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港口码头长效管理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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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港口码头长效管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关于绿色港口建设和一流港口建设工作要求,规范我市内河港口码头经营行为,巩固码头生态环境专项整治成果,压紧压实各级、各部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省港口管理条例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长江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把保护、修复岸线资源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提高本市港口岸线集约节约高效利用水平,促进港口规模化、专业化、集聚化发展。二、工作目标严格执行内河港总体

2、规划和内河港港区规划,大力发展公用码头。大力推进绿色港口建设,着力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强化岸线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推进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搭建纵向沟通、横向联动平台,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充分发挥各级职能部门监管执法检查力量,整合市级部门监管资源,推行港口码头经营诚信体系建设,督促存续港口企业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巩固码头专项整治成果,严厉打击“未批先建”“应关未关”和“关而未停”行为,恢复岸线自然生态,保障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三、工作职责成立市港口码头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同时撤销港区码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镇(街道)领导

3、小组同步调整。市领导小组对全市岸线资源保护利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岸线资源的保护工作,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会同各镇(街道)核定码头范围。各镇(街道)对辖区内码头整治承担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码头和岸线日常巡查和监管工作。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码头布点规划、港区规划;负责码头建设、运营期间交通审批事项的合规性排查,开展港口码头的执法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港口管理法规的行为;指导码头建设和规范提升工作,对经过整改后符合条件的经营人办理港口行政许可相关事项;及时注销关停码头港口经营许可证;负责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项工作。生态环境局分局:开展港口码头环保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码头“未批先建”“

4、未验先投”等环境违法行为,指导码头企业环保设施的提升建设。发改局:负责港口码头新改扩项目立项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码头新改扩项目合规性排查、检查,打击违法行为。经信局:负责修造船厂新改扩项目立项审批,组织开展船舶制造业项目合规性排查、检查,打击违法行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码头用地合规性的排查,查处违法用地建设码头和违法占用、毁坏沿河绿化林木从事码头作业的行为,及时注销临时码头用地手续;规划和落实公用码头用地指标等。建设局:依法对非法建设堆场行为进行处置,依法推进港口码头和城镇排水管网的连接。水利局:负责涉水事项合规性排查,查处违反水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指导码头区域防洪设施的整改工作。

5、商务局:负责优化水上加油站的布点规划及整治,对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码头一律不核发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负责码头涉及文化保护方面审批和监管工作。应急管理局:负责危货码头合规性审查,负责码头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指导码头开展安全整治工作。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码头内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使用特种设备行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码头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生态创建办:负责对码头生态环境问题进行交办、督办。四、长效监督管理(一)加强岸线资源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

6、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加强港口岸线资源集约节约利用,严厉打击违法占用港口码头岸线行为。1 .加强集约节约利用港口岸线资源。各镇(街道)应当加快公用码头建设,力争2027年前建成投产。公用码头建成后,逐步关停辖区内“低、小、散”码头。2 .严厉打击非法使用港口岸线行为。各镇(街道)对辖区内发现的“未批先建”“应关未关”和“关而未停”行为,应督促行为人立即停止建设或经营行为,同时汇报至市领导小组,由市领导小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置。所属镇(街道)应在一周内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时间节点、整治目标、责任人员、具体要求等,原则上自发现问题起一个月内拆除相应设施设备,恢复岸线生态。3 .严格管控临时港

7、口岸线利用退出。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内河临时码头管理的通知(嘉交办(2021)8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临时码头的岸线使用、建设、运营管理和退出。建设项目主管单位须督促建设单位在临时码头审批前,向所在镇(街道)签订承诺书并缴纳保证金,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合同结束一个月内拆除临时码头,恢复原状”。临时码头项目、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部门依法注销临时码头相关许可,所属镇(街道)收回土地,会同有关单位督促建设单位拆除码头,恢复岸线生态。(二)加强分级分类监管。根据省港口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信用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相关条款,对持有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码头

8、实施信用考核;依托码头企业信息化管理平台数据和信用考核成果,探索建立码头“三色”赋码管理机制,逐步形成港口分级监管体系。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对港口企业的年度信用评价和赋码工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港口经营人信用评价结果和赋码情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降低或提高检查频次。对于从事旅客运输、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重点监管事项规定执行。(三)加强整改闭环管理。市、镇(街道)领导小组和各相关单位检查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问题清单,强化整改闭环,发现一项、整治一项、核查一项、销号一项。1.由市领导小组检查发现的问题,涉及生态环境问题的,由生态办书面移交相关镇(街道)整改

9、;涉及其他行业问题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移交。市领导小组跟踪督促并组织或指定相关部门验收。2 .由各部门检查巡查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依据职责督促港口企业整改并组织验收;非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报市领导小组交办相关单位依法处置。3 .由各镇(街道)检查巡查发现的问题,由各镇(街道)督促港口企业整改并组织验收;不能处置的问题,报市领导小组交办相关单位依法处置。(四)加强部门横向联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文旅、建设、水利、应急、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各相关部门和镇(街道)要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协调配合,对经交通运输部门认定为未经审批使用港口岸线和

10、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行为,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由所属镇(街道)进行关停,坚决杜绝非法码头产生。所属镇(街道)应运用“人防、技防、联防”进行“三防”管控,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依法管控。五、考核及责任追究(一)市领导小组将对码头整治工作进行常态化跟踪督导,每季度末调度、通报各镇(街道)工作开展情况。对未按期组织开展排查检查、报送问题清单和整改报告的镇(街道)进行扣分。其中,对年度内发生新增非法码头的,自发现之日起3个月内未拆除的,扣除所在镇(街道)码头整治项全部考核分值。码头整治考核成果将运用于市委市政府对各镇(街道)的年度考核。(二)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要厘清职责边界,强化内部管理,防止出现推诿扯皮和以权谋私行为,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出租、出让场地,纵容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码头从事港口经营或其他经营的部门、企业、镇(街道)、村和个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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