销建议,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核实后,根据情况予以警告或取消“吉林省夜间消费集聚区”的称号,并予以公示。(一)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必须进行整体搬迁和重新规划建设的。(二)管理不善或经营消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夜间消费集聚区美誉度下降,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三)夜间消费集聚区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基础设施严重受损的。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体育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